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年報 2016-2017
第三章 委員會 委員會正、副主席的選舉 財務委員會、內務委員會及各事務委員會的正、副主席由所屬委員會的 委員互選產生。全體立法會議員(立法會主席除外)均是財務委員會及 內務委員會的委員。委員會在每屆任期首個會期的正、副主席選舉,須 在該會期內委員會首次會議上進行。正、副主席的任期直至下一會期的 正、副主席選出為止。 政府帳目委員會、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及議事規則委員會的委員, 全部均由立法會主席按內務委員會決定的選舉程序任命。在現屆及過往 各屆立法會,在選出該等委員會的委員後,隨即由該等委員會的當選委 員相互選出所屬委員會的正、副主席。此等職位的任期直至整個立法會 任期結束為止。 立法會主席及內務委員會主席,分別為查閱立法機關文件及紀錄事宜 委員會的正、副主席。該委員會的其他委員按內務委員會決定的選舉程 序選出。 立法會常設委員會 當議員動議譴責一名議員的議案後,可根據《議事規則》第49B(2A)條成立調查 委員會。 立法會可委任一個或多個專責委員會,研究個別事宜或法案。提交立法會的呈請書 可根據《議事規則》第20(6)條交付專責委員會處理。 財務 委員會 工務 小組委員會 小組委員會 小組委員會 人事編制 小組委員會 小組委員會 內務 委員會 事務 委員會 政府帳目 委員會 法案 委員會 專責 委員會 議員個人 利益監察 委員會 議事規則 委員會 查閱立法 機關文件及 紀錄事宜 委員會 調查 委員會 立法會 立法會的委員會制度 36 立法會年報 201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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