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屆立法會 (2004至2008年)

項目符號職權範圍
  1. 在符合維持司法獨立及法治精神的原則下,監察及研究與司法及法律事務有關的政策事宜,包括有關官員及部門在推行上述工作方面的效能。

  2. 就上述政策事宜交換及發表意見。

  3. 在上述政策範圍內的重要立法或財務建議正式提交立法會或財務委員會前,先行聽取有關的簡介,並提出對該等建議的意見。

  4. 按事務委員會認為需要的程度,監察及研究由事務委員會委員或內務委員會建議其處理的上述政策事宜。

  5. 按照《議事規則》的規定向立法會或內務委員會提交報告。

項目符號委員會成員

項目符號會 議

項目符號文 件

項目符號報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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