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年报 2016-2017

第二章立法会会议 请求立法会给予许可就立法会会议程序提供证据 任何根据 《 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 》 (第382章)第7条及 《 议事规则 》 第90条 要求取得立法会许可 , 以就立法会会议程序提供证据 的请求 , 须提交 立法会秘书 , 并须列入立法会主席所指定的立法会会议的议程内 。 除非 立法会借议员动议的一项议案 , 决定拒绝给予许可 , 否则立法会须当作 已命令给予许可 。 凡有人在立法会休假 、 休会待续或解散期间请求立法会 给予许可 , 可由立法会主席给予 。 许可请求 4 律政司提出的一项请求 在2016年11月30日的 立法会会议席上获给予 许可 。 律政司提出的两项请求在 2017年6月14日的 立法会会议席上获给予 许可 。 在立法会休假期间 , 立法会主席于 2017年7月21日根 据香港法例 第382章第7(2)条及 《 议事规则 》 第90(4)条向律政司给予许可 。 28 立法会年报 201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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