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年报 2016-2017

调查委员会 根据 《 基本法 》 第七十九条第(七)项 , 立法会议员如有行为不检或违反誓 言而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 , 须由立法会主席宣告 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 。 议员可根据 《 基本法 》 第七十九条第(七)项及 《 议事规则 》 第49B(1A)条 动议议案谴责一名议员 。 根据 《 议事规则 》 第49B(2A)条 , 动议的议案提 出后 , 辩论即告中止待续 , 除非立法会另有命令 , 否则议案所述的事宜 须交 付调查委员会处 理 。 调查委员会由1名主席 、 1名副主席及5名委员组成 , 全部均为立法会 主席按照内务委员会决定的选举程序任命的议员 。 根据 《 议事规则  第73A(2)条 , 委员会负责确立谴责议案所述的事实 , 并就所确立的事实 是否构成谴责议员的理据提出意见 。 委员会完成调查获交付的事宜后 , 须立即向立法会作出报告 。 议员可根据 《 基本法 》 第七十九条第(七)项及 《 议事规则 》 第49B(1A)条动议议案谴责 一名议员 。 》 立法会年报 2016-2017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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