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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1A)及(1B)款另有規定外,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某議題起立發言的議員,在發言前可無經預告而動議一項現即將辯論中止待續的議案,屆時立法會主席須提出該議案的待議議題。 (2021年第47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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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就根據第(6A)款、本議事規則第16條(立法會休會待續議案)、第49B(2A)條(取消議員的資格)、第49E(2)條(就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報告提出的議案)、第54(4)條(二讀)、第55(1)(a)條(法案的付委)、第84(3A)或(4)條(在有直接金錢利益的情況下表決或退席)、第89(2)條(就議員出席民事法律程序擔任證人一事取得許可的程序)或第90(2)條(就立法會會議程序提供證據一事取得許可的程序)動議的議案進行辯論,不得無經預告而動議將辯論中止待續的議案。 (2021年第47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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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立法會主席認為動議現即將辯論中止待續的議案是濫用程序,可決定不提出該議案的待議議題或無經辯論而把議題付諸表決。 (2021年第47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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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即將辯論中止待續的議案如獲通過,立法會當前議題的辯論即告中止待續,而立法會須著手處理下一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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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即將辯論中止待續的議案如被否決,立法會須繼續辯論當前的議題;在繼續辯論時,除獲委派官員外,不得再動議現即將辯論中止待續的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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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法會全體委員會會議上,議員可無經預告而動議一項委員會現即休會待續的議案,全體委員會主席須即提出該議案的待議議題。議案如獲通過,委員會即須回復為立法會;議案如被否決,則委員會的程序即須繼續進行。如全體委員會主席認為動議委員會現即休會待續的議案是濫用程序,可決定不提出待議議題或無經辯論而把議題付諸表決。 (2017年第187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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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議修正本條所述的議案,不合乎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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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6A)款另有規定外,根據第(2)款中止的辯論,可在其後舉行的立法會會議上恢復進行,惟動議辯論原議案或(如為法案)負責該法案的議員或官員,須在擬恢復辯論當天不少於5整天前,向立法會秘書作出恢復辯論的預告: (1999年第107號法律公告;2017年第186號法律公告)
但立法會主席可酌情免卻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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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本議事規則第49B(2A)條(取消議員的資格)中止的辯論,須在調查委員會的報告提交立法會省覽後最早一次處理一般事務的立法會會議上恢復進行。 (1999年第107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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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4)款休會待續的全體委員會的程序,可在其後舉行的委員會會議上恢復進行,惟因休會待續而未完成的程序如涉及法案,則負責的議員或官員,須在擬恢復程序當天不少於5整天前,向立法會秘書作出恢復程序的預告: (2017年第186號法律公告)
但全體委員會主席可酌情免卻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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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B)、(2)、(3)、(4)及(5)款的規定適用於任何根據第(6)及(7)款而恢復的辯論或程序。 (2021年第47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