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訪

檔案館開放予有興趣研究或希望對立法機關的歷史,職能和活動有更多了解的公眾人士使用。

歡迎使用者就需要查閱的檔案,預先聯絡檔案館,以便安排。如有其他問題,請向檔案館職員查詢。

團體參觀可以預約安排。


Location map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Complex
開放時間
星期一至五 上午9時至下午6時
(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如需於星期六查閱檔案,請與檔案館另行安排。
電子郵件
熱線
(852) 3919 3448
地址
香港中區立法會道1號
立法會綜合大樓 地下閣樓
立法會檔案館
A
公眾入口2 (供訪客使用)
B
天橋入口 (殘疾人士可使用此入口進入綜合大樓)
C
公眾入口1 (供導賞團及公眾人士使用)
詳情請按以上立法會綜合大樓位置圖。

立法會檔案館服務使用守則
向下箭頭
立法會檔案館(下稱"檔案館")保存獨特珍貴而具有永久保留價值的檔案資料,供立法會議員及職員參閱。公眾人士可在檔案館內指定的閱覽區查閱有關檔案。為保護這些寶貴的資源,讓後世可以繼續查閱和使用,請使用者遵守下列守則︰
  1. 首次使用檔案館服務的人士須在立法會檔案館線上申請一個讀者帳號查閱歷史檔案。使用者或須出示附有相片的身份證明文件作核實用途。
  2. 14歲以下的使用者應由一名成年人陪同。
  3. 個人物品(如︰手提袋、雨傘、雨衣等)及任何並非在查閱檔案資料時合理需要使用的物品,應存放在檔案館的儲物櫃或檔案館職員指定的地方。離開檔案館時,必須帶走儲物櫃内所有的個人物品。個人物品如有遺失,檔案館概不負責。
  4. 任何食品、飲品、口香糖、糖果、筆、剪刀、切刀、膠紙或任何會對保存歷史檔案構成威脅的物件,不得帶進檔案館閱覽區。
  5. 使用者應遵守秩序,保持安靜。手提電話及其他響鬧裝置應設定為靜音模式,並且不應在閱覽區通話。
  6. 檔案館於同一時間內最多提供6件檔案予使用者在閱覽區查閱。
  7. 翻閱歷史檔案及資料時務必謹慎。使用者應戴上檔案館提供的棉質手套,小心地慢慢翻頁,避免對檔案文件造成任何形式的損毀。
  8. 使用者不得以任何方式重新編排歷史檔案,並且不得塗污、標示、以透明物品覆蓋檔案描摹、摺疊、撕裂、更改或移除歷史檔案中的任何文件。
  9. 使用者可使用鉛筆或手提電腦/類似的手提裝置作摘記。未經檔案館職員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複製獲發的歷史檔案或資料。
  10. 在拍攝或以任何形式複製歷史檔案或資料時,須遵守香港法例《版權條例》(第528章)的規定及《有關立法機關歷史檔案及紀錄的版權告示》。拍攝時請勿使用閃光燈。
  11. 只可用白紙作書簽,不得使用報事貼、曲別針或任何會對檔案資料造成損毀的物件。
  12. 使用者不應挨靠在歷史檔案上、在資料上放置物件,或以其作書寫墊底之用。歷史檔案在查閱期間須平放在桌上。在打開釘裝成冊籍的檔案本後,不得把檔案本翻過來反放在桌上。
  13. 檔案文件如遭損毀或有遺失,應即時告知檔案館職員。
  14. 使用者在離開檔案館前,務須將所有獲發的檔案及資料歸還給檔案館職員。歷史檔案在歸還給檔案館職員前須留在桌上。
  15. 使用者如拒絕遵守此等守則,或不獲准查閱歷史檔案及/或使用館內服務和設施。
  16. 有需要時,上述守則會予以檢討並作出更改。
立法會秘書處
2026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