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年报 2016-2017
第一章立法会 第一章 立法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 《 基本法 》 ")规定 , 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 特区")享有立法权 , 而立法会是香港特区的立法机关 。 立法会的职权 根据 《 基本法 》 第七十三条 , 香港特区立法会行使下列职权 : • • 根据 《 基本法 》 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 、 修改和废除法律 ; • • 根据政府的提案 , 审核 、 通过财政预算 ; • • 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 ; • • 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 ; • • 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 ; • • 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 ; • • 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 • • 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 ; • • 如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 , 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 渎职行为而不辞职 , 经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 , 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 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 , 并担任主席 。 调查委员会负责 进行调查 , 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 。 如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 成上述指控 , 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 可提出弹劾案 , 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 及 • • 在行使上述各项职权时 , 如有需要 , 可传召有关人士出席作证和提供 证据 。 根据 《 基本法 》 第六十六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 《 立法会年报 2016-2017 15 14 立法会年报 201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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