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年報 2016-2017

第六屆立法會約有三分之一議員是新面孔,議會任期伊始即面對前所未 見的挑戰。 根據《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按照《宣誓及 聲明條例》(第11章)作出立法會誓言。在2016年10月12日舉行的首次 立法會會議上,部分議員宣讀立法會誓言時的行為被政府視為已構成拒 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政府向原訟法庭申請司法覆核,尋求法庭宣布 他們已離任立法會議員的職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於2016年11月就《基本法  第一百零四條有關公職人員(包括立法會議員)的宣誓作出解釋,當中清楚 載明,宣誓是立法會議員就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宣誓人故意宣讀 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 於拒絕宣誓,並喪失就任相應公職的資格。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議員。 立法會主席序言 》 2 立法會年報 201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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