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1
可獲主席信納的合理缺席理由
合理理由包括:
1.
嚴重疾病或受傷
2.
分娩、侍產
3.
結婚
4.
家屬身故
5.
參加由立法會或特別行政區政府安排的活動
例子:
參加立法會或其委員會的外訪代表團
6.
參加由中央安排的會議及活動
例子:
出席全國人大或全國政協的會議及活動
出席中央國家機關安排的會議及活動
7.
兼任行政會議成員的立法會議員出席由行政會議安排的會議及活動
8.
其他獲主席信納合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