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敦最低住屋面積的規管措施

ISE09/2022
主題:發展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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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單位面積的近期政策發展
倫敦最低住屋面積的規管措施
結語
立法會秘書處
資訊服務部
資料研究組
劉絜文
2022年3月24日

附註:
  1. 按一般理解,"納米單位"為實用面積小於20平方米的單位。請參閱差餉物業估價署(不同年份)。
  2. 2016年至2021年間,納米單位的議題在立法會會議上討論過6次、財經事務委員會討論過2次、發展事務委員會討論過1次,並在一個財務委員會特別會議上討論過。最近,在2021年7月14日至15日的立法會會議上,議員就"改革房屋政策,解決住屋問題"進行議案辯論,該議案促請政府制訂人均居住面積指標,以及落實其他有關住屋的建議。一名議員更動議修正案,建議訂定單位的最小面積。請參閱立法會(2021)。
  3. Appolloni et al. (2021)及Sheridan et al. (2014)。
  4. 香港和新加坡的數字是中位數,其他是平均數。請參閱Clay (2017)、OECD (2018)、Statistics of Tokyo (2019)、Greater London Authority (2020)、Statistics Singapore (2021)及台北市主計處(2021)。
  5. 香港浸會大會(Hong Kong Baptist University) (2017)、Sing et al. (2020)及本土研究社(2020)。
  6. 2021年和2022年的數字是估計數字。請參閱JLL (2022)及信報(2022)。
  7. 可申請九成按揭的樓價上限,於2019年10月已上調至800萬港元,而最近於2022年2月更進一步上調至1,000萬港元。
  8. 在2010-2011年度財政預算案中,政府宣布會在選定用地的賣地條款中訂明單位的最低數目及單位的面積限制,以期增加中小型住宅的供應。自2014年年底至今,政府沒有拍賣過這類用地。請參閱明報(2021)。
  9. 規劃署(2021b)。
  10. 立法會(2021)。
  11. 以4人公共房屋單位為例,居住空間增加20%後,面積會由約37.2平方米增至約44.6平方米。請參閱發展局(2021a)。
  12. 政府解釋,設定26平方米下限,是參考了觀塘港人首次置業先導項目的23平方米單位實用面積下限。前者稍大,是因為私營項目被視為處於置業階梯更高位置。請參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2021)及發展局(Development Bureau) (2021a-c)。
  13.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2022)。
  14. 近年來,新建納米單位較大部分來自私人重建項目。就26平方米以下的單位而言,過去4年該比率高達69%。請參閱本土研究社(2020)、團結香港基金(2018)及明報(2022)。
  15.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2021)。
  16. 劉勵超(2022)。
  17. 《倫敦規劃》是倫敦巿政府制訂的法定空間發展策略,闡述未來20-25年的經濟、環境、房屋、交通和社會發展框架,對負責就規劃申請作出決定的地方當局具有約束力。請參閱Greater London Authority (2021c)。
  18. 該項研究由一家房屋顧問公司進行,研究課題包括居住面積趨勢、其他地方引入最低家居空間標準的經驗、持份者的意見、對可行實施機制的評估,以及成本/效益分析。請參閱HATC (2006)。
  19. 訂立最低家居面積的過程曾於2008年因政府更替而短暫中斷,但此舉措仍獲新政府廣泛支持,故最終得以完成。請參閱Park (2017)。
  20. 當時,英國沒有全國性的居住空間標準。最重要的國家標準是在1961年採納的(最低面積為29.7平方米),而且只適用於公共房屋,但就連這項標準也在1980年被時任首相戴卓爾夫人以節約成本為由廢除了。不過,繼倫敦訂定標準後,英國政府在2015年推出相若的"全國適用空間標準",但地方政府可選擇是否採用。請參閱HATC (2006)及Park (2017)。
  21. 《標準》最初在2011年只涵蓋最多可住6人的4房住宅,但在2016年和2021年,涵蓋範圍擴大至最多可住8人的6房住宅,與2015年推出的"全國適用空間標準"一致。請參閱Greater London Authority (2011,2016,2021c)。
  22. Greater London Authority (2021c)。
  23. HATC (2006) and Greater London Authority (2021c)。
  24. Greater London Authority (2012)。
  25. HATC (2006)。
  26. HATC (2006) and Greater London Authority (2021c)。
  27. Greater London Authority (2020)。
  28. Centre for Cities (2020)。
  29. Greater London Authority (2021a)。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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