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年報 2016-2017

第二章 立法會會議 請求立法會給予許可就立法會會議程序提供證據 任何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7條及《議事規則》第90條 要求取得立法會許可,以就立法會會議程序提供證據的 請求, 須提交 立法會秘書,並須列入立法會主席所指定的立法會會議的議程內。除非 立法會藉議員動議的一項議案,決定拒絕給予許可,否則立法會須當作 已命令給予許可。凡有人在立法會休假、休會待續或解散期間請求立法會 給予許可,可由立法會主席給予。 許可請求 4 律政司提出的一項請求 在2016年11月30日的 立法會會議席上獲給予 許可。 律政司提出的兩項請求在 2017年6月14日的 立法會會議席上獲給予 許可。 在立法會休假期間,立法會主席於 2017年7月21日根 據香港法例 第382章第7(2)條及《議事規則》第90(4)條向律政司給予許可。 28 立法會年報 201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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