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E04/18-19

主題: 民政事務工商事務、炒賣黃牛門票、二手票務、實名門票


香港對炒賣黃牛門票的規管

澳洲對炒賣黃牛門票的規管

經宣布為大型設施或項目

轉售票價限制

罰則和執法

  • 根據《2001年大型體育設施法》,購票人及售票人均可因參與炒賣黃牛門票而被處罰款。根據同一法例,購票人或被處以最高653澳元(3,794港元)的罰款,而轉售人則可被罰款最高2,611澳元(15,164港元)。然而,根據《2014年大型項目法》,只有售票人會按相同罰則水平被罰款。19註釋符號代表在一些其他州份,向個人及法人團體收取的罰款會有所不同。例如,在新南威爾斯及維多利亞,對違例企業收取的最高罰款是違例個人的罰款5倍以上。 為加強阻嚇力,門票將印有罪行和罰款詳情。昆士蘭警方負責執法,並有權當場向售票人及購票人發出門票炒賣罪行的違例通知書(類似香港的定額罰款通知書)。
  • 雖然昆士蘭當局認為需要以上述法例和措施來打擊炒賣黃牛門票,但成效和執法方面卻受到質疑。例如,代表現場演出業界的澳洲現場演出協會(Live Performance Australia)質疑立法是否恰當方法。該協會在2014年就澳洲國會調查提交的意見書中提到,在昆士蘭部分宣布為大型設施舉辦的項目仍有門票在網上平台放售,索價高於原價另加10%的上限。該協會又關注到,若門票轉售人處身海外而透過互聯網操作,昆士蘭法例在其他州份或海外司法管轄區是否可以有效執行。儘管如此,昆士蘭當局的報告指出,在2007年至2012年間,昆士蘭警方就違反《2001年大型體育設施法》有關炒賣黃牛門票的規定(包括在互聯網炒賣)共作出53宗檢控(每年介乎1至19宗)。20註釋符號代表請參閱Queensland Parliament (2014a)及(2014b)。然而,有關資料並無提及網上炒賣黃牛門票是在當地還是海外進行。 在2007年至2014年間,共有19宗檢控個案提交法院審理。但有關《2014年大型項目法》的執法情況,則未有檢控的統計數字。

結語

  • 隨着香港市民日益關注炒賣黃牛門票活動,政府已提出若干可能的措施以應對有關問題。在澳洲,不同州份已引入法例遏止轉售門票圖利的活動。在昆士蘭,針對炒賣黃牛門票的規例適用於政府指定的大型設施或項目,轉售票價上限定於原價另加10%,令售票人得以收回一般支付的相關行政費。至於在大型設施舉辦的節目,購票人及售票人均可因參與炒賣黃牛門票而被處罰款。然而,有關規例會彈性處理非牟利機構為籌款而以高於上限的價格正當轉售門票。這些措施或可供香港借鑒參考,以探討應對炒賣黃牛門票的未來方向。


立法會秘書處
資訊服務部
資料研究組
張志輝
2019年1月30日


附註:

1.一個由部分娛樂公司組成的演出行業組織在2018年5月舉行記者會,促請當局收緊對炒賣黃牛門票的規管。

2.議員曾於2004年、2007年、2014年及2018年在立法會會議上提出質詢,以表達對炒賣黃牛門票的關注。請參閱Official Record of Proceedings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2018a)及(2018b)。

3.其他法例╱規例主要關乎在指明場所或公眾地方未經授權進行銷售或兜售,包括《文娛中心規例》(第132F章)及《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當中規管在文娛中心銷售任何物品,以及《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當中授權警方拘捕在公眾地方兜售任何物品而造成騷擾的人士。

4.引入有關法例旨在遏止與轉售門票勾當相關的街頭暴力問題。請參閱Official Record of Proceedings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1941)。

5.在2004年,有報道指警方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61條就"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的罪行拘捕10名人士。被補人士據稱合謀在網上競投門票,以推高轉售價格。然而,警方並無備存這類拘捕和檢控的統計數字。請參閱Official Record of Proceedings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2018a)。

6.康文署管理的公眾場所一直以來都無被要求按《公眾娛樂場所條例》取得牌照。而在2002年發出的《公眾娛樂場所(豁免)令》就正式以法例確立這項豁免安排,當時政府尋求透過修訂《公眾娛樂場所條例》附表1,規管在未獲發牌的處所舉辦流行的狂歡派對。

7.節目主辦機構須就於香港體育館和伊利沙伯體育館舉辦的節目,將內部及優先預售門票的比例,限制在不多於所有門票的80%(2001年前為49%),在康文署其他場所舉辦的節目則限於49%。過往,在公帑資助的票務系統列印的門票中,約有一半是用作內部預售或贈券。同時,康文署所用的官方票務系統,即城市售票網,不論購票形式,每次只容許購買最多40張門票。

8.這項安排規定門票持有人提早在演唱會開始前,便須帶同身份證明到達表演場所。每名門票持有人亦須額外支付每張門票35港元的抽籤購票安排的行政費。除了在香港文化中心舉辦的演唱會外,部分在亞洲國際博覽館舉辦的演唱會亦有採用實名門票安排。據報道,門票持有人在進場時會接受隨機抽查。

9.政府現正考慮的其他可能立法建議包括修訂《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容許有關當局就文娛中心相關事宜制定規例,以及修訂《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以收緊與在公眾地方招徠相關的條文。

10.請參閱Acil Allen Consulting (2014)。

11.2017年,澳洲競爭及消費者委員會(Australian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控告一個懷疑向消費者提供虛假和誤導資訊的網上門票轉售網站。

12.2010年,英聯邦消費者事務諮詢委員會(Commonwealth Consumer Affairs Advisory Council)發表一份有關門票轉售的報告,當中並無建議設立全國規管架構,因為該委員會認為問題並未如報道般嚴重。在該報告發表後,參議院一個委員會在2013年進行調查,同樣亦無建議採取任何重大措施。2017年11月,聯邦政府財政部(Treasury)就澳洲門票轉售相關規管政策選項的影響發表諮詢文件,當中的選項包括維持現狀而進行消費者教育、全國禁止門票轉售、有限制轉售、改善門票轉售人的資訊披露安排,以及全國禁止使用電腦自動程式("bot")軟件購票。財政部公布收集所得的意見,顯示出公眾對各個選項意見分歧,尤其是全國禁止門票轉售的選項,但大部分意見均贊成禁用電腦自動程式的選項。財政部在諮詢後尚未有透露下一步行動。

13.美國在2016年施行這項禁制,英國則在2017年實行。然而,有關執法的公開資料不多。在澳洲,新南威爾斯在2017年引入類似的禁制,南澳洲隨後在2018年引入。一間全球網上門票代理據報於2016年在其設於27個國家的平台,以電腦自動程式嘗試購票達60億次 - 每分鐘11 000次 - 突顯了電腦自動程式問題的嚴重性。

14.請參閱Queensland Parliament (2006)。

15.《2001年大型體育設施法》旨在就昆士蘭的設施用作舉辦全國或國際體育、康樂或娛樂節目、特別節目及用於其他目的,訂定有關設施管理、營運、使用、發展和推廣的規定。

16.《2014年大型項目法》旨在(a)便利昆士蘭舉辦大型項目;(b)藉吸引主辦機構到昆士蘭舉辦大型項目,為昆士蘭州創造經濟和社會效益;(c)便利大型項目安全有序地舉行;(d)令參與者和觀眾能享受大型項目;(e)防止就大型項目進行未經授權的商業活動;及(f)容許到訪的醫護人員為旅客治理時,可獲豁免於州立法例的註冊規定。

17.請參閱CHOICE (2017)。

18.除昆士蘭外,新南威爾斯、維多利亞及南澳洲亦採用10%的票價上限,但用詞稍有分別。新南威爾斯及南澳洲在各自的《公平交易法》(Fair Trading Act)的用詞是"原本供應價格"(original supply cost) - 由獲授權銷售人向第一手購票人出售門票的款額 - 另加10%。在新南威爾斯,為保障消費者,如門票是根據該法例規定轉售(即以低於原價另加10%的價格轉售),即使節目主辦機構列明有權就違反門票轉售限制而取消門票,有關權利亦會被撤銷。

19.在一些其他州份,向個人及法人團體收取的罰款會有所不同。例如,在新南威爾斯及維多利亞,對違例企業收取的最高罰款是違例個人的罰款5倍以上。

20.請參閱Queensland Parliament (2014a)及(2014b)。然而,有關資料並無提及網上炒賣黃牛門票是在當地還是海外進行。


參考資料:

澳洲

1.Acil Allen Consulting. (2014) Secondary Ticketing Sales Market.

2.Australia Consumer Law. (2018) Ticket onselling.

3.CHOICE. (2017) Ticket to take us for a ride.

4.Commonwealth Consumer Affairs Advisory Council. (2010) Consumers and the ticket market - Ticket onselling in the Australian market.

5.New South Wales Government. (2018) Fair Trading Amendment (Ticket Scalping and Gift Cards) Act 2017.

6.Queensland Government. (2019a) Major Events Act 2014.

7.Queensland Government. (2019b) Major Facilities Act 2001.

8.Queensland Parliament. (2006) Record of Proceedings, 31 October.

9.Queensland Parliament. (2014a) Department of Tourism, Major Events, Small Business and the Commonwealth Games - Response to Questions on Notice, Major Events Bill 2014.

10.Queensland Parliament. (2014b) Report No. 51, Major Events Bill 2014.

11.The Senate. (2014) Ticket scalping in Australia.

12.Treasury. (2017) Ticket Reselling in Australia.


香港

13.Consumer Council. (2018) Soaring Prices of Second-hand Tickets on Reseller Platforms, But No Customer Service & All Risks to be Borne by the Consumers.

14.Home Affairs Bureau.(2018) Sale of Tickets for Events Held at Venues of the Leisure and Cultural Services Department. LC Paper No. CB(2)292/18-19(05).

15.Official Record of Proceedings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1941) 16 January.

16.Official Record of Proceedings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2018a) 21 March.

17.Official Record of Proceedings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2018b) 11 April.

18.Urban Ticketing System. (2018) Website.

19.《促將炒賣門票列刑事提高罰款 演出業協會提6建議嚴打黃牛》,星島日報,2018年5月28日。

20.《城市售票網三成票不公開賣 網頁App每次容納2000人 議員促改善》,明報,2018年5月2日。

21.《歌神演唱會門票炒貴20倍》,東方日報,200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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