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會議的事項須依照以下次序處理,但根據本議事規則第8條(行政長官出席會議)或第13條(行政長官發表施政報告)舉行的會議除外︰ (2017年第186號法律公告;2021年第237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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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2021年第237號法律公告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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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悼辭及其他禮節性演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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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主席宣讀各項文告及作出各項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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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呈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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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文件、委員會報告提交立法會省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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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政府提出質詢及由政府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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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獲委派官員發表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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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個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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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交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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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出的議案,但(ja)段所指明者除外。 (2009年第245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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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就根據某條例訂立的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提出的議案。 (2009年第245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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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就根據某條例訂立的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提出的議案,但根據本議事規則第49E(2)條(就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報告提出的議案)動議的議案除外。 (2009年第245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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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本議事規則第89條(就議員出席民事法律程序擔任證人一事取得許可的程序)及第90條(就立法會會議程序提供證據一事取得許可的程序)給予許可的請求。 (2021年第47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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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提交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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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提出的其他議案。 (2009年第245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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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2021年第47號法律公告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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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本議事規則第16(4)條(立法會休會待續議案)規定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