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規則

I 部
會議規程


44. 主席的決定

(2021年第125號法律公告)
  • (1)
    立法會主席、全體委員會主席或任何委員會主席分別就立法會及委員會會議遵照會議規程行事負責。主席在會議規程問題上所作決定為最終決定。 (2021年第125號法律公告)
  • (2)
    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如認為議員提出規程問題之舉屬濫用程序,可決定何時及如何處理該規程問題。 (2021年第125號法律公告)
  • (3)
    第(2)款授予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的權力,可由任何其他委員會的主席或副主席在處理規程問題時行使,但主持該委員會會議的任何其他委員則不得行使此權力。 (2021年第125號法律公告)
(2011年第87號法律公告)

45. 立法會及委員會會議中的秩序

  • (1)
    立法會主席、全體委員會主席或任何委員會主席如發覺有議員在辯論中不斷提出無關的事宜,或冗贅煩厭地重提本身或其他議員的論點,於向立法會或委員會指出該議員的行為後,可指示該議員不得繼續發言。 (2017年第187號法律公告)
  • (2)
    如議員行為極不檢點,立法會主席、全體委員會主席或任何委員會主席即須命令其立即退席,不得繼續參與立法會或委員會的該次會議;立法會秘書或任何委員會的秘書須按照主席的命令採取行動,以確保該命令得以遵從。 (2011年第87號法律公告)

45A. 點名及暫停職務

  • (1)
    如基於有議員行為極不檢點的理由,立法會主席認為,就該等極不檢點行為而言,其在本議事規則第45(2)條(立法會及委員會會議中的秩序)下的權力有所不足,立法會主席可在任何其認為適當的時間,將該議員點名。
  • (2)
    凡立法會主席得悉,有議員曾在全體委員會、財務委員會或內務委員會作出極不檢點行為,而立法會主席認為,就該等極不檢點行為而言,全體委員會主席、財務委員會主席或內務委員會主席在本議事規則第45(2)條(立法會及委員會會議中的秩序)下的權力有所不足,則立法會主席可在任何其認為適當的時間,將該議員點名。
  • (3)
    凡有議員被立法會主席根據第(1)或(2)款點名,立法會主席須就立法會代理主席隨即動議的議案提出"(該議員姓名)的立法會職務予以暫停"的待決議題。
  • (3A)
    如立法會代理主席不在席而未能動議第(3)款所述的議案 ──
    • (a)
      在出席會議的議員中,根據本議事規則第1A條(議員的排名)排名最先的議員須動議該議案;或
    • (b)
      如第(3A)(a)款所指的議員是被立法會主席根據第(1)或(2)款點名的議員,則在出席會議的議員中,下一位排名最先的議員須動議該議案。(2025年第183號法律公告)
  • (4)
    根據第(3)或(3A)款動議的議案不容修正或辯論而須隨即付諸表決。 (2025年第183號法律公告)
  • (5)
    本議事規則第85A條(暫停職務的執行)適用於任何根據本條被暫停立法會職務的議員。 (2025年第183號法律公告)
  • (6)-(8)
    (由2025年第183號法律公告廢除)
(2021年第47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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