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符號職權範圍

  1. 監察及研究有關地區、公共及鄉村事務、人權、公民教育、保障資料、新聞自由、大廈管理、青年及婦女事務、提供康樂及文化服務,以及文化藝術發展、公眾娛樂、體育及康樂事宜的政府政策及公眾關注的事項。

  2. 就上述政策事宜交換及發表意見。

  3. 在各上述政策範圍內的重要立法或財務建議正式提交立法會或財務委員會前,先行聽取有關的簡介,並提出對該等建議的意見。

  4. 按事務委員會認為需要的程度,監察及研究由事務委員會委員或內務委員會建議其處理的上述政策事宜。

  5. 按照《議事規則》的規定向立法會或內務委員會提交報告。

項目符號委員會成員

項目符號會 議

項目符號文 件

項目符號報 告

項目符號小組委員會

項目符號    《建築物管理條例》檢討工作小組委員會
項目符號    研究性傾向歧視問題小組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