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2

立法会监察委员会处理投诉程序

(2026年1月)

第I部分:初步处理投诉
第II部分:考虑投诉
第III部分:调查投诉
第IV部分:向立法会提交报告
第V部分:暂时中止或不展开有关投诉的工作
第VI部分:保密规定
第VII部分:委员参与处理投诉
附件
立法会监察委员会
就议员不当行为施加处分的类别及执行机制
处分类别
执行机制
不当行为的次数及严重程度
警告及训诫
书面警告
由立法会监察委员会主席执行
  • 第1次犯轻微不当行为
书面警告及
当面训诫
  • 第2次犯轻微不当行为
藉议案施加处分
训诫
由立法会监察委员会副主席在立法会会议上,
根据《议事规‍则》第‍85条动议议‍案,
让立‍法‍会决‍定是‍否支持施加监察委员会建‍议的处分
  • 第3次犯轻微不‍当‍行为
谴责
  • 第1次犯严重不‍当行为
暂停职务并
扣‍减议员酬‍金及津‍贴
  • 第1次犯非常严重不‍当行为
  • 第2次犯严重不‍当行为
  • 超过3次犯轻微不‍当‍行‍为
  • 议员不当行为包括与其个人利益的登记及申报、申请发还工‍作开支或申请预支营运资金,以及与议员行为操守、工作表现等事‍宜有关的不‍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