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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會議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包括立法會主席在內。 (2017年第187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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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全體委員會的會議法定人數為包括主席在內的20名委員。 (2017年第187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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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出席會議的議員不足法定人數,而有人向立法會主席提出此事,立法會主席即須指示傳召議員到場。15分鐘後,如仍不足法定人數,立法會主席即無須付諸表決而宣布休會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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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未有足夠法定人數出席會議,而有人向全體委員會主席提出此事,全體委員會主席即須指示傳召議員到場。15分鐘後,如仍不足法定人數,委員會即須回復為立法會,立法會主席須點算立法會會議人數。如當時已足會議法定人數,立法會須再次轉變為全體委員會,但如果不足會議法定人數,立法會主席即無須付諸表決而宣布休會待續。 (2014年第136號法律公告;2017年第187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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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點名表決時,如在席的議員人數(包括放棄表決者在內)顯示出席會議的人數不足法定人數,點名表決即告無效,而會議須依照第(2)或(3)款規定的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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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在根據第(2)、(3)及(4)款休會待續時正在討論的議題,須延擱至下次會議再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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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主席可召開會議,以完成在任何一天因會議不足法定人數根據第(2)或(3)款休會待續而在議程上出現的未完事項。如立法會主席認為必須召開這會議,則根據第(2)或(3)款規定而休會待續的立法會會議,須當做是被命令暫停的會議,可按本議事規則第14(4)條(會議日期及時間)的規定,於立法會主席命令的時間或日期復會繼續處理有關事項。 (2017年第187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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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議員缺席根據第(2)或(3)款休會待續的立法會會議,而立法會主席並不信納該議員因合理原因而缺席該會議,則該議員須就立法會每一次如此休會待續支付一項罰款,不論立法會休會待續之後有否根據第(6)款復會以繼續處理未完事項。 (2021年第237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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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款所訂的罰款須按照《內務守則》第19C條釐定,並須從有關議員有權收取的議員酬金中扣除。 (2021年第237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