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 至 2005 年度
立法會彙報
第13期 (2005年3月3日)



在2005年3月2日舉行的立法會會議,立法會通過下列兩項無立法效力的議案:

(1)由馮檢基議員動議,有關「對扶貧委員會的期望」的議案

"鑒於行政長官於今年初發表的施政報告中,宣布成立扶貧委員會(下稱'委員會'),而委員會由醞釀到現時成立初期,無論從扶貧方向,以至運作模式等,均缺乏清晰定位及具體計劃,本會促請政府在委員會的方向、運作及推動社會參與方面,積極採納以下建議:

(一)訂立清晰和明確的扶貧方向,釐清委員會的角色及其背後價值取向;
(二)制訂量度貧窮指標,以便對社會上貧窮問題作準確分析和評估,清楚界定受助對象,使更有效運用資源;
(三)研究本港貧窮問題的成因,檢視社會整體結構及現行制度,以及擬定須探討的貧窮範疇,如兒童及長者貧窮、在職貧窮、第二安全網及綜援制度檢討等;
(四)鑒於委員會現時的成員涵蓋面略嫌不足,須在委員會中加入如負責房屋及交通等範疇的政策局、相關執行部門及公營交通機構的代表,以便涵蓋貧窮人士不同的生活層面;
(五)協調各政策局及其轄下部門,制訂具體的扶貧計劃,訂立可行及明確的扶貧目標,以及具體的執行時間表;各部門須定期向委員會提交報告,而委員會須向公眾匯報工作進展,並在每次會議後向公眾作簡報;
(六)建立評審機制以評估各項政策對社會上貧富懸殊情況的影響,各政策局和部門必須就其推出的新政策和計劃進行有關評估,並在推行前作出適當調整;此外,亦應就現行有關法例及政策進行這項評估;及
(七)推動社會參與,建立伙伴關係,鼓勵工商界支持及履行其企業社會責任,並應下放權力及資源予地區組織,有效利用它們的彈性,因應各區不同的貧窮情況,作出適切回應;此外,應定期舉行公眾論壇,讓公眾參與扶貧政策的制訂過程。"

(2)由李永達議員就「兩電管制計劃協議及長遠能源政策」動議,經陳鑑林議員修正及張宇人議員進一步修正的議案

"鑒於兩間電力公司的《管制計劃協議》將在2008年屆滿,本會要求政府認真考慮以下原則,藉以決定未來電力市場發展的路向:

(一)電力公司應收取合理電費;
(二)應增加調整電費機制的透明度,研究引入可加可減的電費調整機制;
(三)任何新訂的管制計劃協議應具備充分的彈性,並可在合理的年期內作出檢討;
(四)應考慮更多因素來訂定准許投資回報率,並將該回報率降低;
(五)應採取有效措施減低發電時的污染物排放量;
(六)鼓勵電力公司開發及引入使用可再生能源;
(七)應維持穩定及安全的電力供應;
(八)應積極研究全面實施電力聯網;及
(九)電力公司應多採用更環保的能源;
此外,政府應研究成立能源管理局的可行性,以負責制訂長遠及整體的能源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