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與根據本議事規則第49B條(取消議員的資格)或第66條(發回重議的法案)或《基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三條第(九)項(關乎彈劾案的部分)或第一百五十九條動議的議案有關者外,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將議員提出的議案或法案,或議員對任何議案或法案提出的修正案的待決議題交由立法會或全體委員會表決時 ── (1999年第107號法律公告;2017年第14號法律公告)
-
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須先請贊成該議題的議員舉手,繼而請反對該議題的議員舉手;
-
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繼而須根據其判斷,說出其是否認為本議事規則第46(2)條(就議案作出決定)所提述的兩部分出席會議議員各過半數贊成該議題。如有議員對其判斷提出質疑,則在該質疑按(c)段的規定獲得處理後,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須宣布該議題就此決定;
-
如有議員要求進行點名表決,以質疑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的判斷,則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須命令議員進行點名表決。除本議事規則第49(4)至(7)條(點名表決)另有規定外,點名表決須在點名表決鐘聲響起5分鐘後立即進行。
(1998年第311號法律公告;2017年第23號法律公告;2017年第186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