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2

立法會監察委員會處理投訴程序

(2026年1月)

第I部分:初步處理投訴
第II部分:考慮投訴
第III部分:調查投訴
第IV部分:向立法會提交報告
第V部分:暫時中止或不展開有關投訴的工作
第VI部分:保密規定
第VII部分:委員參與處理投訴
附件
立法會監察委員會
就議員不當行為施加處分的類別及執行機制
處分類別
執行機制
不當行為的次數及嚴重程度
警告及訓誡
書面警告
由立法會監察委員會主席執行
  • 第1次犯輕微不當行為
書面警告及
當面訓誡
  • 第2次犯輕微不當行為
藉議案施加處分
訓誡
由立法會監察委員會副主席在立法會會議上,
根據《議事規‍則》第‍85條動議議‍案,
讓立‍法‍會決‍定是‍否支持施加監察委員會建‍議的處分
  • 第3次犯輕微不‍當‍行為
譴責
  • 第1次犯嚴重不‍當行為
暫停職務並
扣‍減議員酬‍金及津‍貼
  • 第1次犯非常嚴重不‍當行為
  • 第2次犯嚴重不‍當行為
  • 超過3次犯輕微不‍當‍行‍為
  • 議員不當行為包括與其個人利益的登記及申報、申請發還工‍作開支或申請預支營運資金,以及與議員行為操守、工作表現等事‍宜有關的不‍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