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屆立法會 (2012至2016年)

《議事規則》第83條訂明下列類別的個人利益為立法會議員須予登記的個人利益:

  1. 公共或私營公司的受薪董事職位;
  2. 接受薪酬的僱傭關係、職位、行業、專業或職業;
  3. 客戶的姓名或名稱(如上文(a)或(b)項所述的個人利益包括議員向客戶提供的個人服務,而該 等服務與其立法會議員身份有關者);
  4. 選舉捐贈或財政贊助;
  5. 海外訪問;
  6. 從香港以外的政府或組織或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士收受的款項、實惠或實利;
  7. 土地及物業;及
  8. 股份。

上述條文亦訂明,每名議員須在指定的期限內,以立法會主席批准的登記表格,向立法會秘書提供其"須予登記的個人利益"詳情。

《議事規則》第83(4)條規定立法會秘書須備存《議員個人利益登記冊》,供公眾查閱。備存登記冊的主要目的,是提供議員所收受金錢或其他實惠的資料,而該等個人利益可能被其他人合理地視為會影響該議員在立法會的行為、言論、表決取向,或以立法會議員身份所作的行為。

自2001年1月起,登記冊可在立法會網站內取覽。經更新的議員個人利益,一般可於兩個工作天內在立法會網站內取覽。

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