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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動議議案的議員被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叫喚時,須起立動議議案,而在動議議案時可隨其意願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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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動議議案後,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須向立法會或全體委員會提出該議案的待議議題;議員即可就該議題進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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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根據本議事規則第49E(2)條(就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報告提出的議案)動議的議案進行辯論時,為研究屬該議案主題的報告所提述的任何附屬法例或文書而成立的小組委員會的主席須按內務委員會同意的次序發言。 (2009年第245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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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向立法會或全體委員會提出議案的待議議題後,議員可隨時動議修正案以修正該議案,但所動議的修正案須符合本議事規則第29(6)(a)或(b)條(議案及修正案的預告)的規定,即事先作出預告或獲准免卻預告。在處理所有修正案後,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須再度向立法會或全體委員會提出該議案的待議議題,或經修正的議案的待議議題,議員即可作進一步的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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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3AA)及(3B)款另有規定外,在立法會進行的辯論中,如再無議員示意發言,立法會主席須叫喚議案動議人發言答辯。議案動議人如發言答辯,答辯內容只限於在辯論中提出的事宜。 (2000年第86號法律公告;2007年第163號法律公告;2009年第245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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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本議事規則第49E條(就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報告提出的議案)動議的議案動議人,不得發言答辯。 (2009年第245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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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由獲委派官員或根據本議事規則第13(1)條(行政長官發表施政報告)、第16(4)條(立法會休會待續議案)或第49E(2)條(就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報告提出的議案)動議的議案外,立法會主席須於以下時間叫喚出席辯論的獲委派官員發言 ── (2009年第245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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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根據本議事規則第49E(2)條(就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報告提出的議案)動議的議案進行辯論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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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議案動議人發言答辯後,或在沒有任何答辯時,辯論即告結束。立法會主席須隨即向立法會提出該議案或經修正的議案的待決議題,付諸表決,但在本議事規則第49E(9)條(就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報告提出的議案)所規定的情況下除外。 (2000年第86號法律公告;2009年第245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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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體委員會會議上,如沒有或再無議員示意發言,全體委員會主席須隨即向全體委員會提出該議案或經修正的議案的待決議題,付諸表決。 (2000年第86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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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議題經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向立法會或全體委員會提出待決並付諸表決後,議員不得就該議題發言。 (2000年第86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