议事规则

附表2
立法机关文件及纪录查阅政策


附表2
[本议事规则第6及74A条]
立法机关文件及纪录查阅政策
由立法会秘书处保管的立法机关(及其委员会)的文件及纪录可供查阅,但须符合下述情况 ──
    • (a)
      如立法机关(或其委员会)认为,其任何文件或纪录不应供予查阅,或订明不应在某段期限內提供其任何文件或纪录供予查阅,则有关文件或纪录不可供予查阅,直至该订明期限届满或有关的文件或纪录已存在50年(以较短者为准);
    • (b)
      经覆检后,任何该等文件或纪录可在上文(a)段所指明的适用封存期届满前,供予查阅;
    • (c)
      可在任何时间提供立法机关(或其委员会)的任何其他文件或纪录以供查阅,但若有关文件或纪录已存在20年,便必须供予查阅;及
    • (d)
      法律禁止披露的任何文件或纪录或其部分,不得供予查阅。
(附表2由2014年第42号法律公告增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