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年報 2016-2017

第二章 立法會會議 法案 政府主要負責 以法案的 形式,將新訂法例 或現行法例的修訂建議提交立法會審議。 倘能符合若干條件,議員亦可向立法會提 交法案。法案獲立法會通過之前,必須經 首讀、二讀及三讀的 程序。立法會秘書須 在立法會通過的每一條法案的一份文本上 簽署核證其為真確本,並將之呈交行政長官 簽署。 議案 立法會事務大多透過議案方式處理。在審 議法案時,須在會議席上動議一系列議 案,並經議員進行辯論及表決。此外,修 正法案及批准或修訂 按先審議後訂立的 程序處理的附屬法例, 亦是透過提出議案 進行 。按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處理的附屬 法例亦 可藉提出議案的方式修訂。 1 提交的法案 - 政府法案 - 議員法案 29 1 通過的法案 - 經修訂的政府法案 - 無經修訂的政府法案 - 經修訂的議員法案 - 無經修訂的議員法案 7 5 1 0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四條,凡不涉及公共開支 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的法案,可由立法會議員 提出。 詳情 就按先審議後訂立的程序處理的附屬法例 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 動議 - 通過 12 12 ( 見立法會網站) 就修訂/廢除按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處理 的附屬法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 動議 - 通過 - 未獲動議並 失效 2 8 2 1 ( 見立法會網站) 1 具立法效力或約束力的議案可稱為"擬議決議案"。 2 原訂於2017年7月12日的立法會會議(即可修訂有關附屬法例的最後一次立法會會議)上 動議的擬議決議案未獲動議。 26 立法會年報 201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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