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年報 2018-2019

第一章 立法會 第一章 立法會 立法會的職權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 • 根據《基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 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 • 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 • 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 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 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 • 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 接受香港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 • 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 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托終審法院 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 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 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 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及 • 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 證據。 立法會的組成 根據《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選舉產生。第六屆立法會由 70名議員組 成, 1 其中35名經分區直接選舉產生,其餘35名由功能界別選 出。第六屆立法會選舉於2016年9月4日舉行,任期為4年,由2016年 10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 立法會主席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第六屆立法會的組成詳情載於 附錄1 。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 享有立法權,而立法會是香港特區的立法機關。 《 1 由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原訟法庭 )裁定6名當選的議員自2016年10月12日起被取消 就職立法會議員的資格,第六屆立法會有6個議席出現空缺,其中4個及1個議席空缺 已分別藉2018年3月11日及11月25日舉行的立法會補選填補。根據原訟法庭於2019年 9月2日及13日就兩項選舉呈請作出的判決,以及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於2019年 12月17日作出的裁定,兩名當選的議員並非妥為選出,並於2019年12月17日離任 立法會議員的職位。 立法會年報 2018-2019 13 12 立法會年報 201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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