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屆立法會 (2000至2004年)

 

內務委員會可成立法案委員會,以便詳細研究任何法案,但撥款法案及立法會並無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的其他法案,則屬例外。除立法會主席外,所有立法會議員均可加入法案委員會。其主席由委員會成員互選一人出任。法案委員會可邀請政府官員及市民出席會議。

法案委員會會研究法案的原則及詳細條文、考慮法案的優劣,並可提出與法案有關的修正建議。法案委員會亦可委任小組委員會,以協助委員會履行其職能。法案委員會完成研究法案的工作後,會通知內務委員會並以書面向內務委員會匯報其商議結果。一旦有關的法案獲得通過,或經內務委員會決定,法案委員會即告解散。

在同一時間進行工作的法案委員會,最多以15個為限。如成立的法案委員會數目多於15個,輪候制度便會自動生效。

項目符號 2003 - 2004 年度
項目符號 2002 - 2003 年度
項目符號 2001 - 2002 年度
項目符號 2000 - 2001 年度

  法案委員會情況報告

項目符號 截至 2004 年 6 月 21 日的情況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