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 在政府一般收入帳目下開立1個名為「政府總部:勞工及福利局」的新開支總目,由勞工及福利局常任秘書長擔任管制人員,並在這個新總目的經營帳下開立兩個經常帳分目和1個非經常帳分目,以及在資本帳下開立1個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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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在政府一般收入帳目下開立1個名為「政府總部:環境局」的新開支總目,由環境局常任秘書長擔任管制人員,並在這個新總目的經營帳下開立1個經常帳分目和1個非經常帳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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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更改部分管制人員和開支總目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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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相應地重新轉授本委員會之前向一些決策局局長和管制人員轉授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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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在部分現有和已更改名稱的開支總目下開立非經常帳和資本帳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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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 把非經常帳和資本帳的承擔額相應地轉撥至兩個新開支總目和部分現有/已更改名稱的總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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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 為兩個新開支總目和部分現有/已更改名稱的總目下有關分目追加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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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 就兩個新開支總目設定編制上限(折合為按薪級中點估計的年薪總值),並提高部分現有/已更改名稱的總目的編制上限;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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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刪除總目145 「政府總部:經濟發展及勞工局(經濟發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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