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2[本議事規則第6及74A條]

立法機關文件及紀錄查閱政策

由立法會秘書處保管的立法機關(及其委員會)的文件及紀錄可供查閱,但須符合下述情況 -

(a)如立法機關(或其委員會)認為,其任何文件或紀錄不應供予查閱,或訂明不應在某段期限內提供其任何文件或紀錄供予查閱,則有關文件或紀錄不可供予查閱,直至該訂明期限屆滿或有關的文件或紀錄已存在50年(以較短者為準);

(b)經覆檢後,任何該等文件或紀錄可在上文(a)段所指明的適用封存期屆滿前,供予查閱;

(c)可在任何時間提供立法機關(或其委員會)的任何其他文件或紀錄以供查閱,但若有關文件或紀錄已存在20年,便必須供予查閱;及

(d)法律禁止披露的任何文件或紀錄或其部分,不得供予查閱。

(2014年第42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