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05/06-24

立法會

議程

2006年4月26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 法律公告編號
1. 《2006年中國國籍(雜項規定)條例(修訂附表 - 費用調整)令》 67/2006
2. 《2006年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條例(修訂附表 - 費用調整)公告》 68/2006
3. 《2006年入境(費用調整)規例》 69/2006
4. 《2006年人事登記(費用調整)規例》 70/2006
5. 《2006年僱員再培訓條例(修訂附表2)公告》 71/2006

其他文件

1. 第84號 - 審計署署長第四十六號報告書
衡工量值式審計結果 ─ 二零零六年三月
(由立法會主席提交)

2. 第85號 - 優質教育基金截至二零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止的年度
經審計帳目報表連同審計署署長的報告
(由教育統籌局局長提交)

3. 第86號 - 教育發展基金截至二零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止的年度
經審計帳目報表連同審計署署長的報告
(由教育統籌局局長提交)

4. 第87 號 - 語文基金截至二零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止的年度
經審計帳目報表連同審計署署長的報告
(由教育統籌局局長提交)

5. 第88號 -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2006/2007財政年度核准收支預算
(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提交)

6. 第89號 - 九廣鐵路公司
二零零五年年報
(由財政司司長提交)

II. 質詢

1. 林偉強議員問:

有新界鄉村村代表向本人投訴,指政府以大部分新界鄉郊地區的人口密度偏低為理由,沒有提供資源在這些地區建造鄉郊道路和安裝符合標準的防火設備及配套硬件等基礎設施,因而妨礙向這些地區提供消防及救護服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會不會盡快覆檢興建新界鄉郊車輛通道的政策,調低當中所規定的人口密度下限,以及盡快在現時沒有車輛通道的新界鄉村鋪設小型車路,以便利小型救援車輛的進出;

(二) 有沒有計劃向新界鄉郊地區的消防局提供足夠數量及適用的小型消防車、消防電單車及救護車輛;若有,計劃的詳情;若沒有,原因是甚麼;及

(三) 會不會在新界各鄉村內設置標準柱型消防栓或安裝消防喉轆等配套硬件?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
保安局局長

2. 李永達議員問:

關於物業交易資訊的蒐集和發放,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沒有就已簽訂臨時買賣合約但最終沒有完成的物業交易數目進行統計;若有,去年涉及的住宅物業單位總數和總值多少;若沒有,政府會不會進行有關統計,並定期公布沒有完成交易的個案數目及原因;

(二) 現行法例有沒有條文針對以虛假的物業交易誤導市場的行為;若有,執法情況如何;若沒有,政府會不會考慮立法禁止這種行為;及

(三) 為增加物業交易的透明度,會不會參考證券市場有關披露交易的規定,考慮要求發展商披露主要交易及與有關連人士進行的物業交易?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

3. 陳偉業議員問:


有市民最近向本人求助,指他的家人早前離世,但死者親人並不知情,而政府沒有通知死者親人,便把死者葬於沙頭角沙嶺墳場,警方在6個月後才將死訊通知死者親人。由於該墳場位於禁區,難以前往拜祭,他曾要求當局盡快把死者改葬其他墳場,但根據當局的規定,他必須先行辦理繁複手續並支付高昂費用,才可將遺體改葬。由於他經濟能力有限,至今仍未能領回親人遺體安葬其他墳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當局現時有沒有措施將市民的死訊通知他們的親人;若有,措施的詳情,以及當局在死者親人未獲通知的情況下便把死者埋葬的原因;

(二) 當局會不會改善第(一)項所述的措施,以確保當局會竭盡所能通知死者親人,而只在無法取得聯絡的情況下,才會自行將死者埋葬;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及

(三) 對於當局未有通知死者親人便自行將死者埋葬的情況,當局會不會考慮簡化死者親人申請領回遺體改葬的手續,以及豁免或減低相關的政府收費;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
保安局局長


4. 涂謹申議員問: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當個人資料私隱專員(下稱"專員")經調查後認為某資料使用者違反了該條例內的規定或保障資料原則,可向其發出執行通知,以糾正違例行為。該資料使用者只有在違反該執行通知的情況下才屬犯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會不會全面檢討該條例,以及考慮賦予專員權力,對嚴重違反保障資料原則的人士直接提出檢控;及

(二) 會不會向專員增撥資源,以增添人手,主動調查懷疑違反該條例的個案?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5. 楊森議員問:


醫院管理局(下稱"醫管局")主席向傳媒表示,希望在本年內大幅增加多項公共醫療服務收費,以維持有關服務的質素,防止濫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醫管局主席就上述醫療服務被濫用及增加收費能減少濫用所提出的理據,以及當局在決定是否同意增加收費前,會不會探討透過改善服務模式及運作等其他方法,減少不適當使用醫療服務;

(二) 當局在去年就未來醫療服務模式進行諮詢時,共接獲多少份反對大幅增加公共醫療服務收費的意見書;當局在研究會否增加有關的收費時,會不會回應這些反對意見,以及考慮設立機制,使醫療服務費用的調整,必須獲得公眾或其代表的支持;及

(三) 當局會不會考慮制訂一套清晰客觀的準則,以決定是否增加公共醫療收費,例如將公營醫療服務收費與市民入息中位數掛鈎,從而評估及計算有關的收費?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

6. 劉秀成議員問:


關於文物建築保護政策(下稱"文物政策"),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當局就文物政策檢討進行的公眾諮詢已於2004年5月結束,為甚麼至今仍未公布新的文物政策;當局計劃何時作出公布;

(二) 新的文物政策會否為市區重建及城市規劃工作提供指導原則;若會,有關的詳情;若不會,原因是甚麼;及

(三) 有甚麼現行政策和長遠策略可避免城市發展的路向和文物政策互不協調?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7. 李柱銘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在2000-01至2005-06年度,每年度每個區議會就其所屬地方行政區內的環境改善事務、康樂及文化活動促進事務和社區活動分別獲得的撥款額,以及所承擔的工程和活動項目的分別數目;及

(二) 當局在本財政年度就每項上述3項事務及活動向每個區議會提供的核准預算撥款額?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8. 張文光議員問:


關於政府在2001年中提出的加強區議會角色和職能措施的實施情況,政府曾在本年3月1日的立法會會議上答覆議員的質詢。政府可否就該答覆向本會提供下列補充資料:
(一) 鑒於當局正研究和跟進各區議會在過去3年所提出的195項關於地區文康設施和服務的建議,請按區議會分列該等建議的內容及未能即時落實的詳細原因;

(二) 鑒於當局表示就各區議會在過去3年所提出關於地區市政設施和服務的建議,有13項會視乎資源情況而予以考慮及不時檢討,另有11項則未獲採納,請按區議會分列該等建議的內容;

(三) 過去3年,18區區議會秘書處所接獲由政策局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電子複本的名稱;

(四) 請按區議會列出以下資料:自本屆區議會會期開始以來,各政策局局長及部門首長分別與區議會議員會面的次數,以及標示當中哪些是區議會會議;

(五) 鑒於現時鄉郊小工程計劃督導委員會及市區小工程計劃督導委員會的主席均由民政事務總署署長擔任,為何當局不實施其2001年的建議,由區議會主席或區議會議員擔任該等委員會的主席;

(六) 現時沒有區議會議員出任成員的分區諮詢委員會的數目、名稱及沒有區議會議員出任該等委員會成員的原因,以及當局有否訂定計劃及時間表,將分區諮詢委員會的區議會議員成員數目的百分比提高至特定指標;若有,相關指標為何;及

(七) 現時由區議會議員擔任主席的分區諮詢委員會名稱、其他分區諮詢委員會名稱、為何有分區諮詢委員會並非由區議會議員出任主席,以及當局有否訂定計劃及時間表,使所有分區諮詢委員會均由區議會議員擔任主席?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9. 何俊仁議員問:


關於兩個前臨時市政局遺留下來的工程項目,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兩項嘗試由私營機構參與斥資興建及管理的工程項目(即觀塘康樂及文化中心和將軍澳冰上運動中心)現時的進展情況;及

(二) 已納入覆檢範圍的70項涉及文康設施和10項涉及環境衞生設施的工程項目各自涉及的撥款額;未能盡快開展上述涉及環境衞生設施的工程項目的原因,以及在該80項工程項目當中,有否項目(天水圍第33A及29區地區廣場除外)可以小型建築工程方式推展;若有,有關項目的名稱?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10. 鄺志堅議員問:


據報,當局未有妥善利用處理污水所產生的沼氣。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每間污水處理廠現時每月產生的沼氣數量;

(二) 有否妥善利用這些沼氣的政策;若有,政策的詳情;及

(三) 現時當局如何利用這些沼氣及所利用的沼氣數量;有否將沼氣出售;若有,出售給甚麼機構及每年的收入?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

*11. 劉皇發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目前全港有多少個旱廁及其分布地區;

(二) 當局根據甚麼準則決定各個旱廁在改建沖水式廁所工程中的優先次序;及

(三) 有否計劃把所有旱廁改為沖水式廁所;若有,施工時間表及費用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

*12. 鄭經翰議員問:


關於領匯管理有限公司("領匯公司")把公共屋邨的商場鋪位及街市檔位整批出租予整體承租商,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領匯公司有否就整體承租商於街市檔位租約期在本年屆滿時,把檔位租金上調的幅度作出限制;

(二) 鑒於房屋委員會("房委會")過往規定整體承租商按指定的行業組合出租商鋪或街市檔位,以及訂明每個鋪位/檔位的許可經營行業,政府當局有否要求領匯公司繼續對整體承租商施加相同的規定;及

(三) 鑒於房委會在過去數年經濟不景時,曾透過整體承租商向分租商戶提供租金寬減,是否知悉領匯公司會否仍舊採取此項安排?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

*13. 田北俊議員問:


當局由本月開始,向居於元朗、離島及北區而有經濟需要,並完成了僱員再培訓局全日制課程或就業掛鈎課程的人士,提供短期交通費支援,以鼓勵他們重投工作。北區區議會轄下的勞工及經濟事務委員會曾於本月4日致函本會議員,提議增加有關撥款,並取消申請人須完成了有關課程的規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當局規定申請人必須完成了有關課程的原因;及

(二) 有否研究取消此項規定的可行性;若有,研究的結果,以及估計每年所需的開支;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政司司長

*14. 馬力議員問:


關於政府部門和法定機構外判資訊科技項目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在過去3年外判的項目中,承辦商或其僱員曾接觸市民個人資料的項目的詳情,包括委聘的部門/機構、承辦商的名稱,以及涉及的個人資料的類別;及

(二) 有關的政府部門及法定機構如何監察其承辦商遵從政府的資訊保安政策和指引、過去3年曾發現承辦商違反有關政策或指引的個案數字,以及這些個案的詳情和處理的結果?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工商及科技局局長

*15. 黃定光議員問:


據報,中國與東南亞國家聯盟("東盟")所訂立的自由貿易協議,涵蓋範圍並不包括香港,日後內地貨物可直接出口往東盟各國,因而會嚴重削弱香港作為內地轉口港及經濟貿易窗口的地位。此外,現時內地亦正與多個國家和地區商討訂立類似協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評估內地與東盟訂立自由貿易協議對香港的影響;若有,評估的結果;若否,原因為何;

(二) 會否爭取將香港納入上述自由貿易協議的涵蓋範圍;若會,將於何時進行;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 現時當局有否與其他國家及地區商討訂立自由貿易協議;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工商及科技局局長

*16. 張超雄議員問:
(譯文)

據報,由於政府推廣環保樓宇的政策,以致發展商只需支付相等於有關樓面面積價值極小部分的地價,便可為其建築項目增加價值以億元計的樓面面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自上述政策實施以來,因加設環保設施而獲批出額外樓面面積的住宅地產發展項目的名稱、每個項目的以下資料:額外樓面面積、發展商因提供環保設施而須支付的地價及所涉額外樓面面積的現時市值;有關的發展項目總數、涉及的總樓面面積及總金額;及

(二) 會否檢討上述政策以解決上述問題?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

*17. 李華明議員問:


政府在2003年12月告知本會,計劃將《生物多樣性公約》及《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議定書》")延伸至香港,藉着規管進出口改性活生物體(下稱"LMOs")(即任何具有憑藉現代生物技術獲得的遺傳材料新異組合的活生物體),加強保護本港的生物多樣性。當局在去年4月表示,制定新法例以實施《議定書》的工作仍在進行中。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漁農自然護理署去年向農民(包括進行有機耕種的農民)分發含基因改造成份的木瓜種子和種苗,有否違反《議定書》所載的原則和規定;

(二) 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及其轄下部門有否參與上述的法例制定工作;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 鑒於《議定書》訂明任何國家出口LMOs,必須事先取得進口國的知情同意、提供LMOs不會對生物多樣性和人類健康構成不利影響的風險評估報告、將LMOs如是明確標明及說明有關資料,政府會否參照上述的預先防範做法,考慮在本港實施基因改造食物強制性標籤制度的問題;若會,有關的考慮因素為何;若否,理據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

*18. 余若薇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在2004/05及2005/06兩個學年,每年官立小學教師申請參加提早退休計劃的人數;成功申請者的數目、年齡分布、最短、最長及平均教學年資;當中持有學位的人數、分別達到英語及普通話能力要求的人數;以及所涉的開支款額及撥款餘額?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統籌局局長

*19. 譚香文議員問:


關於現時清盤人專業責任制度及服務收費,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會否考慮檢討清盤人的專業責任制度,使清盤人因疏忽而被債權人索償時須承擔相稱的專業責任;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 會否考慮訂立一套較為清晰的清盤人收費制度,以確保他們可有合理收入;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 會否加強監管清盤人,以維持清盤人的專業服務質素;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20. 王國興議員問:


關於政府統計處編製的2005年就業數據,政府可否按以下表格列出就業人士的分類數目(不包括無酬家庭從業員、外籍家庭傭工及因休假而在統計前7天內工作少於35小時的就業人士)?

性別 統計前7天內的
工作時數
每月就業收入(港元)
少於
3,000
3,000至
4,999
5,000至
7,499
7,500至
9,999
1萬或
以上
總計
女性 少於35小時





35至44小時





45至54小時





55至59小時





60小時或以上





小計





男性 少於35小時





35至44小時





45至54小時





55至59小時





60小時或以上





小計





男女
合計
少於35小時





35至44小時





45至54小時





55至59小時





60小時或以上





總計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法案

首讀


1. 《2006年博彩稅(修訂)條例草案》

2. 《2006年運貨貨櫃(安全)(修訂)條例草案》

3. 《2006年收入條例草案》


二讀(辯論中止待續)

1. 《2006年博彩稅(修訂)條例草案》 民政事務局局長

2. 《2006年運貨貨櫃(安全)(修訂)條例草案》 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

3. 《2006年收入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IV. 議員議案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動議的決議案

    梁劉柔芬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2. 議決修訂《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83(5)(a)條,在"董事職位"之後加入",以及如有關公司屬《公司條例》(第32章)第2(4)條所指的另一間公司的附屬公司,亦指該另一間公司的名稱"。

  3. 器官捐贈

    陳智思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4. 鑒於本港捐贈器官的情況雖經多年宣傳仍未如理想,所捐贈器官的數目並不足以應付輪候器官人士的需要,本會促請政府立即全面檢討現行捐贈器官的政策,以制訂一套有效的器官捐贈措施,使有需要的病人能盡快得到合適的器官延續其生命;有關措施應包括:投放更多資源,以改善現時政府、醫院管理局和香港醫學會收集器官捐贈者意願和登記捐贈者資料的方法,令市民更易於登記成為捐贈者;加強資料處理系統,例如設立後端電腦系統,以便更有效處理全港器官捐贈者的資料,使獲授權人士易於查閱;以及加強宣傳器官捐贈的訊息,鼓勵市民積極登記成為器官捐贈者。

    出席的政府官員: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

  5. 全民退休保障

    李卓人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6. 本會促請政府設立可持續運作的全民退休保障計劃,讓所有長者退休後均可即時享有經濟保障,以維持基本生活需要。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楊孝華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促請政府"之前加上"為了令退休人士享有更好的基本生活水平和更佳的經濟保障,",並在其後加上"採取更多鼓勵措施,包括為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自願性供款提供扣稅優惠,以協助市民更周全地訂出適合自己的退休保障計劃;政府亦應在不加重現時社會負擔的前提下,積極研究";及在"全民退休保障計劃"之後刪除",讓所有長者退休後均可即時享有經濟保障,以維持基本生活需要",並以"的可行性"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