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 | 确认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下午4时30分至4时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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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1)1619/03-04号文件 (于2004年4月26日随立法会CB(1)1624/03-04号文件发出)
| - | 2004年4月7日会议的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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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下午4时32分至6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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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当局就上次会议提出的事宜作出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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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1)1620/03-04(01)号文件 (于2004年4月26日发出)
| - | 政府当局就法案委员会在2004年4月7日第八次会议上提出的事项所作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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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逐项审议条例草案的条文
| - | 于2003年3月7日随立法会CB(3)464/02-03号文件发出的条例草案
| | - | 政府当局建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拟稿(立法会CB(1)1620/03-04(02)号文件) (于2004年4月26日发出))
| | - | 政府当局所拟备新建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标明修订标记的文本(立法会CB(1)1620/03-04(03)号文件) (于2004年4月26日发出))
| | - | 政府当局为2004年4月7日第八次会议所拟备的条例草案标明修订标记的文本(立法会CB(1)1437/03-04(03)号文件)(英文本已于2004年4月1日发出,中文本已于2004年4月2日随立法会CB(1)1451/03-04号文件发出)
| | - | 政府当局就条例草案拟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提交的报告(立法会CB(1)1126/03-04(01)号文件)(英文本已于2004年2月26日发出,经修订的中文本已于2004年3月3日随立法会CB(1)1171/03-04号文件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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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事务部与政府当局之间的来往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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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1)1469/03-04(01)号文件 (于2004年4月6日发出)
| - | 助理法律顾问于2004年4月2日致政府当局的函件,当中载述其对政府当局建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拟稿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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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1)1365/03-04(02)号文件 (于2004年3月23日发出)
| - | 助理法律顾问于2004年3月20日致政府当局的函件,当中载述其对政府当局建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拟稿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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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1)1805/02-03(01)号文件 (于2003年5月30日发出)
| - | 助理法律顾问于2003年5月21日致政府当局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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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1)1805/02-03(02)号文件 (于2003年5月30日发出)
| - | 政府当局于2003年5月27日答覆助理法律顾问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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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I. | 其他事项
(下午6时30分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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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前发出的其他相关文件一览表载于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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