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年報 2016-2017

第一章 立法會 第一章 立法會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 特區")享有立法權,而立法會是香港特區的立法機關。 立法會的職權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香港特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 • 根據《基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 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 • 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 • 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 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 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 • 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 接受香港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 • 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 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托終審法院 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 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 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 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及 • 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 證據。 根據《基本法》第六十六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 《 立法會年報 2016-2017 15 14 立法會年報 201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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