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

  • 制定法律
  • 1843年
    總督獲授權在諮詢立法局後,制定香港法律及條例。
  • 1844年
    第一條與奴隸制度有關的香港法例(1844年第1號條例)獲得通過。
  • 1858年
    根據於7月通過的立法局《會議常規》,立法局可在總督准許下委任"特別委員會",以研究擬議條例的條文。
  • 1884年
    立法局成立法律委員會,並訂明為常設委員會。委員會的職能未能確知。委員會於1968年被廢除。
  • 1888年
    根據《英皇制誥》經修訂的條文,總督在制定法律的過程,不但須徵詢立法局的意見,更須獲得立法局的同意。
  • 1970年代早期
    在行政立法兩局非官守議員辦事處設立的非正式委員會架構下,成立"專案小組",審議立法建議。
  • 1985年
    通過《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訂明議員的權力及特權,以確保議員能履行他們的職能。
  • 1992年
    法案委員會正式替代"專案小組"進行審議法案的工作。
  • 1996年
    臨時立法會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制定為確保香港特區的正常運作所必不可少的法律,並根據需要修改、廢除法律。
  • 審批公共開支
  • 1858年
    政府預算案首次提交立法局表決。
  • 1867年
    總督首次發表《財政預算案演辭》。
  • 1872年
    立法局成立財務委員會("財委會"),處理政府財政預算核准項目以外的公共開支建議,是局內首個常設委員會。
  • 1884年
    立法局成立工務委員會,並訂明為常設委員會。委員會的職能未能確知。委員會於1968年被廢除。
  • 1955年
    工務小組委員會在財委會轄下成立,以審核工務計劃的開支建議及向財委會提出建議。
  • 1962年
    人事編制委員會成立,其後於1964年改為財委會轄下的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以審核政府有關變更首長級職位及公務員職系架構的建議,並向財委會提出建議。
  • 1985年
    通過《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訂明議員的權力及特權,以確保議員能履行他們的職能。
  • 監察政府工作
  • 1882年
    立法局會期首次藉總督發表總督演辭而展開。
  • 早於1845年
    議員可在作出預告的情況下,在立法局會議上提出議案。
  • 早於1873年
    議員可在作出預告的情況下,在立法局會議上提出質詢。
  • 1946年
    初次就總督報告提出"致謝議案"辯論,自始成為慣例。
  • 1963年
    建立申訴制度,邀請公眾就公眾關注事項發表意見,其後於1965年實行當值制度,由非官守議員輪流每周接見市民。
  • 1978年
    立法局成立政府帳目委員會,並訂明為常設委員會,負責研究審計署署長就審核政府及相關機構的帳目所提交的報告書。
  • 1979年
    在行政立法兩局非官守議員辦事處設立的非正式委員會架構下,成立"常務小組",監察政府政策及研究公眾關注的事項。
  • 1985年
    通過《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訂明議員的權力及特權,以確保議員能履行他們的職能。
  • 1992年
    舉行首次總督答問會。自始成為本港立法機關會議的恆常安排。
  • 1993年
    隨著行政立法兩局議員辦事處因行政、立法兩局議員於1992年分家而解散,立法局在正式委員會制度下設立事務委員會代替"常務小組",負責監察政府的施政、在重要立法或財政建議提交立法局或財委會前就有關建議提供意見,以及研究公眾關注的重要事項。

今日立法會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香港特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
  • 1.
    根據《基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 2.
    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
  • 3.
    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
  • 4.
    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 5.
    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 6.
    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
  • 7.
    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 8.
    接受香港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
  • 9.
    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及
  • 10.
    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據。
立法會議員繼續透過下文所述的委員會制度,履行立法會的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