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E01/15-16

主題:財經事務、財資活動集中化、稅務優惠、財資樞杻


  • 亞洲商業市場越來越重要,鼓勵了跨國企業在區內設立企業財資中心。企業財資中心普遍被視為跨國企業的"內部銀行",為集團屬下公司提供各種財資服務。企業財資中心的主要活動一般包括:(a) 集團內部資金借貸;(b) 現金與流動資金管理;(c) 向服務供應商付款;(d) 協助集團集資;以及(e) 風險管理。此外,企業財資中心亦可代表集團總部履行管控職能,以及協助監察地區規例和市場變化。
  • 從跨國企業的角度來看,集中財資活動的運作和管理,有助達到規模經濟、提高效率,以及把各程序與過程標準化。政府早前建議修訂《稅務條例》(第112章),在符合指明條件下,為企業財資中心提供稅務優惠,以吸引跨國企業及內地企業來港建立企業財資中心。政府當局曾於2015年6月向財經事務委員會簡報有關建議。據政府表示,當局將於2015-2016立法年度向立法會提交相關的立法建議。
  • 不少亞洲城市希望成為區內的財資樞紐,冀能受惠於各式各樣的財資活動。根據一項有關企業財資中心的調查,新加坡是亞洲區內設立企業財資中心的首選地點,而香港則緊隨其後。本期《資訊述要》旨在概述新加坡向當地企業財資中心提供的稅務優惠、香港現時及擬議的稅務安排,以及在稅務以外其他可能影響跨國企業對有關選址的因素。

新加坡提供的稅務優惠

  • 新加坡一向提供稅務優惠,以吸引跨國企業把區內的財資活動集中在當地管理。透過由經濟發展局(Economic Development Board)管理的金融與財資管理中心稅務優惠計劃(Finance and Treasury Centre Tax Incentive),核准的企業財資中心可享10%的較低公司利得稅率(相對標準公司利得稅17%),以及可獲豁免繳納預扣稅(withholding tax)。
  • 在計劃下,優惠稅率適用於企業財資中心所有相關收入:(a) 向其附屬及聯屬公司(在計劃下批准為"聯網公司")提供合資格活動和合資格服務所賺取的收費收入;以及(b) 利息和股息收入,及來自合資格金融交易如股票、債券、外匯等的收益。
  • 在新加坡,雖然賺取收益而招致的利息支出一般可在計算稅項時扣除,但支付予非新加坡居民的利息支出卻必須繳納預扣稅。1註釋符號代表在預扣稅的規例下,付款人向非新加坡居民支付利息時,須預扣15%的款項作為稅款。被扣除的稅款會送交稅務局。 為了不阻礙財資樞紐的發展,在金融與財資管理中心稅務優惠計劃下,倘若企業財資中心向其聯網公司或海外銀行借款,而有關借款是用於合資格的財資活動,則企業財資中心可就有關的利息支出獲豁免繳交預扣稅。
  • 企業財資中心須符合若干資格準則,才可享有稅務優惠。合資格的企業財資中心,必須(a) 每年的營業開支達750,000新加坡元(4,162,500港元);(b) 僱用最少3名專業人員;以及(c) 向3家或以上相關的聯網公司提供3種合資格財資服務。批予的稅務優惠年期為5年至10年,期滿後須申請續期。
  • 新加坡政府為該項計劃設定了日落條款,訂明在2016年3月31日後不會再審批任何申請。根據經濟發展局表示,設定日落條款的目的,是讓政府定期檢討該項計劃,以確保計劃持續對業界有實際幫助。

香港現時及擬議的稅務安排

  • 相對新加坡,香港未有就這方面提供任何稅務優惠。目前,企業財資中心向集團屬下的海外公司借款,倘若該海外公司無須在香港繳納稅項,則企業財資中心一般不能把相關的利息支出扣除稅款;但另一方面,企業財資中心收取來自集團屬下公司(不論是香港公司或海外公司)的利息收入,卻須繳納利得稅。
  • 由於稅項是考慮企業財資中心選址的重要因素,故此上述在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方面的不對等稅務待遇,被認為阻礙了香港發展成為財資樞紐。因此,在擬議的稅務規例下2註釋符號代表有關擬議稅務規例的資料來自政府當局於2015年6月向財經事務委員會作出的簡報。請參閱Financial Services and the Treasury Bureau (2015).,香港將為合資格的企業財資中心訂立優惠稅率,企業財資中心在指定情況下進行合資格企業財資交易,以及向集團屬下香港以外的公司提供合資格企業財資服務和貸款所衍生的利潤,均可按一般利得稅率的50%課稅(即1/2 x 16.5% = 8.25%)。
  • 在利息支出方面,政府當局建議,在符合指明條件下,企業財資中心向集團屬下香港以外的公司借款所支付的利息支出,可用作扣除稅款。根據目前擬議的制度,企業財資中心的財資活動或須透過獨立法人實體進行。倘若如此,跨國企業或須改動其企業架構,以便符合獲得稅務優惠的資格。然而,政府表示,當局會在建議修訂法例前就整體建議的詳情再諮詢業界。

其他考慮因素

  • 有關稅務安排的擬議改變被認為是正面的,有助香港營造更佳的稅務營商環境。擬議優惠利得稅率8.25%,比新加坡的10%看來更有吸引力;但儘管如此,除了稅務優惠外,尚有多項其他因素能影響跨國企業對其企業財資中心的選址。這些因素包括城市的業務經營成本、金融制度的穩定性,以及是否具備有關的專才和科技等。此外,跨國企業較常於企業地區總部的所在地設立企業財資中心,以靠近核心業務運作和方便接觸管理層。現時,有大約1 400家企業在香港設立地區總部。
  • 在新加坡,約有4 000家跨國企業在當地設立了地區總部。大量企業在新加坡設立地區總部,部分原因可能與新加坡政府提供的稅務優惠措施有關。新加坡設有一項稅務優惠計劃稱為總部計劃(Headquarters Programme),根據該項計劃,地區總部的海外合資格收入可按優惠稅率課稅。3註釋符號代表在總部計劃下,符合指明條件的地區總部公司或可按15%的較低稅率繳納公司利得稅,為期3年。若有關公司在該3年優惠期間能夠維持各項最低規定,則可獲額外兩年時間按15%的優惠稅率就合資格收入課稅。
  • 香港或許擁有毗鄰內地的獨特優勢,亦是最大的離岸人民幣中心。正如財政司司長較早時指出,"一帶一路"倡議,加上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的成立,會有利香港發展成為財資樞紐。雖然香港擁有這種種有利條件,但跨國企業的公司特定因素亦可能左右有關選址。尤其,很多跨國企業側重將本身的企業財資中心設於企業地區總部的所在地。因此,推動香港發展總部經濟,必定有助加強香港的吸引力,令香港成為區內設立企業財資中心的首選之地。


立法會秘書處
資訊服務部
資料研究組
吳穎瑜
2015年10月14日


附註:

1.在預扣稅的規例下,付款人向非新加坡居民支付利息時,須預扣15%的款項作為稅款。被扣除的稅款會送交稅務局。

2.有關擬議稅務規例的資料來自政府當局於2015年6月向財經事務委員會作出的簡報。請參閱Financial Services and the Treasury Bureau (2015).

3.在總部計劃下,符合指明條件的地區總部公司或可按15%的較低稅率繳納公司利得稅,為期3年。若有關公司在該3年優惠期間能夠維持各項最低規定,則可獲額外兩年時間按15%的優惠稅率就合資格收入課稅。


參考資料:

1.Citi Transaction Services. (2012) Evolution of Corporate Treasury Centres and Location Considerations for Asia Pacific.

2.Finance Asia. (2011) The rise of regional treasury centres.

3.Financial Services and the Treasury Bureau. (2015) Proposal to Attract Enterprises to Establish Corporate Treasury Centres in Hong Kong. LC Paper No. CB(1)870/14-15(04).

4.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 (2015a) Asia Treasury Trailblazer Summit 2015. Speech by Peter Pang, Deputy Chief Executive.

5.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 (2015b) Fact Sheet for Editors Corporate Treasury Centres.

6.KPMG. (2015) Hong Kong's push to become a Treasury Hub.

7.PricewaterhouseCoopers Ltd. (2015) Hong Kong as the 'Going Global' platform for Chinese MNCs. Hong Kong Tax News Flash, Issue 5.

8.Singapore Budget (2011).

9.Singapore Economic Development Board. (2015) Finance and Treasury Centre Award.

10.Singapore Income Tax Act (Cap 134) (1999).

11.Thomas Reuters. (2015) A policy of centralization.

12.Treasury Peer Benchmark. (2014) Where to Establish a Treasury Centre in Asia and What Should be its Role?.

13.Treasury Today Asia. (2013) Leap of faith: are Asian multinationals ready for RT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