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年报 2016-2017

第三章委员会 立法会议员透过委员会制度 , 履行审议法案及附属法例 、 审核及批准公共 开支和监察政府工作等职能 。 立法会辖下有3个常设委员会 , 分别是财务委员会 、 政府帐目委员会及 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 。 常设委员会可凭借 《 立法会(权力及特权) 条例 》 (第382章)第9(1)条命令任何人士作证 , 而所有其他委员会在立法会 授权下 , 亦可根据该条例第9(2)条享有此项权力 。 立法会亦设有属常设性质并在 《 议事规则 》 订明具特定职能的其他委员 会 , 即议事规则委员会 、 查阅立法机关文件及纪录事宜委员会 、 内务 委员会及各事务委员会 。 议事规则委员会负责检讨立法会的 《 议事规则 》 及委员会制度 , 并因应 需要向立法会作出修正或改变的建议 。 查阅立法机关文件及纪录事宜委员会负责决定应否将某份立法机关(或其 委员会)的文件或纪录 , 在立法机关文件及纪录查阅政策所指明的封存期 届满之前提早公开 。 内务委员会负责考虑任何与立法会事务有关的事宜 , 并监察研究法案及 附属法例的进度 。 需要较深入研究的法案及附属法例分别由法案委员会 及小组委员会负责审议 , 此等委员会会向内务委员会汇报其商议结果 。 负责监察和研究政策事宜的委员会称为事务委员会 。 现时 , 立法会辖下 共有18个事务委员会 , 其成立及职权范围均由内务委员会建议 , 并呈交 立法会批准 。 除以上所述外 , 议员根据 《 议事规则 》 第49B(1A)条动议谴责议案后 , 可 根据 《 议事规则 》 第49B(2A)条(取消议员的资格)成立调查委员会 。 调查 委员会在完成其工作后 , 须向立法会汇报 , 并在提交报告后随即解散 。 立法会可委任专责委员会 , 深入研究个别事宜或法案 。 此外 , 如有议员 要求将提交立法会的呈请书交付专责委员会处理 , 而其要求获不少于20名 议员支持 , 该呈请书将会根据 《 议事规则 》 第20(6)条交付专责委员会 处理 。 专责委员会完成研究交其处理的事宜或法案后 , 须立即向立法会 作出报告 , 并随即解散 。 第三章 委员会 立法会年报 2016-2017 35 34 立法会年报 201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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