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屆立法會
《議事規則》第83條訂明下列類別的個人利益為立法會議員須予登記的個人利益:
- 公共或私營公司的受薪董事職位;
- 接受薪酬的僱傭關係、職位、行業、專業或職業;
- 客户的姓名/名稱(如上文a或b項的個人利益包括議員向客户提供的個人服務,而該等服務與其立法會議員身份有關);
- 選舉捐贈;
- 財政贊助;
- 價值港幣1,000元或以上的禮物;
- 香港以外訪問;
- 從香港以外的政府或組織或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士收受的款項、實惠或實利;
- 土地及物業;
- 公司/團體的股份的實益權益;及
- 其他利益。
上述條文亦訂明,每名議員須在指定的期限內,以指定登記表格,向立法會秘書提供其須予登記的個人利益詳情。
議員登記的個人利益詳情會登載於《議員個人利益登記冊》("《登記冊》")內,而《登記冊》可在立法會網站內取覽。備存《登記冊》的主要目的,是提供議員所收受金錢或其他實惠的資料,而該等個人利益可能被其他人合理地視為會影響該議員在立法會的行為、言論、表決取向,或以立法會議員身份所作的行為。
經更新的議員個人利益,一般可於兩個工作天內在立法會網站內取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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