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1
可获主席信纳的合理缺席理由
合理理由包括:
1.
严重疾病或受伤
2.
分娩、侍产
3.
结婚
4.
家属身故
5.
参加由立法会或特别行政区政府安排的活动
例子:
参加立法会或其委员会的外访代表团
6.
参加由中央安排的会议及活动
例子:
出席全国人大或全国政协的会议及活动
出席中央国家机关安排的会议及活动
7.
兼任行政会议成员的立法会议员出席由行政会议安排的会议及活动
8.
其他获主席信纳合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