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豁免類別的立法機關文件及紀錄

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可拒絕提供屬下列獲豁免類別的文件及紀錄予公眾查閱:
  1. 適用於香港的成文法或普通法所禁止披露的文件或紀錄;
  2. 與執法、法律訴訟程序及法律專業特權有關的文件或紀錄,如披露該等文件或紀錄會傷害或損害執法、司法、正在進行或可能會進行的任何法律訴訟程序或有關各方;
  3. 為他人持有或由他人提供並有明確的理解為在未經其同意下不得披露的文件或紀錄;
  4. 與個別申訴個案有關的文件或紀錄;
  5. 與立法機關及獲立法機關授權行使《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9(2)條所賦予權力的委員會有關的文件或紀錄,以及與受覆檢規定約束的調查委員會有關的文件或紀錄,如過早披露有關文件或紀錄會對有關各方造成傷害或損害,或妨礙此等委員會或其後的委員會的運作;
  6. 與立法機關及其委員會正在進行的工作、商業敏感資料、研究、統計、數據及預定出版物有關的文件或紀錄,如過早披露有關文件或紀錄會造成誤導或不公平情況,或引致獲得不當的得益或利益;
  7. 議員與立法會秘書處之間在保密情況下取得或傳遞的資料或紀錄;及
  8. 如供查閱會不利於保存的文件或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