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E01/15-16

主题:财经事务、财资活动集中化、稅务优惠、财资枢杻


  • 亚洲商业市场越来越重要,鼓励了跨国企业在区內设立企业财资中心。企业财资中心普遍被视为跨国企业的"內部银行",为集团属下公司提供各种财资服务。企业财资中心的主要活动一般包括:(a) 集团內部资金借贷;(b) 现金与流动资金管理;(c) 向服务供应商付款;(d) 协助集团集资;以及(e) 风险管理。此外,企业财资中心亦可代表集团总部履行管控职能,以及协助监察地区规例和市场变化。
  • 从跨国企业的角度来看,集中财资活动的运作和管理,有助达到规模经济、提高效率,以及把各程序与过程标准化。政府早前建议修订《稅务条例》(第112章),在符合指明条件下,为企业财资中心提供稅务优惠,以吸引跨国企业及內地企业来港建立企业财资中心。政府当局曾于2015年6月向财经事务委员会简报有关建议。据政府表示,当局将于2015-2016立法年度向立法会提交相关的立法建议。
  • 不少亚洲城市希望成为区內的财资枢纽,冀能受惠于各式各样的财资活动。根据一项有关企业财资中心的调查,新加坡是亚洲区內设立企业财资中心的首选地点,而香港则紧随其后。本期《资讯述要》旨在概述新加坡向当地企业财资中心提供的稅务优惠、香港现时及拟议的稅务安排,以及在稅务以外其他可能影响跨国企业对有关选址的因素。

新加坡提供的稅务优惠

  • 新加坡一向提供稅务优惠,以吸引跨国企业把区內的财资活动集中在当地管理。透过由经济发展局(Economic Development Board)管理的金融与财资管理中心稅务优惠计划(Finance and Treasury Centre Tax Incentive),核准的企业财资中心可享10%的较低公司利得稅率(相对标准公司利得稅17%),以及可获豁免缴纳预扣稅(withholding tax)。
  • 在计划下,优惠稅率适用于企业财资中心所有相关收入:(a) 向其附属及联属公司(在计划下批准为"联网公司")提供合资格活动和合资格服务所赚取的收费收入;以及(b) 利息和股息收入,及来自合资格金融交易如股票、债券、外汇等的收益。
  • 在新加坡,虽然赚取收益而招致的利息支出一般可在计算稅项时扣除,但支付予非新加坡居民的利息支出却必须缴纳预扣稅。1注释符号代表在预扣稅的规例下,付款人向非新加坡居民支付利息时,须预扣15%的款项作为稅款。被扣除的稅款会送交稅务局。 为了不阻碍财资枢纽的发展,在金融与财资管理中心稅务优惠计划下,倘若企业财资中心向其联网公司或海外银行借款,而有关借款是用于合资格的财资活动,则企业财资中心可就有关的利息支出获豁免缴交预扣稅。
  • 企业财资中心须符合若干资格准则,才可享有稅务优惠。合资格的企业财资中心,必须(a) 每年的营业开支达750,000新加坡元(4,162,500港元);(b) 雇用最少3名专业人员;以及(c) 向3家或以上相关的联网公司提供3种合资格财资服务。批予的稅务优惠年期为5年至10年,期满后须申请续期。
  • 新加坡政府为该项计划设定了日落条款,订明在2016年3月31日后不会再审批任何申请。根据经济发展局表示,设定日落条款的目的,是让政府定期检讨该项计划,以确保计划持续对业界有实际帮助。

香港现时及拟议的稅务安排

  • 相对新加坡,香港未有就这方面提供任何稅务优惠。目前,企业财资中心向集团属下的海外公司借款,倘若该海外公司无须在香港缴纳稅项,则企业财资中心一般不能把相关的利息支出扣除稅款;但另一方面,企业财资中心收取来自集团属下公司(不论是香港公司或海外公司)的利息收入,却须缴纳利得稅。
  • 由于稅项是考虑企业财资中心选址的重要因素,故此上述在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方面的不对等稅务待遇,被认为阻碍了香港发展成为财资枢纽。因此,在拟议的稅务规例下2注释符号代表有关拟议稅务规例的资料来自政府当局于2015年6月向财经事务委员会作出的简报。请参阅Financial Services and the Treasury Bureau (2015).,香港将为合资格的企业财资中心订立优惠稅率,企业财资中心在指定情况下进行合资格企业财资交易,以及向集团属下香港以外的公司提供合资格企业财资服务和贷款所衍生的利润,均可按一般利得稅率的50%课稅(即1/2 x 16.5% = 8.25%)。
  • 在利息支出方面,政府当局建议,在符合指明条件下,企业财资中心向集团属下香港以外的公司借款所支付的利息支出,可用作扣除稅款。根据目前拟议的制度,企业财资中心的财资活动或须透过独立法人实体进行。倘若如此,跨国企业或须改动其企业架构,以便符合获得稅务优惠的资格。然而,政府表示,当局会在建议修订法例前就整体建议的详情再咨询业界。

其他考虑因素

  • 有关稅务安排的拟议改变被认为是正面的,有助香港营造更佳的稅务营商环境。拟议优惠利得稅率8.25%,比新加坡的10%看来更有吸引力;但尽管如此,除了稅务优惠外,尚有多项其他因素能影响跨国企业对其企业财资中心的选址。这些因素包括城市的业务经营成本、金融制度的稳定性,以及是否具备有关的专才和科技等。此外,跨国企业较常于企业地区总部的所在地设立企业财资中心,以靠近核心业务运作和方便接触管理层。现时,有大约1 400家企业在香港设立地区总部。
  • 在新加坡,约有4 000家跨国企业在当地设立了地区总部。大量企业在新加坡设立地区总部,部分原因可能与新加坡政府提供的稅务优惠措施有关。新加坡设有一项稅务优惠计划称为总部计划(Headquarters Programme),根据该项计划,地区总部的海外合资格收入可按优惠稅率课稅。3注释符号代表在总部计划下,符合指明条件的地区总部公司或可按15%的较低稅率缴纳公司利得稅,为期3年。若有关公司在该3年优惠期间能够维持各项最低规定,则可获额外两年时间按15%的优惠稅率就合资格收入课稅。
  • 香港或许拥有毗邻內地的独特优势,亦是最大的离岸人民币中心。正如财政司司长较早时指出,"一带一路"倡议,加上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成立,会有利香港发展成为财资枢纽。虽然香港拥有这种种有利条件,但跨国企业的公司特定因素亦可能左右有关选址。尤其,很多跨国企业侧重将本身的企业财资中心设于企业地区总部的所在地。因此,推动香港发展总部经济,必定有助加强香港的吸引力,令香港成为区內设立企业财资中心的首选之地。


立法会秘书处
资讯服务部
资料研究组
吴颖瑜
2015年10月14日


附注:

1.在预扣稅的规例下,付款人向非新加坡居民支付利息时,须预扣15%的款项作为稅款。被扣除的稅款会送交稅务局。

2.有关拟议稅务规例的资料来自政府当局于2015年6月向财经事务委员会作出的简报。请参阅Financial Services and the Treasury Bureau (2015).

3.在总部计划下,符合指明条件的地区总部公司或可按15%的较低稅率缴纳公司利得稅,为期3年。若有关公司在该3年优惠期间能够维持各项最低规定,则可获额外两年时间按15%的优惠稅率就合资格收入课稅。


参考资料:

1.Citi Transaction Services. (2012) Evolution of Corporate Treasury Centres and Location Considerations for Asia Pacific.

2.Finance Asia. (2011) The rise of regional treasury centres.

3.Financial Services and the Treasury Bureau. (2015) Proposal to Attract Enterprises to Establish Corporate Treasury Centres in Hong Kong. LC Paper No. CB(1)870/14-15(04).

4.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 (2015a) Asia Treasury Trailblazer Summit 2015. Speech by Peter Pang, Deputy Chief Executive.

5.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 (2015b) Fact Sheet for Editors Corporate Treasury Centres.

6.KPMG. (2015) Hong Kong's push to become a Treasury Hub.

7.PricewaterhouseCoopers Ltd. (2015) Hong Kong as the 'Going Global' platform for Chinese MNCs. Hong Kong Tax News Flash, Issue 5.

8.Singapore Budget (2011).

9.Singapore Economic Development Board. (2015) Finance and Treasury Centre Award.

10.Singapore Income Tax Act (Cap 134) (1999).

11.Thomas Reuters. (2015) A policy of centralization.

12.Treasury Peer Benchmark. (2014) Where to Establish a Treasury Centre in Asia and What Should be its Role?.

13.Treasury Today Asia. (2013) Leap of faith: are Asian multinationals ready for RT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