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部
發言規則

36.發言時間及方式

(1)議員發言時須起立,並須將其意見向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陳述。

(2)立法會或全體委員會的會議進行中,如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起立,所有議員均須坐下。

(3)如兩名或多於兩名議員同時示意發言,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即須選擇其中一名議員並叫喚其發言。
(1999年第107號法律公告)

(4)議員發言後須坐下,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須隨即叫喚其他示意或已示意發言的議員發言。
(1999年第107號法律公告)

(5)除本議事規則第37條(內務委員會建議的發言時間)另有規定外,議員如未獲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許可,發言不得超過15分鐘,上述許可只會在例外情況下給予。

(6)第(5)款提述的發言時限,不適用於獲委派官員及根據本議事規則第21條(文件的提交)及第54(7)條(二讀)向立法會作出報告的議員。

37.內務委員會建議的發言時間

(1)就將於立法會會議上動議的任何議案或議案修正案,不論該議案或修正案當時是否已列入立法會議程內,內務委員會可就辯論時間及議員在辯論中的發言時限作出建議,但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可酌情調整相關的辯論時間及發言時限。
(1998年第311號法律公告;2021年第47號法律公告)

(a)(由2021年第47號法律公告廢除)

(b)(由2021年第47號法律公告廢除)

(c)(由2021年第47號法律公告廢除)

(2)凡內務委員會根據第(1)款作出建議,內務委員會主席須就委員會的建議,安排以書面知會立法會主席。

(3)內務委員會根據第(1)款所作的任何建議,如獲立法會主席接納(在此情況下,立法會主席須在叫喚議員動議有關議案前,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決定告知各議員),對所有議員而非獲委派官員均具約束力,而立法會主席須指示發言超過該建議時限的議員不得繼續發言。

38.議員可發言多於一次的情況

(1)議員就每項議題發言不得多於一次,但以下情況則屬例外 - (2000年第86號法律公告)

(a)在全體委員會會議上;或

(b)依照第(2)款的規定;或

(c)依照第(3)款的規定作出解釋;或

(d)如屬議案動議人,在議案辯論臨近結束時發言答辯;或 (2000年第86號法律公告)

(e)(由2000年第86號法律公告廢除)

(f)依照第(8)款的規定,就議員提出的議案發言;或
(2000年第86號法律公告)

(fa)依照本議事規則第49E(8)條(就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報告提出的議案)的規定,就察悉內務委員會報告的議案發言;或
(2009年第245號法律公告)

(g)獲立法會主席許可。 (2000年第86號法律公告)

(2)在同一次辯論中,已根據本議事規則第54(7)條(二讀)發言的議員,可再次發言。

(3)已就某議題發言的議員,可再次發言以解釋其先前發言中被誤解的部分,但發言時不得提出新事宜及只可就被誤解的部分發言。 (2017年第187號法律公告)

(4)(由2000年第86號法律公告廢除)

(5)如有議員就某議題動議一項修正案,或在辯論該議題時有議員動議一項現即將辯論中止待續的議案,則已就該項議題發言的議員可就該項修正案或該項現即將辯論中止待續的議案再次發言。

(6)(由2000年第86號法律公告廢除)

(7)(由2000年第86號法律公告廢除)

(8)獲委派官員可就議員提出的議案再次發言。
(2000年第86號法律公告)

39.插言

(1)議員不得打斷其他議員的發言 - (2021年第125號法律公告)

(a)除非起立要求就規程問題發言,並獲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叫喚;遇此情況,正在發言的議員須坐下,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打斷其發言的議員須指出其認為應注意的問題,並將該問題交由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決定;或 (2021年第125號法律公告)

(b)除非要求澄清正在發言的議員在其發言中提出的某項事宜,而正在發言的議員願意退讓並坐下,擬插言的議員又獲得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叫喚。

(2)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如認為某議員根據第(1)(a)款打斷其他議員的發言之舉屬濫用程序,可指示該議員不得繼續發言。 (2021年第125號法律公告)

40.辯論中止待續或全體委員會休會待續

(1)除第(1A)及(1B)款另有規定外,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某議題起立發言的議員,在發言前可無經預告而動議一項現即將辯論中止待續的議案,屆時立法會主席須提出該議案的待議議題。
(2021年第47號法律公告)

(1A)凡就根據第(6A)款、本議事規則第16條(立法會休會待續議案)、第49B(2A)條(取消議員的資格)、第49E(2)條(就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報告提出的議案)、第54(4)條(二讀)、第55(1)(a)條(法案的付委)、第84(3A)或(4)條(在有直接金錢利益的情況下表決或退席)、第89(2)條(就議員出席民事法律程序擔任證人一事取得許可的程序)或第90(2)條(就立法會會議程序提供證據一事取得許可的程序)動議的議案進行辯論,不得無經預告而動議將辯論中止待續的議案。(2021年第47號法律公告)

(1B)如立法會主席認為動議現即將辯論中止待續的議案是濫用程序,可決定不提出該議案的待議議題或無經辯論而把議題付諸表決。(2021年第47號法律公告)

(2)現即將辯論中止待續的議案如獲通過,立法會當前議題的辯論即告中止待續,而立法會須著手處理下一事項。

(3)現即將辯論中止待續的議案如被否決,立法會須繼續辯論當前的議題;在繼續辯論時,除獲委派官員外,不得再動議現即將辯論中止待續的議案。

(4)在立法會全體委員會會議上,議員可無經預告而動議一項委員會現即休會待續的議案,全體委員會主席須即提出該議案的待議議題。議案如獲通過,委員會即須回復為立法會;議案如被否決,則委員會的程序即須繼續進行。如全體委員會主席認為動議委員會現即休會待續的議案是濫用程序,可決定不提出待議議題或無經辯論而把議題付諸表決。 (2017年第187號法律公告)

(5)動議修正本條所述的議案,不合乎規程。

(6)除第(6A)款另有規定外,根據第(2)款中止的辯論,可在其後舉行的立法會會議上恢復進行,惟動議辯論原議案或(如為法案)負責該法案的議員或官員,須在擬恢復辯論當天不少於5整天前,向立法會秘書作出恢復辯論的預告:
(1999年第107號法律公告;2017年第186號法律公告)

但立法會主席可酌情免卻預告。

(6A)根據本議事規則第49B(2A)條(取消議員的資格)中止的辯論,須在調查委員會的報告提交立法會省覽後最早一次處理一般事務的立法會會議上恢復進行。 (1999年第107號法律公告)

(7)根據第(4)款休會待續的全體委員會的程序,可在其後舉行的委員會會議上恢復進行,惟因休會待續而未完成的程序如涉及法案,則負責的議員或官員,須在擬恢復程序當天不少於5整天前,向立法會秘書作出恢復程序的預告:
(2017年第186號法律公告)

但全體委員會主席可酌情免卻預告。

(8)第(1)、(1B)、(2)、(3)、(4)及(5)款的規定適用於任何根據第(6)及(7)款而恢復的辯論或程序。
(2021年第47號法律公告)

41.發言內容

(1)議員只限對討論中的題目發表意見,而不得提出與該題目無關的事宜。

(2)議員不得以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認為可能對案件有妨害的方式,提述尚待法庭判決的案件。

(3)除本議事規則第66條(發回重議的法案)另有規定外,凡企圖令立法會在會期內再次考慮立法會在該會期內已作決定的議題,即屬不合乎規程;但在立法會主席准許議員動議一項撤銷原決定的議案的情況下進行辯論,則屬例外。

(4)凡對立法會議員使用冒犯性及侮辱性言詞,即屬不合乎規程。

(5)議員發言的內容不得意指另一議員有不正當動機。

(6)不得以行政長官之名左右立法會。

(7)除屬JA部(特定議案的處理程序)適用的議案所針對的行為外,不得提及行政長官、行政會議成員或立法會議員非履行公職時的行為。 (1998年第311號法律公告)

(8)不得提及法官或其他履行司法職能人士的行為。

42.議員在會議進行中的舉止
(2017年第186號法律公告)

立法會會議進行中 -

(a)議員須穿着商務衣飾,並在舉止上保持莊重; (2017年第186號法律公告;2021年第125號法律公告)

(b)如無必要,議員不得橫越立法會會場;

(c)議員不得閱讀報章、書籍、信件或其他文件,但如所載者與立法會事務有直接關連,則屬例外; (2021年第125號法律公告)

(d)當一名議員發言時,其他議員須保持肅靜,且不得作不適當的插言;及 (2021年第125號法律公告)

(e)議員只可在發言時為闡釋其發言論點而展示物件,惟須受內務委員會不時建議的任何有關規定或限制所規限,前提是該物件所展示的任何標誌、圖像、信息或任何其他資料均須符合本議事規則第41條(發言內容)的規定。 (2021年第125號法律公告)

43.辯論規則對委員會的適用範圍

除本議事規則第42(a)條(議員在會議進行中的舉止)所訂的衣飾規定只適用於立法會及全體委員會會議程序外,本部的規則適用於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但委員會主席另有命令者除外。 (2021年第125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