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規則

K 部
法案的處理程序


50. 法案的格式

  • (1)
    提交立法會的法案,須符合本條的各項規定。
  • (2)
    法案須有一簡稱,該簡稱須與該法案如通過成為法律所採用的名稱脗合,而在通過該法案的過程中,該簡稱須保持不變。
  • (3)
    法案須有一詳題,以一般性詞句說明該法案的主旨。
  • (4)
    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依據《法定語文條例》(第5章)第4(3)條發出指示外,法案須以中文及英文提交。
  • (5)
    法例制定程式須置於法案條文之前。
  • (6)
    法案必須分條,各條順序編號,每條之上須有說明其性質的分條標題。
  • (7)
    法案須附有摘要說明,以非專門性文字,解釋法案的內容及目的。
  • (8)
    法案如屬《私人條例草案條例》(第69章)所界定的"私人條例草案",則必須載有以下條文:
"保留條文
本條例的條文不影響亦不得當作影響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或任何政治體或法人團體或任何其他人的權利,但本條例所述及者和經由、透過或藉著他們提出申索者除外。"。
(2001年第176號法律公告)

51. 提交法案的預告

  • (1)
    除第(1A)款另有規定外,議員或獲委派官員可隨時作出預告,表明有意提交法案;該預告須送交立法會秘書辦事處,並須附有法案文本及本議事規則第50條(法案的格式)所規定的摘要說明;如作出預告者為議員,則須附有由法律草擬專員按第(2)款的規定簽署的證明書。 (2021年第47號法律公告)
  • (1A)
    有意根據第(1)款提交法案的議員,須事先就該法案擬稿諮詢相關事務委員會,方可提交該法案。
    (2021年第47號法律公告)
  • (2)
    對於由議員提交的法案,法律草擬專員如信納該法案符合本議事規則第50條(法案的格式)的規定及香港法例的一般格式,即須簽發證明書加以證明。
  • (3)
    立法會主席如認為任何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的法案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該法案即不得提出。 (1999年第107號法律公告)
  • (4)
    立法會主席如認為某法案涉及政府政策,則就該法案所作的預告須附有由行政長官對該法案的書面同意。
    (1999年第107號法律公告)
  • (5)
    如法案依據《法定語文條例》(第5章)第4(3)條所發出的指示,以一種法定語文提交,則預告須附有證明書,說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已指示該法案須以中文或英文(視乎所提交文本的語文而定)提交。
  • (6)
    由議員提交的法案如屬本議事規則第50(8)條(法案的格式)所提述者,則預告須附有由該議員簽署的證明書,說明該法案已連續兩期在憲報刊登,並已在每日在本港出版的中英文報章各一份各刊登廣告兩次,就該法案作出預告。
    (2001年第176號法律公告)
  • (7)
    • (a)
      除第(7A)款及本議事規則第66條(發回重議的法案)另有規定外,如立法會主席認為某法案載有與另一項在二讀時業經立法會表決的法案實質相同的條文,則該法案在同一會期內不得繼續進行立法程序,並須予撤回。
      (2000年第228號法律公告)
    • (b)
      如某法案在二讀後被撤回,則另一項載有實質相同條文的法案可在同一會期內提交,但該另一項法案必須符合本議事規則第50條(法案的格式)、本條及第52條(法案的提交及刊登)的規定。
  • (7A)
    凡撥款法案的二讀或三讀議案遭否決,可在同一會期內提交另一項所載條文相同或實質相同的撥款法案。
    (2000年第228號法律公告)
  • (8)
    在其後就該法案所進行的整個過程中,提交法案的議員稱為負責該法案的議員。如法案由多於一名議員聯名提出,則該等議員須於提交法案時指定其中一人為負責該法案的議員,而該負責議員須在提交法案的預告上如此示明。
  • (9)
    在其後就該法案所進行的整個過程中,提交法案的官員稱為負責該法案的官員;而本議事規則所提述負責法案的議員,亦包括負責法案的官員。

52. 法案的提交及刊登

  • (1)
    立法會秘書接獲擬提交立法會的法案後,須安排在憲報刊登該法案全文及摘要說明,除非 ──
    • (a)
      立法會主席指示在該法案首讀之前不須在憲報刊登;或
    • (b)
      該法案已根據本議事規則第51(6)條(提交法案的預告)在憲報刊登。
  • (2)
    立法會秘書接獲擬提交立法會的法案後,須安排將該法案及其摘要說明的文本一份送交每名議員,該法案隨即當作已提交立法會。

53. 法案的首讀

  • (1)
    按照本議事規則第52(2)條(法案的提交及刊登)提交立法會的法案簡稱,須列入負責該法案的議員向立法會秘書所指定會議的議程內,以進行首讀。
  • (2)
    法案首讀時,不得進行辯論;一經立法會秘書讀出法案簡稱,該法案即當作已首讀。
  • (3)
    法案首讀後,立法會即當作已命令安排將該法案進行二讀,而會議紀要內須記錄立法會作出此項命令;負責該法案的議員無須就二讀議案作出預告。

54. 二讀

  • (1)
    如議員提交的法案涉及政府政策,立法會主席在立法會考慮二讀該法案前,須要求獲委派官員示明行政長官對該法案的書面同意;除非該書面同意已經示明,否則不得動議二讀該法案的議案。
  • (2)
    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一經示明,須記錄在會議紀要內。
  • (3)
    除第(4)及(5)款另有規定外,現即二讀法案的議案一經動議,立法會即須進行二讀該法案的程序,議員可就該議案辯論該法案的整體優劣及原則。
  • (4)
    除與撥款法案有關者外,在負責法案的議員就現即二讀該法案的議案發言後,辯論須中止待續,而該法案須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除非立法會就任何議員在獲得立法會主席的同意後提出的一項可無經預告而動議的議案另有命令。
    (2017年第187號法律公告)
  • (5)
    如辯論已根據第(4)款中止待續,則在符合下列規定的情況下,負責法案的議員或官員可以書面向立法會秘書辦事處作出預告,以恢復二讀辯論 ── (2021年第237號法律公告)
    • (a)
      除(b)及(c)段另有規定外,法案不得在內務委員會認為該法案已準備就緒可恢復辯論的會議舉行後9整天內恢復辯論;
      (2017年第186號法律公告;2021年第237號法律公告)
    • (b)
      如內務委員會在考慮法案是否已準備就緒可恢復辯論的會議上建議該法案須多於9整天後才可恢復辯論,則法案不得在該次會議舉行後12整天內恢復辯論;
      (2017年第186號法律公告;2021年第237號法律公告)
    • (c)
      如內務委員會在考慮法案是否已準備就緒可恢復辯論的會議上建議在下次立法會會議恢復二讀辯論,則法案可在立法會主席給予許可後在該次會議上恢復二讀辯論,但適當的預告須已根據(e)段的規定作出;
      (2021年第237號法律公告)
    • (d)
      除(e)段另有規定外,負責法案的議員或官員須在擬恢復二讀辯論當天不少於12整天前作出恢復辯論的預告;
    • (e)
      如法案須在內務委員會認為該法案已準備就緒可恢復辯論的會議舉行後9整天或以內恢復二讀辯論,則恢復辯論的預告最遲須在該次內務委員會會議舉行後兩整天內作出:
      (2017年第186號法律公告;2021年第237號法律公告)
    但立法會主席可酌情免卻預告。
  • (5A)
    (由2021年第237號法律公告廢除)
  • (6)
    不得對現即二讀法案的議題作出修正。
  • (7)
    在法案恢復二讀辯論時(為按照本議事規則第64條(法案的撤回或押後處理)宣布撤回法案而恢復二讀辯論的情況除外),根據本議事規則第76(9)條(法案委員會)就法案委員會的工作作出報告的議員,或就根據第(4)款獲交付某法案作研究的委員會的工作作出報告的議員,獲立法會主席許可後,可首先發言。
    (2005年第74號法律公告;2021年第47號法律公告)
  • (8)
    二讀法案的議案如被否決,不得再就該法案進行其他程序。

55. 法案的付委

  • (1)
    二讀法案的議案如獲通過,該法案即告付委予全體委員會,除非 ──
    • (a)
      立法會通過議案,將法案付委予一專責委員會;該項議案可在獲得立法會主席同意的情況下無經預告,但須在該法案二讀後即時由任何議員動議;或
      (2017年第187號法律公告)
    • (b)
      立法會主席認為該法案會特別惠及或反之特別影響某人、某社團或某法團,在此情況下,立法會主席可指示將該法案付委予一專責委員會。
  • (2)
    負責法案的議員無須為全體委員會就法案進行的程序作出預告。
  • (3)
    專責委員會就法案進行的程序,須在按照本議事規則第79(2)條(專責委員會的程序)指定的日期開始。

56. 委員會就法案的職能

  • (1)
    獲付委某法案的任何全體委員會或專責委員會,只可討論是否支持就該法案提出的修正案,以及經修正或無經修正的法案條文應否納入該法案,不得討論該法案的整體優劣及原則。 (2021年第47號法律公告)
  • (2)
    任何此類委員會均有權對法案作出其認為適當的修正,但修正案(包括新條文及新附表)必須與法案的主題有關。

57. 法案的修正案

  • (1)
    本條適用於在全體委員會或專責委員會會議上,或再付委時,對法案所動議的修正案。
  • (2)
    動議法案修正案的預告,須於全體委員會審議該法案當天不少於7整天前作出;倘無如此作出預告,除獲全體委員會主席許可外,不得動議對法案作出修正。
  • (3)
    本議事規則第30條(議案及修正案的預告方式)適用於法案修正案的預告,但該條第(3)款中"立法會主席"一詞須以"全體委員會主席"代替。
  • (4)
    以下規定適用於與法案有關的修正案︰
    • (a)
      修正案必須與法案的主題及有關條文的主題有關。
    • (b)
      修正案不得與已獲通過的條文或全體委員會就法案先前所作的決定不一致。
    • (c)
      修正案不得令建議修正的條文變得不能理解或不合語法。
    • (d)
      不可動議全體委員會主席認為瑣屑無聊或無意義的修正案或由兩項或以上修正案組成的系列修正案。 (2017年第187號法律公告)
    • (e)
      凡動議對具備兩個法定語文文本的法案作出修正,除非該修正案明顯地只影響其中一個文本,否則每一個文本均須作出修正;但不可動議令兩個文本相互抵觸或意義差歧的修正案。
  • (5)
    如一項修正案提述其後的修正案或附表,或該修正案會因欠缺其後的修正案或附表而變得不能理解,則須在動議第一項修正案前,就其後的修正案或附表作出預告,使整系列修正案在整體上可以理解。
  • (6)
    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如認為任何修正案的目的或效力可導致動用香港任何部分政府收入或其他公帑,或須由該等收入或公帑負擔,則該修正案只可由以下人士提出 ──
    (1999年第107號法律公告)
    • (a)
      行政長官;或
    • (b)
      獲委派官員;或
    • (c)
      任何議員,如行政長官書面同意該提案。

58. 全體委員會處理法案的程序

  • (1)
    全體委員會主席須提出"下述各條文納入本法案"的待議議題,並指示立法會秘書讀出各條文的編號。任何條文或一組條文的編號一經讀出,將該條文或該組條文納入該法案的待議議題,即當作已提出。如某條文經作修正,則該經修正條文的編號須由立法會秘書再次讀出,而將該經修正條文納入該法案的待議議題,亦當作已提出。
  • (2)
    凡有一系列互有關連的修正案,則為節省時間及避免議論重複,全體委員會主席可准許同時討論該等修正案,並在有需要時更改第(5)或(7)款所規定的審議次序。
    (2011年第55號法律公告)
  • (3)
    本議事規則第34條(議案修正案的辯論方式)的規定,適用於對法案各項修正案所進行的討論,但"議案"一詞須以"條文"代替。
  • (4)
    任何條文皆可押後處理,除非已就該條文的修正案作出決定。押後處理的條文,須在法案其餘條文已獲審議之後而新條文仍未提出之前,予以審議。
  • (5)
    任何擬議新條文,須在法案各條文已獲處理之後而附表未獲審議之前,予以審議︰
    但如擬議新條文是用以代替不獲通過的條文,則可在原有條文不獲通過之後,隨即審議該新條文。
  • (6)
    新條文的分條標題一經立法會秘書讀出,該新條文即當作已告首讀,隨後須提出"將此條文二讀"的待議議題;議題如獲通過,則可提出新條文的擬議修正案。最後提出的待議議題須為"本法案增補此條文(或經修正的條文)"。
  • (7)
    處置附表的方法與處置條文者相同;任何擬議新附表,須在法案各附表獲得處理後審議,處理方式與處理新條文者相同。
  • (8)
    條文、附表,以及擬議新條文、擬議新附表全部處理完後,如法案載有弁言,則亦須審議該弁言,並提出"此為本法案的弁言"的待決議題。除因先前對法案作出修正以致必須修正弁言外,不得審議弁言的修正案。
  • (9)
    如因對法案作出修正而須將法案的名稱加以修正,則須在完成上述程序時作出;但將該名稱(或該經修正的名稱)納入該法案的待決議題不得提出,任何就法例制定程式的待決議題亦不得提出。
  • (10)
    法案成為法律後所引稱的名稱內所提述的年份或任何數字,無須予以修正;法律草擬專員可更改該所述年份或任何數字,以提述該法案成為法律的年份或反映其次序。
  • (11)
    任何修正案、擬議新條文或擬議新附表於其待議議題提出後,而該議題未付諸表決之前,可應動議人的要求予以撤回,惟須在無議員提出反對的情況下,獲全體委員會的許可。
  • (12)
    全體委員會於完成審議法案的所有程序後,須回復為立法會,並由負責法案的議員或官員就該經修正或無經修正的法案(視屬何情況而定),向立法會作出報告。
    (2017年第187號法律公告)

59. 全體委員會就法案作出報告的程序

  • (1)
    全體委員會就法案作出報告後,負責法案的議員或官員須動議採納根據本議事規則第58(12)條(全體委員會處理法案的程序)作出的報告。 (2017年第187號法律公告)
  • (2)
    根據第(1)款提出的議案不容修正或辯論而須隨即付諸表決。如該議案獲通過,立法會即當作已命令將該法案進行三讀,而會議紀要內須記錄立法會作出此項命令;負責該法案的議員或官員無須就三讀作出預告。如議案遭否決,即不得就該法案再進行任何程序。 (2017年第187號法律公告)

60. 法案專責委員會中的程序

  • (1)
    專責委員會處理法案,須受本議事規則第79條(專責委員會的程序)的所有條文規限;但在就法案向立法會作出報告之前,專責委員會須採取與全體委員會相同的方式,依照本議事規則第58條(全體委員會處理法案的程序)的規定,研究法案。
  • (2)
    法案如經專責委員會修正,則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經修正的法案全文須作為專責委員會報告的一部分印載;但如不切實可行,則須將經修正的各條文或附表及新增的各條文或附表如此印載。
  • (3)
    專責委員會完成研究法案的所有程序並通過有關報告後,專責委員會主席須於下次立法會會議就該經修正或無經修正的法案(視屬何情況而定),向立法會作出報告,並須將該報告提交立法會省覽。

61. 專責委員會就法案作出報告的程序

  • (1)
    專責委員會就法案作出報告後,立法會可藉一項由該專責委員會主席動議採納該報告的議案,審議專責委員會所呈報的法案。
  • (2)
    如該議案未經修正而獲通過,立法會即當作已命令將該法案進行三讀,而會議紀要內須記錄立法會作出此項命令;負責該法案的議員無須就三讀作出預告。
  • (3)
    議員可就一項根據第(1)款動議的採納法案專責委員會報告的議案動議修正案,於原議案後加入以下字句︰"但須將該法案(全部,或某部分,或擬議新條文,或擬議新附表)再付委予全體委員會"。
  • (4)
    如該議案按照第(3)款修正後獲得通過,該法案按議案的規定即告再付委,而立法會則須立即轉變為全體委員會審議該法案。
  • (5)
    (由2000年第228號法律公告廢除)

62. 專責委員會報告的法案再付委的程序

  • (1)
    如專責委員會已作報告的法案整條再付委,全體委員會須根據本議事規則第58條(全體委員會處理法案的程序)的規定,研究該法案。
  • (2)
    如再付委的只是該法案中某一條或多條條文、某一個或多個附表、擬議新條文或擬議新附表,則全體委員會僅須審議再付委的事項,並以本議事規則第58條(全體委員會處理法案的程序)所規定的方式,審議該等條文或附表;其後如有需要,可考慮修正該法案的詳題或簡稱︰
    但立法會主席如認為必要或可取,可要求按照第(1)款的規定將整條法案再付委。
  • (3)
    全體委員會完成審議再付委的法案的所有程序後,須回復為立法會,並由負責該法案的議員就該再付委並經修正(或未經修正)的法案,向立法會作出報告。
  • (4)
    負責法案的議員以上述方式就再付委的法案作出報告後,除非該負責議員表示希望押後三讀,否則立法會須隨即進行該法案的三讀程序。如負責議員提出押後三讀,本議事規則第59條(全體委員會就法案作出報告的程序)的規定即適用,並不得容許再次動議將該法案再付委。

63. 三讀

  • (1)
    三讀並通過法案的議案動議後,立法會即須進行三讀該法案的程序。就該議案進行的辯論,須以簡短扼要的發言形式進行,辯論內容只限於應否支持該法案,而非就該法案的整體優劣及原則,或就該法案的擬議修正案或個別條文進行辯論;議員不可動議修正該議案。 (2021年第47號法律公告)
  • (2)
    立法會主席提出三讀該法案的待決議題之前,經立法會主席許可,得為更正法案中錯誤或疏忽出錯之處作出修正;但不得對法案提出實質的修正。
  • (3)
    三讀一條(或多條)法案的議案獲得通過後,立法會秘書須讀出該(或該等)法案的簡稱,並在該(或該等)法案末端寫上"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於今天通過",並註明日期。
  • (4)
    如三讀法案的議案遭否決,即不得就該法案再進行任何程序。

64. 法案的撤回或押後處理

  • (1)
    負責某法案的議員或官員,可在立法會開始就該法案進行二讀或三讀的程序時,宣布撤回或押後處理該法案。
    (2005年第74號法律公告)
  • (2)
    負責某法案的議員或官員可在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在立法會開始就該法案進行恢復二讀辯論的程序時,宣布撤回該法案 ──
    • (a)
      恢復二讀辯論的目的是為了作出該項宣布;及
    • (b)
      該目的已在根據本議事規則第54(5)條(二讀)作出恢復二讀辯論的預告中述明。
      (2005年第74號法律公告)
  • (3)
    負責某法案的議員或官員在根據第(2)款宣布撤回該法案時,可就與撤回該法案有關的事宜向立法會發言,但該等發言不容辯論。 (2005年第74號法律公告)

65. 呈交法案予行政長官簽署

立法會秘書須在立法會通過的每一條法案的一份文本上簽署核證其為真確本,並將之呈交行政長官簽署。

66. 發回重議的法案

  • (1)
    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如須發回立法會重議,有關的預告須於該法案獲通過後的3個月內送交立法會秘書;該預告須附有法案文本,以及由行政長官簽署的證明書,證明其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九條將該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
  • (2)
    立法會秘書接獲須予重議的法案後,須安排將該法案的一份文本送交每名議員,並在憲報刊登該法案全文,除非立法會主席指示在立法會會議上宣讀該發回的法案的簡稱前,該法案不須在憲報刊登。
  • (3)
    該法案的簡稱須按立法會主席的指示列入立法會會議的議程內。
  • (4)
    在立法會秘書讀出法案簡稱後,一名獲委派官員可以就該法案發回發言,該法案隨即交付內務委員會,除非立法會就任何議員在獲得立法會主席的同意後提出的一項可無經預告而動議的議案另有命令。 (2017年第187號法律公告)
  • (5)
    立法會如命令法案不須交付內務委員會,即當作已命令安排就該法案動議一項"行政長官按照《基本法》第四十九條發回的......(法案名稱)經重議後予以通過"的議案,該議案可由任何議員無經預告而動議。會議紀要內須記錄立法會作出此項命令。
  • (6)
    如發回的法案交付內務委員會,內務委員會須立即安排(如認為有需要,可連同任何為修訂該發回的法案而提交並已交付內務委員會的法案)按其認為適當的方式研究該發回的法案。內務委員會在完成該發回的法案的商議工作後,可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一項"行政長官按照《基本法》第四十九條發回的......(法案名稱)經重議後予以通過"的議案。 (2000年第228號法律公告)
  • (7)
    議員不得動議修正根據第(5)或(6)款動議的議案。
  • (8)
    如贊成"行政長官按照《基本法》第四十九條發回的......(法案名稱)經重議後予以通過"的議案的議員數目不少於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立法會秘書須讀出該法案的簡稱,並在該法案末端寫上"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於今天重議,並以不少於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並註明日期。立法會秘書須核證該法案的真確本一份,並將之呈交行政長官簽署。
  • (9)
    如贊成"行政長官按照《基本法》第四十九條發回的......(法案名稱)經重議後予以通過"的議案的議員數目少於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立法會秘書須讀出該法案的簡稱,並在該法案末端寫上"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於今天重議,贊成行政長官按照《基本法》第四十九條發回的......(法案名稱)經重議後予以通過的議案的議員少於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並註明日期。立法會秘書須核證該法案的真確本一份,並將之呈交行政長官。
  • (10)
    在有關該法案的議案根據第(5)或(6)款動議前,如行政長官已根據《基本法》第七十六條簽署發回的法案,而立法會秘書亦已接獲有關通知,則不得就該法案再進行任何程序。
Introduction
Down arrow
法案的格式
提交法案的預告
法案的提交及刊登
法案的首讀
二讀
法案的付委
委員會就法案的職能
法案的修正案
全體委員會處理法案的程序
全體委員會就法案作出報告的程序
法案專責委員會中的程序
專責委員會就法案作出報告的程序
專責委員會報告的法案再付委的程序
三讀
法案的撤回或押後處理
呈交法案予行政長官簽署
發回重議的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