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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可由獲委派官員向立法會提交,而議員獲立法會主席許可後,亦可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惟議員或獲委派官員必須在擬提交文件的立法會會議不少於兩整天前作出預告,否則不得如此提交文件,但立法會主席可酌情免卻預告。 (2021年第47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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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或獲委派官員如擬向立法會提交文件,須將該文件送交立法會秘書;立法會秘書須將該文件分發每一名議員,並可安排將該文件發表。下一次會議開始時,該文件須提交立法會省覽,立法會秘書並須將該文件提交立法會省覽一事及該文件的發表日期,記錄在該次會議的紀要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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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4)及(4A)款,以及本議事規則第49D條(提交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報告)另有規定外,凡有文件提交立法會省覽,提交該文件的議員或獲委派官員獲立法會主席許可後,可就該文件向立法會發言。 (2005年第74號法律公告;2009年第245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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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4A)款另有規定外,凡有法案委員會報告或根據本議事規則第54(4)條(二讀)獲交付某法案作研究的委員會的報告提交立法會省覽,提交該報告的議員獲立法會主席許可後,可在有關法案恢復二讀辯論開始之時,就該報告向立法會發言。 (2005年第74號法律公告;2021年第47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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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法案恢復二讀辯論的目的,是為了按照本議事規則第64條(法案的撤回或押後處理)宣布撤回該法案,則在作出該項宣布的立法會會議上,提交法案委員會報告的議員或提交獲交付該法案作研究的委員會報告的議員獲立法會主席許可後,可在該報告提交立法會省覽時,就該報告向立法會發言。 (2005年第74號法律公告;2021年第47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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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7)款另有規定外,議員或獲委派官員可就提交立法會省覽的附屬法例(《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5條所規限的附屬法例除外)或本議事規則第29(2)(b)條(議案及修正案的預告)所提述的文書向立法會發言,但《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條或任何其他法定條文就修訂有關附屬法例或文書所規定的期限(或任何延展的期限)必須尚未屆滿。議員或獲委派官員如擬根據本款在會議上向立法會發言,須在該次會議開始前向立法會主席作出書面預告,並須獲立法會主席同意,方可向立法會發言。 (2009年第129號法律公告;2009年第245號法律公告;2021年第47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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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或獲委派官員根據第(3)、(4A)或(5)款所作的發言不容辯論,但立法會主席可酌情准許向發言的議員或獲委派官員提出簡短問題,以求澄清該議員或獲委派官員在發言中提出的任何事宜。 (2005年第74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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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屬根據本議事規則第49E(2)條(就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報告提出的議案)動議議案的主題的報告所提述的任何附屬法例或文書,不得根據第(5)款就該等附屬法例或文書發言。 (2009年第245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