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部
事項編排

18.各類事項的次序

(1)每次會議的事項須依照以下次序處理,但根據本議事規則第8條(行政長官出席會議)或第13條(行政長官發表施政報告)舉行的會議除外︰
(2017年第186號法律公告;2021年第237號法律公告)

(a)(由2021年第237號法律公告廢除)

(b)致悼辭及其他禮節性演辭。

(c)立法會主席宣讀各項文告及作出各項宣布。

(d)提交呈請書。

(e)將文件、委員會報告提交立法會省覽。

(f)向政府提出質詢及由政府作答。

(g)由獲委派官員發表聲明。

(h)作出個人解釋。

(i)政府提交的法案。

(j)政府提出的議案,但(ja)段所指明者除外。
(2009年第245號法律公告)

(ja)政府就根據某條例訂立的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提出的議案。
(2009年第245號法律公告)

(jb)議員就根據某條例訂立的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提出的議案,但根據本議事規則第49E(2)條(就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報告提出的議案)動議的議案除外。
(2009年第245號法律公告;2021年第47號法律公告)

(jc)根據本議事規則第89條(就議員出席民事法律程序擔任證人一事取得許可的程序)及第90條(就立法會會議程序提供證據一事取得許可的程序)給予許可的請求。
(2021年第47號法律公告)

(k)議員提交的法案。

(l)議員提出的其他議案。
(2009年第245號法律公告;2021年第47號法律公告)

(m)(由2021年第47號法律公告廢除)

(n)處理本議事規則第16(4)條(立法會休會待續議案)規定的事宜。

(2)第(1)款(b)、(c)、(g)及(h)段所述事項,無須事先作出預告而進行,但除(c)段所述事項外,其餘事項均須先獲立法會主席許可,方可進行。
(2021年第47號法律公告;2021年第237號法律公告)

19.立法會議程

(1)立法會議程由立法會主席決定,並須有中、英文本。在沒有抵觸第(1A)款的情況下,每次會議所有經事先作出預告的事項,須依照本議事規則第18條(各類事項的次序)規定的次序,列於該次會議的議程內。 (2017年第187號法律公告)

(1A)就任何將列於立法會會議的議程中的議案或法案,立法會主席或立法會全體委員會主席有權選擇就該等議案或法案提出的修正案、新條文及新附表,並有權指示他認為類同的兩項或以上的該等議案或修正案予以合併,以及就審議該等議案或法案設定時限。 (2017年第187號法律公告;2021年第47號法律公告)

(2)擬向政府提出的質詢,須依照本議事規則第26(1)及(2)條(質詢的提出及答覆)的規定,列於立法會議程內。

(3)本條不適用於根據本議事規則第8條(行政長官出席會議)或第13條(行政長官發表施政報告)舉行的會議。
(2017年第186號法律公告;2021年第237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