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年报 2017-2018

第三章委员会 第三章 委员会 立法会议员透过委员会制度 , 履行审议法案及附属法例 、 审核及批准公共 开支和监察政府工作等职能 。 立法会辖下有3个常设委员会 , 分别是财务委员会 、 政府帐目委员会及 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 。 常设委员会可凭借 《 立法会 ( 权力及特权 ) 条例 》( 第382章 ) 第9 ( 1 ) 条命令任何人士作证 , 而所有其他委员会在立法会 授权下 , 亦可根据该条例第9(2)条享有此项权力 。 立法会亦设有属常设性质并在 《 议事规则 》 订明具特定职能的其他委员会 , 即议事规则委员会 、 查阅立法机关文件及纪录事宜委员会 、 内务委员会 及各事务委员会 。 议事规则委员会负责检讨立法会的 《 议事规则 》 及委员会制度 , 并因应 需要向立法会作出修正或改变的建议 。 查阅立法机关文件及纪录事宜委员会负责决定应否将某份立法机关 ( 或其 委员会 ) 的文件或纪录 , 在立法机关文件及纪录查阅政策所指明的封存期 届满之前提早公开 。 内务委员会负责考虑任何与立法会事务有关的事宜 , 并监察研究法案及 附属法例的进度 。 需要较深入研究的法案及附属法例分别由法案委员会 及小组委员会负责审议 , 此等委员会会向内务委员会汇报其商议结果 。 此外 , 如有议员要求将提交立法会的呈请书交付内务委员会处理 , 而其 要求获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二分之一支持 , 该呈请书将会根据在2017年 12月13日的立法会会议上修订的 《 议事规则 》 第20 ( 6 ) 条交付内务委员会 处理 。 内务委员会须决定该呈请书的研究方式 , 并可在研究该呈请书后 向立法会提交报告 。 负责监察和研究政策事宜的委员会称为事务委员会 。 现时 , 立法会辖下 共有18个事务委员会 , 其成立及职权范围均由内务委员会建议 , 并呈交 立法会批准 。 除以上所述外 , 在议员根据 《 议事规则 》 第49B ( 1A ) 条动议谴责议案后 , 可根据 《 议事规则 》 第49B ( 2A ) 条(取消议员的资格)成立调查委员会 。 调查委员会在完成其工作后 , 须向立法会汇报 , 并在提交报告后随即 解散 。 立法会可委任专责委员会 , 深入研究个别事宜或法案 。 立法会年报 2017-2018 33 32 立法会年报 201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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