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E05/19-20

主題:交通、電動可移動工具、道路安全、電動滑板車


  • 電動可移動工具(包括電動滑板車、電動單輪車、電動單車、電動輔助單車及電動平衡車)在香港用作康樂用途及短途代步日趨普及。反映這股熱潮,2018年電動可移動工具的留用進口量急增至逾100萬台。1 電動可移動工具雖可便利市民出行,但魯莽使用(如超速及穿插而行)亦會危及使用者本身、汽車司機及行人的安全。2019年第四季,兩名電動滑板車使用者分別在將軍澳和大埔的單車徑意外中身亡,令公眾再度關注電動可移動工具的安全問題。2 事實上,立法會議員在過去5年曾至少4度在立法會討論電動可移動工具的規管事宜。3
  • 由於電動可移動工具是由"機械驅動",運輸署目前會將其界定為"汽車",若在公共空間使用它們作代步工具,須受《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的規管。鑒於使用風險頗高,運輸署至今並無向任何電動可移動工具發牌作公眾代步用途。因此,電動可移動工具現時只可在"私人物業範圍內、康樂或體育場地"合法使用。4 儘管如此,運輸署現正進行"提升香港易行度顧問研究",並藉此檢討電動可移動工具的規管事宜,當中會考慮最新的科技發展和海外規管趨勢等因素。這項研究預期將於2020年年中完成。5
  • 全球各地監管機構近年開始規管電動可移動工具的使用,當中包括德國、法國和新加坡。6 由於新加坡與香港在公共交通安全面對類似的關注問題(如人口較稠密和行車道/行人道較為狹窄),故前者的規管模式對香港似有較高參考價值。本期《資訊述要》先概述本港電動可移動工具近期的發展情況,繼而討論新加坡的規管制度。

香港對電動可移動工具的規管措施

  • 電動可移動工具的社會裨益與風險:創新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可為社會帶來裨益,因為其點對點的交通模式更便利市民出行(尤其是不良於行的人士)。電動可移動工具日趨普及,亦有助減少市民以私家車及公共交通工具作短途代步的需求,繼而減少污染物的排放,帶來環境效益。然而,電動可移動工具亦可能對道路使用者構成危險。以時速20公里行駛的電動滑板車為例,如使用者頭部着地,所受的衝擊力可高達兩公噸。此外,在此速度下,電動滑板車的剎車距離會較長(即1.7米至3.2米),如發生碰撞事故,可輕易將成年人撞飛。7 加上不合標準的電池或零件衍生產品風險,看似無害的電動可移動工具亦可造成致命傷害。因此,多地政府已採取措施,一方面加強規管電動可移動工具用作公眾代步用途;但另一方面亦避免過度規管,以免窒礙科技創新。8
  • 電動可移動工具在本港的發展情況:與全球其他城市的情況類似,電動可移動工具在香港漸受歡迎。2018年,電動可移動工具的留用進口量於當年飇升至116萬台。9 雖然電動可移動工具目前大多用作康樂用途,但在行人路或單車徑上用作代步工具的情況亦頗常見。儘管運輸署並無編製電動可移動工具的相關意外統計數字,但這類事故亦偶爾發生,2019年第四季便兩名電動滑板車使用者意外身亡。
  • 在道路及行人路非法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由於運輸署認為本港的道路及行人路過於狹窄及擠塞,所以"不宜"在這些路段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10 因此,香港從未有電動可移動工具按《道路交通條例》登記及領牌作代步用途。儘管市民可因非法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代步而被檢控,警方直至2019年7月才開始編製這方面的執法統計數字。截至2019年11月中,香港只有一宗非法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的執法行動。
  • 只限康樂用途及在私人物業範圍內用作代步:在這背景下,在本地市場購買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只可於"個別私人物業範圍內、康樂或體育場地或其他非公眾使用的地方"合法使用,而使用者同時須遵守該等場地的規則。  關注事項:然而,對於近年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作短途代步,社會大眾提出了多項關注問題。首先,本港非法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的情況頗為常見,這對所有道路使用者造成潛在風險。11 然而,本港缺乏妥善的電動可移動工具標籤或登記制度,使警方和運輸署難以執法。第二,當非法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而引致交通意外時,受害者將不受第三者保險保障。第三,市面上出售的電動可移動工具,並無任何產品安全監管。以2015年11月為例,一輛購自內地的電動滑板車在充電時便因短路而起火。12 第四,有意見認為現行法例(即《道路交通條例》)對電動可移動工具的規管過度嚴格,未有充分考慮其創新功能及社會裨益。13 運輸署在2019年1月回應時表示,現正透過前文載述的顧問研究,檢討電動可移動工具是否適合在本港作短途代步用途,該研究預計在2020年年中完成。

新加坡對電動可移動工具的規管措施

電動可移動工具在新加坡的發展情況:新加坡人口多達570萬,但土地面積僅有724平方公里,市區交通環境與香港相似。然而,新加坡市民日常較多以電動可移動工具代步,特別是用於接駁公共交通的首程與尾程。14 新加坡約5%住戶擁有電動可移動工具,約有8萬人(佔人口1%)經常使用電動滑板車及其他電動可移動工具。15 因此,當地電動可移動工具涉及公共路徑的交通意外亦與日俱增,由2015年的19宗急升574%至2017年的128宗。16 與電動可移動工具相關的火警意外數字同期亦由15宗飆升至49宗,升幅高達227%。17 新加坡對電動可移動工具的專設規管制度:有別於香港情況,新加坡政府致力推動構建"少車城市"的願景,特別制訂適用於電動可移動工具的規管框架,與傳統車輛作區分。根據2015年8月的一項公眾意見調查,當地70%受訪者對於與電動可移動工具共用單車徑的提議,抱持開放態度。18 因此,新加坡在2017年1月制定《活躍通勤法》,為當地電動可移動工具的擁有人、使用者及零售商提供一套法例框架,以作規管。 2019年11月以後的更嚴格規管:《活躍通勤法》於2018年5月正式生效,針對電動可移動工具的初期規管相對寬鬆,例如容許在公眾行人道上使用電動滑板車。不過,有鑒當地近月發生了數宗因該等工具引發的致命意外,新加坡政府隨即進行一項安全檢討,並自2019年11月起收緊對該等工具的規管。19 新加坡針對電動可移動工具的最近整體法定規管(各類有關產品的規定或有不同),概要闡述如下: (a) 擁有人登記規定:所有電動可移動工具的擁有人須在指定期限(電動滑板車的期限為2019年7月1日)前登記其工具,並須將登記及識別標籤附貼在工具上,以作合法使用。20 在一年過渡期內,所有已登記的電動可移動工具仍可在經准許的公共路徑(即單車徑及公園連道)使用;但在2020年7月後,相關工具如不符合下文的法定規格,將不可在上述公共路徑上使用; (b) 公共路徑使用的法定電動可移動工具產品規格:自2020年7月起,任何已登記的電動可移動工具須符合以下規格,方可在前文載述的公共路徑上繼續使用:(i)重量上限20公斤;(ii)時速上限每小時25公里;(iii)寬度上限70厘米;及(iv)得到消防及電力安全標準認證。21 估計現時不符規格的已登記電動滑板車多達80 000輛,佔總數八成,這些滑板車日後將被禁止在公共路徑上使用。有鑑不少該等工具擁有人持有強烈意見,新加坡當局自2019年9月起提供經濟誘因,如擁有人自願棄置不合標準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可獲發100新加坡元(573港元)的補償金。22 此外,新加坡政府亦規定,電動滑板車擁有人自2020年4月起須每兩年一次定期將滑板車送檢,以確保其滑板車持續符合規格,並防止他們在登記後進行改裝; (c) 公共路徑及速度限制:自2019年11月起,禁止電動滑板車在全國所有的行人道上使用,該等行人道長達5 500公里。電動滑板車只可在全國的單車徑及公園連道使用,該等徑道約為770公里,而速度上限為每小時25公里。雖然電動單車仍可使用其餘3 500公里的道路,但電動滑板車則不然。違例者可被罰款最多2,000新加坡元(11,460港元)及/或監禁最多3個月,再犯的罰則將加倍; (d) 使用者培訓及年齡限制:目前,新加坡市民不論是否已成年,即使未有駕駛執照或不曾接受正式訓練,仍可在經准許的公共路徑上使用已登記電動可移動工具。2018年2月,新加坡政府推出自願性質的"安全騎士教育計劃",教導電動可移動工具使用者及騎單車人士認識道路安全守則。截至2019年6月,當地已有逾57 000名人士完成該課程。新加坡政府更在2019年12月接納建議,強制規定所有電動滑板車使用者須通過理論試,並將最低使用年齡定於16歲,以進一步提升道路安全;23 (e) 擁有人自願購買第三者保險:現時,新加坡政府強制規定電動可移動工具的相關企業(例如電動可移動工具共享公司)購買第三者責任保險,但該等工具的個別擁有人則不受此限。24 然而,新加坡政府擬在更多可負擔及保障全面的保險產品推出後,"朝強制購買保險的方向發展",屆時將規定所有電動滑板車擁有人須投購有關保險;及 (f) 電動可移動工具零售商的責任:自2019年7月起,新加坡禁止零售商向顧客銷售任何不合規格的電動可移動工具,或向他們提供非法改裝服務。25 新加坡政府亦正研究在源頭上限制不合規格的電動可移動工具進口的建議。 政策成效:由於《活躍通勤法》只實施了約一年,現時評估其政策成效似乎為時尚早。不過,若干正面效果似已浮現。例如,當地錄得的電動可移動工具相關意外,已由2017年的128宗下跌22%至2018年的100宗。雖然涉及電動滑板車及電動單車的火警事故由2017年的49宗持續上升至2018年的74宗,但這大概因為市民在過渡期間仍可使用不符法定規格的舊有工具所致。預期在2020年7月後,當該等不合規格的工具被禁止使用後,情況可望有所改善。據報,在當局於2019年11月禁止電動可移動工具在行人道上使用後,其銷量立時急挫。26 立法會秘書處 資訊服務部 資料研究組 林昇陽 2019年12月30日   附註: 1. 電動可移動工具泛指多種以電力驅動的代步工具,本期《資訊述要》集中討論電動滑板車和電動單車,因為香港的電動可移動工具主要以這兩類為主,而且有漸多市民以兩者代步。雖然電動輪椅被歸類為"醫療儀器"並獲准在香港使用,但本文將不作詳細討論。 2. 2019年10月26日,一名電動滑板車使用者在將軍澳單車徑與一輛單車相撞,數日後離世。2019年12月2日,另一名電動滑板車使用者則在大埔單車徑因電動滑板車失控而意外身亡。請參閱明報(2019)。 3. 過去5年,議員分別在2015年5月6日、2015年12月9日及2019年1月30日的立法會會議上就電動可移動工具提出3項立法會質詢,並曾在2017年6月14日的立法會會議上討論有關"研究將電動單車合法化"的議員議案。請參閱GovHK (2015a、2015b及2019)。 4. GovHK (2015b)。 5. 政府表示會參考研究結果,考慮是否推出電動可移動工具規管計劃及試驗計劃。 6. 2019年5月,德國准許民眾在道路及單車徑使用電動滑板車,速度限制為每小時20公里。2019年10月,法國政府引入規例,將電動滑板車的最高速度限制為每小時25公里,並禁止在行人道上使用。 7. Channel News Asia (2019b)。 8. Castro (2019)及Huddleston (2018)。 9. 留用進口量即進口量減去轉口量。有關數字涵蓋大部分電動可移動工具,例如電動平衡車、電動滑板車及以電力馬達作推動的電單車。請參閱Census and Statistics Department (2019)。 10. GovHK (2015b)。 11. 東方日報(2018)。 12.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2015)。 13. 蘋果日報(2018)及李煥明(2018)。 14. 新加坡對電動可移動工具的定義與香港略有不同。例如,該等工具在新加坡亦包括電動輪椅。   15. Department of Statistics (2019)及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2019)。 16. 新加坡的公共路徑指僅供行人使用的道路、行人道及共用道(例如單車徑及公園連道)。請參閱Active Mobility Advisory Panel (2018)。 17. Singapore Civil Defence Force (2019)。 18. 此外,46%新加坡受訪者對與電動可移動工具共用行人道的建議持開放態度。請參閱Active Mobility Advisory Panel (2016)。 19. 以2019年9月為例,一輛未登記及不符規格的電動滑板車與一名65歲的單車使用者相撞,導致該名長者身亡。 20. 電動單車亦須於2018年2月前在新加坡登記,而其他沒有把手的電動可移動工具,例如電動平衡車及電動單輪車,則無須登記。 21. 電動單車亦須符合另一項標準,即電動輔助單車適用的EN15194標準。 22. 截至2019年11月中,新加坡政府總共接獲逾14 000宗申請,涉及當地18%不符規格的電動滑板車。 23. 年齡16歲以下的人士在成人監督下,仍可在公共路徑上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請參閱Ministry of Transport (2019)。 24. 在2016年的公眾諮詢中,市民強烈反對強制規定個人購買保險,因為保費(介乎每年65至96新加坡元,即370至550港元)會加重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的開支負擔。請參閱Active Mobility Advisory Panel (2016) 及Channel News Asia (2019a)。 25. 所有與電動可移動工具相關的火警事故迄今均涉及未認證的工具。違例零售商可被罰款最多5,000新加坡元(28,650港元)及監禁最多3個月。 26. TODAY (2019)。 參考資料: 香港 1. Census and Statistics Department. (2019) Interactive Data Dissemination Service for Trade Statistics. 2. GovHK. (2015a) LCQ14: Regulation of electric unicycles.   3. GovHK. (2015b) LCQ19: Mobility devices. 4. GovHK. (2019) LCQ13: Electric mobility devices. 5.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2015) 'Hoverboard' electric scooter starts fire in Hong Kong flat. 6. 《政府懶理電動滑板車危機四起》,《東方日報》,2018年12月29日。 7. 《男子騎電動滑板車自炒亡 個多月內第二宗》,《明報》,2019年12月2日。 8. 《電動滑板車 香港合法等下世?》,《蘋果日報》,2018年5月9日。 9. 李煥明(2018年8月24日):檢視過期法例以免窒礙創科發展,《am730》。 新加坡 10. Active Mobility Advisory Panel. (2016) Recommendations on rules and code of conduct for cycling and the use of personal mobility devices. 11. Active Mobility Advisory Panel. (2018) Review of active mobility regulations for safer path sharing. 12. Active Mobility Advisory Panel. (2019) Review of active mobility regulations for safer path sharing. 13. Channel News Asia. (2019a) Slow ride for PMD insurance: Insurers say interest picking up, but riders point out gaps. 14. Channel News Asia. (2019b) Why being hit by an e-scooter can be deadly - and a call to ban them from footpaths. 15. Department of Statistics. (2019) Report on the Household Expenditure Survey 2017/18. 16. Land Transport Authority. (2019) E-Scooters to Be Prohibited on All Footpaths Following Safety Review. 17. Ministry of Transport. (2019) Government Accepts All Recommendations from the Active Mobility Advisory Panel. 18. Singapore Civil Defence Force. (2019) Fire Statistics for 2018 & Case Studies.   19.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2019) Electric scooters, unicycles, hoverboards…why can't Singaporeans just walk?. 20. TODAY. (2019) 'Zero' or slow sales of PMDs since e-scooter ban on footpaths, say several retailers. 其他 21. Castro. (2019) E-Scooter Bans Show Cities Are Hesitant to Embrace Innovation. 22. Huddleston. (2018) Will the electric scooter movement lose its charge? It doesn't have to. ---------------------------------------------------------------------------------------------------------------- 資訊述要為立法會議員及立法會轄下委員會而編製,它們並非法律或其他專業意見,亦不應以該等資訊述要作為上述意見。資訊述要的版權由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下稱"行政管理委員會")所擁有。行政管理委員會准許任何人士複製資訊述要作非商業用途,惟有關複製必須準確及不會對立法會構成負面影響,並須註明出處為立法會秘書處資料研究組,而且須將一份複製文本送交立法會圖書館備存。本期資訊述要的文件編號為ISE05/1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