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06/07-24

立法會

議程

2007年4月25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2007年公眾衞生及市政(將地方撥作公眾遊樂場地 用途)令》57/2007
2.《2007年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修訂附表4)令》58/2007
3.《古物及古蹟(暫定古蹟的宣布)(薄扶林道128號)公告》59/2007

其他文件

1.第88號-香港旅遊發展局 2005-2006年度年報
(由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提交)

2.第89號-九廣鐵路公司 二零零六年年報
(由財政司司長提交)

3.《〈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劉江華議員提交)

4.《〈2005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涂謹申議員提交)

II. 質詢

1. 梁國雄議員問:


上月初,警方以遊行或會造成嚴重交通不便和對公眾安全構成威脅為理由,反對社會民主連線在上月10日晚上舉辦公眾遊行。警方當晚更派出數百名警員阻止該團體舉行該活動,並警告在場人士警方可根據《公安條例》拘捕堅持進行遊行活動的人士。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警方過去曾經不阻止其反對的公眾遊行舉行(但保留事後檢控的權利),為何警方處理上述遊行的手法與以往的不同,而警方有沒有就如何處理其反對的公眾遊行向前線警員發出指引;

    (二)過去5年,警方每年反對公眾遊行及公眾集會的宗數並按反對理由列出分項數字、每年分別反對和不反對多少宗在晚上進行的公眾遊行活動(包括在下午開始的遊行)、作出有關決定的準則,以及反對的理由;及

    (三)會不會考慮修改《公安條例》,廢除賦權警方反對舉行公眾遊行及公眾集會的條文,以落實《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的和平表達意見的權利?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2. 單仲偕議員問:


本人收到不少市民投訴,他們表示最近前往選舉事務處查閱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就選舉開支及選舉捐贈提交的申報書時,只獲准閱覽而不准抄錄詳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選舉事務處過往曾否容許公眾人士抄錄候選人的申報書詳情;若然,為何就剛過去的行政長官選舉採取不同的做法;

    (二)公眾人士抄錄候選人提交的申報書詳情是否違法;若然,有關條文的詳情是甚麼;若否,會否考慮讓公眾人士這樣做;及

    (三)會不會考慮將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提交的申報書的複本上載政府網站,以便公眾人士查閱有關詳情;若會,何時落實;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政制事務局局長

3. 石禮謙議員問:
(譯文)

據悉,自2005年起,當局不時就已核准的分區計劃大綱圖實施各種形式的建築物高度限制及縮減地積比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實施上述建築物高度限制及縮減地積比率的政策目的是甚麼;及

    (二)自2005年以來,曾就哪些地區和私人土地實施上述限制及作出上述縮減,以及估計因此而損失的公帑及土地價值各有多少?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

4. 張學明議員問:


巴士票價可加可減機制生效已一年多,但專營巴士公司實施的票價優惠措施,卻限制乘客須於同日來回並使用同一條或同一組別的巴士線,才可於回程時獲得票價折扣優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自上述有限制的票價優惠措施生效至今,受惠乘客的總數,以及受惠乘客人數最多及最少的10條巴士路線號;給予乘客的累積票價優惠款額和平均每位乘客獲得的票價優惠款額,請按長、中及短途巴士路線列出分項數字;及

    (二)巴士票價優惠措施的實際受惠人數是否遠少於與最初的估計受惠人數;若然,政府會不會考慮要求專營巴士公司取消有上述有限制的票價優惠,改為提供逐次扣減的單程票價折扣優惠?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

5. 李卓人議員問:


據報,漁農自然護理署人員曾在上水狗房以獵槍射殺參與自願退還飼養活豬牌照計劃的豬農所交出的豬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以上述方式處理該等豬隻的原因;

    (二)有沒有評估以上述方式處理該等豬隻有否觸犯《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的條文;如果有作出評估,結果是甚麼;及

    (三)會不會考慮以其他方式處理參與上述計劃的豬農所交出的豬隻?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

6. 林健鋒議員問:


為吸引更多外來及本地投資、推動資產管理業務發展,以及使金融市場更暢旺,本港自去年2月起取消遺產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2006-2007財政年度的遺產稅收入、該項收入與原先預算的差別,以及出現差別的原因;

    (二)有沒有計算取消遺產稅至今為本港帶來多少新的外來及本地投資,特別是在資產管理業務方面;及

    (三)有沒有制訂其他措施推動資產管理業務的發展,以開拓商機和增加就業?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政司司長

*7. 張宇人議員問:


一位已退休的投資銀行家在今年2月中旬發表文章,批評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於去年公布的《強積金制度五年投資表現回顧》內的投資回報有被高估之嫌,並指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服務提供者收費昂貴,損害強積金的投資效益。該篇文章引起社會廣泛的關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評估積金局有否在上述報告內掩飾強積金服務提供者的收費過高和回報率過低的情況;若有評估,結果為何,以及該報告為何沒有採用市場人士認為更能反映事實的複合年回報率及沒有包括交易徵費等開支來計算和分析強積金投資的回報率;

    (二)會否要求積金局每年就強積金進行中央結算,以及詳細比較所有強積金服務提供者的產品回報率、各類開支成本、交易徵費、風險程度及投資效益,以提高強積金計劃的透明度;及

    (三)鑒於現時為飲食業及建造業僱員而設的強積金行業計劃只由兩個營辦商營辦,該等行業的僱員認為欠缺競爭,有關當局有否研究該等營辦商收取的行政費用是否偏高;若有研究,結果為何;若沒有研究,會否進行有關的檢討,以及研究引入措施,確保該計劃的強積金投資合乎效益?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在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缺席期間)


*8. 李國麟議員問:

房屋署現時會因應個別長者的需要,替公共屋邨("公屋")的長者住戶改裝室內設施,以方便他們的起居生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正在等候房屋署替他們改裝室內設施的長者住戶數目(並按屋邨列出分項數字),以及當局估計完成有關工程所需的時間、人手及資源;

    (二)房屋署由接獲社會福利機構或職業治療師的建議至完成有關工程所需的平均時間和涉及的程序;

    (三)房屋署會否考慮主動前往長者住戶的單位視察,以便按長者的需要進行改裝室內設施工程;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政府會否考慮擴展這項措施,以低廉費用或免費替有需要的非公屋獨居長者改裝室內設施;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

*9. 陳偉業議員問:


本人曾在2006年6月21日的立法會會議上就遏止內地漁民非法進入香港水域捕魚的問題提出質詢。政府當局在答覆時表示,當局認為現時的措施已能夠達致保障香港漁民權益,以及保護本港海域的生態環境的目的。然而,近日本人仍接獲不少市民求助,他們指在2006年12月31日至2007年1月3日期間,每日平均有10至15艘內地漁船非法進入大小鴉洲水域,並扯去共140個長洲漁民在該處水域設置的漁網。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2006年7月至今,在大嶼山以南海面(包括大小鴉洲、坪洲及長洲一帶海域)巡邏的水警人手編制;

    (二)自2006年7月至今,內地漁船涉嫌非法入境捕魚的個案數目,當中被檢控及定罪的個案數字各有多少;及

    (三)除了在答覆上述質詢時所提及的措施外,政府會否採取其他措施解決內地漁船非法入境捕魚的問題,以保障本地漁民權益及保護本港海域的生態環境;若會,措施的詳情;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10. 劉慧卿議員問:


政府於去年批出價值7.68億元的工程合約,承辦商須負責運作本港的公眾填料接收設施(包括兩個填料庫)及運送公眾填料至內地指定接收點。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有關的填料庫現已接近滿溢,當局為何仍將公眾填料接收設施的運作外判予承辦商;

    (二)在本港及在內地處置公眾填料的每公噸費用分別是多少、本港的公眾填料接收設施的運作成本、在內地接收填料工地興建基建設施的開支、運作這些設施所涉及的員工薪酬和行政開支,以及其他有關的工程的開支;

    (三)既然運往內地的公眾填料具經濟價值,為何當局不向內地當局收取費用,反而透過給予承辦商的合約費向內地當局支付費用;

    (四)內地當局為接收本港的公眾填料而需負責哪些工程和有關開支為何;及

    (五)運送公眾填料往內地會為本港帶來何種效益?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

*11. 蔡素玉議員問:


有公司向本人反映,指政府現時以傳真方式向有關公司發出政府工程招標書和長達數十頁的招標章則。該項安排對無意參與投標的公司造成浪費,亦不環保。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考慮發出指引,改變上述的招標安排(例如只傳真招標書,待收件的公司表示有興趣參與投標後才向其發出整份招標章則);若會,有關指引的詳情;若否,原因為何;及

    (二)會否研究改用其他方式(例如電郵等)邀請私人公司參與政府工程的投標?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在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缺席期間)


*12. 劉江華議員問:

據報,廣東省和澳門的警方於2005年1月簽訂了《粵澳警方禁毒部門關於對廣東省境內查獲的澳門籍吸毒人員移交出境合作協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本港警方有否與廣東省當局簽訂類似的協議;若有,協議所載的具體移交程序為何;若否,廣東省當局現時按照甚麼程序,把在內地吸毒而被捕的香港人遣送回港;

    (二)過去3年,有多少名港人曾在內地吸毒被捕而遭遣送回港,以及當中21歲以下的人士數目;及

    (三)過去3年,本港各執法部門有否研究及與內地當局商討跨境販運毒品及港人(特別是青少年)在內地吸毒的問題;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13. 馮檢基議員問:


政制事務局局長於去年10月18日的立法會會議上答覆本人質詢時表示,如果第三屆行政長官認為有需要考慮重組現時政策局的分工,那些在行政長官發表2006-2007年度施政報告前舉行的諮詢會上收到的意見會有參考作用。據報,行政長官在其競選政綱中指出會改組現時的三司十一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一年,政府有否就各政策局的職能架構和分工進行內部研究;若有,初步的研究結果,以及有否參考和採納上述收到的相關建議;若有,所採納的建議的詳情;

    (二)行政長官早前提出成立的發展局的職能;該局與現時的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和環境運輸及工務局("環運局")的工作會否重叠;政府會否重組上述兩個政策局的分工;以及為避免給予公眾人士政府只顧發展而忽略保育的印象,政府會否考慮同時成立環境保護局,專責處理現時由環運局負責的環境保護("環保")工作,以便政府更能集中和獨立地推動環保;若不會考慮,原因為何;

    (三)鑒於現時衞生福利及食物局("衞福局")的工作範疇眾多,政府有否計劃重整該局的架構及分拆其部分職能;若有,計劃的詳情;若否;原因為何;

    (四)會否考慮本人多次提出的建議,將衞福局及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分別負責的勞工事宜(包括就業支援、失業援助、勞工權益保障和技能提升等),交由單一政策局負責,以便協調有關的工作及有效地分配和運用資源;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五)鑒於市民對文化日益關注,以及本人多次提及成立一個獨立的政策局處理文化事務的必要性,政府會否考慮成立新的文化局,負責所有涉及文化的工作,並參與其他政策局制定政策的過程,以便政府推出的政策能充分反映社會對文化的關注;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政制事務局局長

*14. 劉慧卿議員問:


本人最近接獲一名市民的投訴,指本港的專利註冊制度未能充分保障發明者的知識產權。中小型企業如發現涉及其發明的侵權行為,亦只能訴諸昂貴的民事訴訟程序。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知識產權署轄下的專利註冊處每年分別接獲和批准了多少項專利註冊申請;

    (二)是否知悉中小型企業申請在本港註冊專利時遇到甚麼困難;

    (三)會否考慮把涉及已在本港註冊的專利的侵權行為定為刑事罪行;及

    (四)過去3年,涉及已在本港註冊的專利的民事侵權訴訟個案數目,以及當中原訴人獲判勝訴的數目?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政制事務局局長
(在工商及科技局局長缺席期間)

*15. 馮檢基議員問:

關於推動社會企業發展,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伙伴倡自強"社區協作計劃可創造哪些工種的職位,並按工種提供可創造的職位的分項數字和平均工資,以及如何確保參與該計劃的弱勢社群獲得合理工資;

    (二)利便聘用健全失業人士的社會企業參與公共採購的試驗計劃的詳情(包括運作模式、推行時間、合約的規模、種類和數目、聘用失業人士的數目和該些人士平均佔有關社會企業的僱員總數的百分比,以及預計的受惠人數和評估該計劃的扶貧成效的結果);

    (三)向負責採購政府物料的人員推廣社會企業產品和服務的工作進度(包括已採用該等產品和服務的政府部門、該等產品和服務的種類、數量和涉及的金額);會否考慮訂立時間表要求所有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逐步採用該等產品和服務,以及預計受惠的人數和評估有關工作的扶貧成效的結果;

    (四)預計完成有關社會企業規管架構報告的日期及初步研究結果,以及會否考慮放寬《合作社條例》(第33章)的有關規定;及

    (五)鑒於扶貧委員會的任期將於本年6月屆滿,政府會否考慮於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轄下開設一個新的部門,以推動社會企業的未來發展;若否,在扶貧委員會的任期屆滿後,哪個政府部門將會負責繼續推動社會企業的發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政司司長

*16. 譚香文議員問:


根據本人進行的一項問卷調查的結果,近四成港人因工作緣故需要往返內地。關於政府向在內地工作的港人提供的支援,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香港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駐粵、駐上海及駐成都的經濟貿易辦事處,有否制訂處理港人求助個案的指引;若有,有關指引的詳情;若否,會否考慮制訂有關指引;

    (二)過去3年,上述辦事處處理的港人求助個案數目,以及就這些個案作出跟進的詳情;及

    (三)會否考慮加強向因工作緣故而需要往返內地的港人提供的支援服務;若會,涉及哪些服務;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政制事務局局長

*17. 譚香文議員問:


本人最近接獲投訴,指有證券分析員在報章發表的文章提及個人的投資決定和行動,而這些文章可能會誤導小股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有關當局:
    (一)過去3年,有否接獲關於證券分析員在傳媒發表的言論可能誤導投資者的投訴;若有,該等投訴的數目和跟進情況;

    (二)現時有否機制防止證券分析員在傳媒發表誤導投資者的言論;若有,有關機制的詳情;若否,政府會否考慮訂立有關機制;及

    (三)會否考慮加強教育投資者如何理解和詮釋證券分析員的言論;若會,有關的詳情;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在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缺席期間)


*18. 劉江華議員問:

有不少將軍澳南的居民向本人反映,在春夏季期間不時嗅到來歷不明的臭氣。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12個月,有關的政府部門收到多少宗該等投訴,以及採取了甚麼跟進行動;

    (二)有否調查臭氣的來源及其對人體健康的影響;及

    (三)會否考慮於區內設立固定的氣體監察器,以協助追查臭氣的來源?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

*19. 王國興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每日由深圳跨境到香港上學及由香港跨境到深圳上學的中小學學生各有多少;

    (二)現時及過去5年,各鄉村學校每年的學生總數及當中的跨境學生人數,並按地區列出分項數字;及

    (三)過去5年,每年有多少所鄉村學校因收生不足而停辦?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在教育統籌局局長缺席期間)


*20. 劉皇發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全港有多少條公眾人士可自由進出的私家街道,以及這些私家街道的地區分布情況;

    (二)這些私家街道的維修保養工作須否符合某些既定標準;若然,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政府如何跟進因私家街道維修保養工作差劣而引致的環境衞生問題?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法案

首讀

1. 《2007年民事司法制度(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2. 《2007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

二讀(辯論中止待續)

1. 《2007年民事司法制度(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政務司司長

2. 《2007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律政司司長

二讀(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1. 《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條例草案》保安局局長

2. 《2005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民政事務局局長

IV. 議員議案

  1.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李華明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就2007年3月28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a)《2007年污水處理服務(排污費)(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07年第45號法律公告);及

    (b)《2007年污水處理服務(工商業污水附加費)(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07年第46號法律公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07年5月16日的會議。

  2. 根據《污水處理服務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李華明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就2007年3月28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工商業污水採樣與分析的步驟及方法技術備忘錄》(即刊登於2007年3月23日憲報第5號特別副刊),將《污水處理服務條例》(第463章)第13(3)條所提述的備忘錄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13(5)條延展至2007年5月16日的會議。

  3. 海外國家在空氣質素管制、都市固體廢物管理、可再生能源及全面水質管理等方面的經驗

    蔡素玉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研究海外國家在空氣質素管制、都市固體廢物管理、可再生能源及全面水質管理等方面的經驗的訪問團的報告,並促請政府考慮報告內的研究結果。

    出席的政府官員: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

  4. 保障中國受害人民向日索償權利

    何俊仁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強烈要求日本政府及有關機關在詮釋《中日聯合聲明》(1972)及《中日和平友好條約》(1978)時,不得單方面認定上述兩項協議已取締中國人民就第二次世界大戰("二戰")戰爭罪行引致的個人損害向日本政府和企業追索賠償的權利,以及在該兩項協議下中國人民已放棄索償權利,並要求日本政府從速立法,向二戰戰爭罪行受害人作出公義的賠償;本會亦促請中央政府採取措施,保障二戰戰爭罪行的中國受害人民向日索償的權利及給予他們人道的照顧。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