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年報 2018-2019

第三章 委員會 立法會議員透過委員會制度,履行審議法案及附屬法例、審核及批准公共 開支和監察政府工作等職能。 立法會轄下有3個常設委員會,分別是財務委員會、政府帳目委員會及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常設委員會可憑藉《立法會(權力及特權) 條例》(第382章)第9(1)條命令任何人士作證,而所有其他委員會在立法會 授權下,亦可根據該條例第9(2)條享有此項權力。 立法會亦設有屬常設性質並在《議事規則》訂明具特定職能的其他委員會, 即議事規則委員會、查閱立法機關文件及紀錄事宜委員會、內務委員會 及各事務委員會。 議事規則委員會負責檢討立法會的《議事規則》及委員會制度,並因應 需要向立法會作出修正或改變的建議。 查閱立法機關文件及紀錄事宜委員會負責決定應否將某份立法機關(或其 委員會)的文件或紀錄,在立法機關文件及紀錄查閱政策所指明的封存期 屆滿之前提早公開。 內務委員會負責考慮任何與立法會事務有關的事宜,並監察研究法案及 附屬法例的進度。需要較深入研究的法案及附屬法例分別由法案委員會 及 組委員會負責審議,此等委員會會向內務委員會匯報其商議結果。 此外,如有議員要求將提交立法會的呈請書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而其 要求獲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支持,該呈請書將會根據《議事規則  第20(6)條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內務委員會須決定該呈請書的研究方式, 並可在研究該呈請書後向立法會提交報告。 負責監察和研究政策事宜的委員會稱為事務委員會。現時,立法會轄下 共有18個事務委員會,其成立及職權範圍均由內務委員會建議,並呈交 立法會批准。 除以上所述外,在議員根據《議事規則》第49B(1A)條動議譴責議案後, 可根據《議事規則》第49B(2A)條(取消議員的資格)成立調查委員會。 調查委員會在完成其工作後,須向立法會匯報,並在提交報告後隨即 解散。 立法會可委任專責委員會,深入研究個別事宜或法案。 第三章 委員會 》 立法會年報 2018-2019 29 28 立法會年報 201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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