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年報 2016-2017

第三章 委員會 立法會議員透過委員會制度,履行審議法案及附屬法例、審核及批准公共 開支和監察政府工作等職能。 立法會轄下有3個常設委員會,分別是財務委員會、政府帳目委員會及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常設委員會可憑藉《立法會(權力及特權) 條例》(第382章)第9(1)條命令任何人士作證,而所有其他委員會在立法會 授權下,亦可根據該條例第9(2)條享有此項權力。 立法會亦設有屬常設性質並在《議事規則》訂明具特定職能的其他委員 會,即議事規則委員會、查閱立法機關文件及紀錄事宜委員會、內務 委員會及各事務委員會。 議事規則委員會負責檢討立法會的《議事規則》及委員會制度,並因應 需要向立法會作出修正或改變的建議。 查閱立法機關文件及紀錄事宜委員會負責決定應否將某份立法機關(或其 委員會)的文件或紀錄,在立法機關文件及紀錄查閱政策所指明的封存期 屆滿之前提早公開。 內務委員會負責考慮任何與立法會事務有關的事宜,並監察研究法案及 附屬法例的進度。需要較深入研究的法案及附屬法例分別由法案委員會 及小組委員會負責審議,此等委員會會向內務委員會匯報其商議結果。 負責監察和研究政策事宜的委員會稱為事務委員會。現時,立法會轄下 共有18個事務委員會,其成立及職權範圍均由內務委員會建議,並呈交 立法會批准。 除以上所述外,議員根據《議事規則》第49B(1A)條動議譴責議案後,可 根據《議事規則》第49B(2A)條(取消議員的資格)成立調查委員會。調查 委員會在完成其工作後,須向立法會匯報,並在提交報告後隨即解散。 立法會可委任專責委員會,深入研究個別事宜或法案。此外,如有議員 要求將提交立法會的呈請書交付專責委員會處理,而其要求獲不少於20名 議員支持,該呈請書將會根據《議事規則》第20(6)條交付專責委員會 處理。專責委員會完成研究交其處理的事宜或法案後,須立即向立法會 作出報告,並隨即解散。 第三章 委員會 立法會年報 2016-2017 35 34 立法會年報 201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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