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访
档案馆开放予有兴趣研究或希望对立法机关的历史,职能和活动有更多了解的公众人士使用。
欢迎使用者就需要查阅的档案,预先联络档案馆,以便安排。如有其他问题,请向档案馆职员查询。
团体参观可以预约安排。
开放时间
星期一至五 上午9时至下午6时
(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如需于星期六查阅档案,请与档案馆另行安排。
电子邮件
archives@legco.gov.hk
热线
(852)
3919 3448
地址
香港中区立法会道1号
立法会综合大楼 地下阁楼
立法会档案馆
互动地图
A
公众入口2 (供访客使用)
B
天桥入口 (残疾人士可使用此入口进入综合大楼)
C
公众入口1 (供导赏团及公众人士使用)
详情请按以上立法会综合大楼位置图。
进入立法会综合大楼的安全检查安排
访客注意事项
立法会档案馆服务使用守则
向下箭头
立法会档案馆(下称"档案馆")保存独特珍贵而具有永久保留价值的档案资料,供立法会议员及职员参阅。公众人士可在档案馆內指定的阅览区查阅有关档案。为保护这些宝贵的资源,让后世可以继续查阅和使用,请使用者遵守下列守则︰
首次使用档案馆服务的人士须在立法会档案馆线上申请一个读者帐号查阅历史档案。使用者或须出示附有相片的身份证明文件作核实用途。
14岁以下的使用者应由一名成年人陪同。
个人物品(如︰手提袋、雨伞、雨衣等)及任何并非在查阅档案资料时合理需要使用的物品,应存放在档案馆的储物柜或档案馆职员指定的地方。离开档案馆时,必须带走储物柜内所有的个人物品。个人物品如有遗失,档案馆概不负责。
任何食品、饮品、口香糖、糖果、笔、剪刀、切刀、胶纸或任何会对保存历史档案构成威胁的物件,不得带进档案馆阅览区。
使用者应遵守秩序,保持安靜。手提电话及其他响闹装置应设定为靜音模式,并且不应在阅览区通话。
档案馆于同一时间內最多提供6件档案予使用者在阅览区查阅。
翻阅历史档案及资料时务必谨慎。使用者应戴上档案馆提供的棉质手套,小心地慢慢翻页,避免对档案文件造成任何形式的损毀。
使用者不得以任何方式重新编排历史档案,并且不得涂污、标示、以透明物品覆盖档案描摹、折叠、撕裂、更改或移除历史档案中的任何文件。
使用者可使用铅笔或手提电脑/类似的手提装置作摘记。未经档案馆职员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获发的历史档案或资料。
在拍摄或以任何形式复制历史档案或资料时,须遵守香港法例《版权条例》(第528章)的规定及《有关立法机关历史档案及纪录的版权告示》。拍摄时请勿使用闪光灯。
只可用白纸作书签,不得使用报事贴、曲别针或任何会对档案资料造成损毀的物件。
使用者不应挨靠在历史档案上、在资料上放置物件,或以其作书写垫底之用。历史档案在查阅期间须平放在桌上。在打开钉装成册籍的档案本后,不得把档案本翻过来反放在桌上。
档案文件如遭损毀或有遗失,应即时告知档案馆职员。
使用者在离开档案馆前,务须将所有获发的档案及资料归还给档案馆职员。历史档案在归还给档案馆职员前须留在桌上。
使用者如拒绝遵守此等守则,或不获准查阅历史档案及/或使用馆內服务和设施。
有需要时,上述守则会予以检讨并作出更改。
立法会秘书处
2026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