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07/08-18

立法會

議程

2008年2月20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安排指明(盧森堡大公國政府)(避免就收入及資本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令》18/2008
2.《2008年進出口(費用)(修訂:調整費用)規例》19/2008
3.《2008年化學武器(公約)條例(修訂附表4:調整許可證費用)令》20/2008
4.《古物及古蹟(撤回暫定古蹟的宣布)(薄扶林道128號)公告》21/2008
5.《2008年儲稅券(利率)公告》22/2008
6.《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上訴)規則》25/2008
7.《2008年〈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條例〉(生效日期)公告》26/2008
8.《〈青沙管制區條例〉(生效日期)公告》27/2008
9.《〈青沙管制區(一般)規例〉(生效日期)公告》28/2008
10.《〈青沙管制區(使用費、費用及收費)規例〉(生效日期)公告》29/2008

其他文件

1.第68號-香港演藝學院2006-2007年度年報及
截至二零零七年六月三十日的財務報告及審計報告書
(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

2.第69號-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
2006-2007年度報告
(由教育局局長提交)

3.第70號-香港考試及評核局
截至二零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止的年度
已審計的帳目報表及工作報告
(由教育局局長提交)

4.第71號-李寶椿慈善信託基金
截至二零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的年度的經簽署和審計的
財務報表連同核數師的報告及受託人基金管理報告書
(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

5.第72號-政府帳目委員會就審計署署長
2006-2007年度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帳目審計結果及第四十九號衡工量值式審計結果報告書提交的報告書
(2008年2月 - 政府帳目委員會第四十九號報告書)
(由政府帳目委員會主席黃宜弘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6.《〈居籍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涂謹申議員提交)

II. 質詢

1. 何鍾泰議員問:

在民航客機上發現老鼠的報道,時有所聞。老鼠除了在客機上散播病菌,影響衞生外,更可能咬壞客機上的電線,危害飛行安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5年,有沒有在抵港的民航客機上發現老鼠的個案;如果有,該等個案的數目;及

    (二)抵港的民航客機上的衞生情況是不是受本港法例監管;如果是,負責的政府部門採取甚麼監管措施以確保客機的衞生情況良好,以免乘客健康甚至飛行安全受到影響?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2. 陳智思議員問:

自西九龍文娛藝術區發展計劃的諮詢工作展開以來,社會大眾對有關議題日益關注,不少團體更引入一些著名的外地藝術品在本港的大型商場及其他場地展出。有市民向本人反映,此舉有助鼓勵藝術發展及提升市民的生活質素;可是,這些展品中似乎鮮有本地作品,而其實不少本地藝術品的質素亦十分高,應給予它們展出機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有沒有政策指明當局應在公共地方、政府部門或其轄下的物業及場所預留地方以展示藝術品(尤其是本地作品);如果有,詳情是甚麼;如果沒有,原因是甚麼;

    (二)過去3年,政府平均每年支付多少費用以購買或租借本地藝術品作展覽用途,以及所涉藝術品的平均每年數目;及

    (三)除了在向本會民政事務委員會2007年11月9日的會議提交的文件所述的措施外,當局現時有甚麼其他措施在社區推廣本地藝術;以及會不會考慮參考外地的做法,規定有關人士或機構在市區興建新建築物時,須預留不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的某個百分比的資金用作發展公共藝術,以進一步推廣本地藝術?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3. 湯家驊議員問:


根據《警察通例》,將被扣留人士安置在臨時羈留處或羈留倉前,警署值日官或其指派的人員須先為被扣留人士搜身,在搜身時或須該等人士除下最貼身的衣物(下稱"脫衣搜身")。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在進行脫衣搜身時,除了警方內部指引及《警察通例》外,負責的警務人員是不是需要遵守其他守則;如果需要,該等守則的詳情;誰人可就是不是需要進行脫衣搜身作最後決定;以及被扣留人士拒絕被脫衣搜身的後果是甚麼;

    (二)在對被扣留人士進行脫衣搜身時,負責的警務人員會不會確保該等人士的私隱;如果不會,原因是甚麼;如果會,會採取甚麼措施(當中有沒有包括確保與搜身無關的警務人員或其他人士不會在進行脫衣搜身的場地出現);以及警方會採取甚麼措施,確保脫衣搜身的程序符合《基本法》第二十八條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II部第三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及

    (三)過去5年,香港警務處投訴警察課及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每年共接獲多少宗關於脫衣搜身的投訴個案、當中有多少宗證明屬實,有多少宗投訴無法證實,以及該等投訴無法證實的原因是甚麼,並按接獲投訴的機構和年份及調查結果列出所有個案的分項數字?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4. 陳偉業議員問:


近日有不少中、小學學生家長向本人反映,指他們的子女由於要準備應付定於緊接聖誕及新年假期之後舉行的中期考試,以致不能歡度假期,亦不能在假期內隨家人出外旅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本學年分別有多少間中、小學於緊接聖誕及新年假期之前或之後舉行中期考試;及

    (二)會不會勸籲學校避免把中期考試定於緊接聖誕及新年假期後舉行;如果會,詳情是甚麼;如果不會,原因是甚麼?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局局長

5. 鄭家富議員問:


據悉,機場管理局(下稱"機管局")正就發展新貨運站進行公開招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現有兩個航空貨運站營運商分別於1995及1996年和機管局簽訂有關協議時獲批的專營權的屆滿日期,以及該等專營權的最新屆滿日期;如果專營權曾獲延長,有關的營運商支付了多少費用;如果無須支付費用,原因是甚麼;

    (二)新貨運站營運商獲批的專營權在甚麼情形下會獲延長,以及須因而向機管局支付多少費用;如果無須支付費用,原因是甚麼;及

    (三)機管局有沒有採取具體措施,確保所有有興趣投標的人士在入標前均知悉中標者有機會獲延長專營權;如果有,詳情是甚麼;如果沒有,原因是甚麼?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6. 呂明華議員問:


關於用完即棄餐具的衞生情況和產品安全,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食肆以及各大學、中學和小學每年使用各類用完即棄餐具的數量;及

    (二)有沒有監察這些餐具的衞生情況和產品安全,例如定期抽樣測試這些餐具表面的含菌量,以及它們在接觸到高溫、油脂或酸性物質時會否釋放有害物質;如果有,過去兩年的監察結果是甚麼;如果沒有,原因是甚麼,以及會不會設立監察機制?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7. 劉千石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5年,政府在推行與教育、就業、醫療、房屋、社會福利或保安有關的政策和措施及提供有關的公共服務時,有否按持份者的種族收集相關數據,以供有關政策局在制訂政策時作較全面考慮之用;若有,請列出該等政策、措施及公共服務;若否,除了立法禁止種族歧視之外,政府有何其他措施確保其政策、措施及公共服務能照顧不同種族的本地居民的需要,以及促進種族融和及多元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二)政府有否措施或計劃要求所有政府部門按持份者的種族收集相關數據,以檢討有關的政策、措施及公共服務會否有效促進種族平等及種族融和;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過去3年,各政策局及政府部門有否自行或委託民間機構進行以不同種族的本地居民為對象的調查或研究;若有,按項目名稱列出各調查或研究的進行時間、負責的政府部門或機構、所涉開支、是否已完成,以及(若已完成)有關的結果;若沒有進行該等調查或研究,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8. 霍震霆議員問:


《西九龍文娛藝術區核心文化藝術設施諮詢委員會建議報告書》建議將推廣藝術教育的工作範圍,擴大至更多學校和社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有否就上述建議與本地文化藝術界進行討論;若有,他們提出了甚麼建議和意見;若否,原因為何;及

    (二)學校和社區提出了甚麼建議,以配合推行上述建議?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9. 陳方安生議員問:


僱員再培訓局("再培訓局")在上月中發表《僱員再培訓局的未來發展路向諮詢文件》,但卻於去年12月已放寬了報讀其課程的年齡下限(由30歲降至15歲)和學歷上限(由中三以下提升至副學士或以下)等規定。據報,去年12月已有1 200名年輕人報讀課程,再培訓局亦計劃提供資歷架構第一至四級的課程,並進一步爭取專上學院承認修讀有關課程而取得的學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再培訓局在放寬課程的報讀年齡下限及學歷上限前為何沒有進行諮詢;鑒於上述諮詢文件的諮詢期由本年1月24日至3月31日,為何再培訓局在發表該諮詢文件前,已放寬了年齡與學歷等收生規定;

    (二)上述1 200名年輕學員曾否或是否正在修讀由職業訓練局或勞工處舉辦的課程(例如展翅計劃);若然,這些課程的名稱,以及按課程名稱列出曾經或正在修讀這些課程的再培訓局學員的人數;

    (三)再培訓局在爭取專上學院承認修讀其課程所取得的學分方面有何進展;有否訂定確切的銜接安排及實施時間表;

    (四)鑒於有報道指上述1 200名年輕人主要報讀物業管理、酒店業、飲食業及文職人員課程,而再培訓局亦計劃推出與金融及會計、展覽、物流等行業相關課程,職業訓練局每年提供同類課程的學額和開支,以及課程的服務對象為何;

    (五)職業訓練局提供的高級文憑課程,與再培訓局提供的同科高級文憑課程,在學歷水平上有否分別;若有,詳情為何;若否,有否評估是否有資源重疊的問題;及

    (六)鑒於近年不少副學士課程畢業生升讀銜接大學高年級學士學位課程和就業均面對困難,再培訓局如何確保修畢其課程(尤其是第三及四級的課程)的人士不會面對同樣的困難;再培訓局如何確保準僱主承認其頒授的學歷?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0. 陳鑑林議員問: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僱主可申請從僱員的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帳戶中僱主供款部分所累積的累算權益提取款項,用以抵銷支付予該僱員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自強積金制度於2000年實施以來每年:
    (一)強積金帳戶的累算權益被用作抵銷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的個案數目及所涉款項總額,以及當中抵銷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全額的個案數目及其佔總數的百分比;及

    (二)僱主支付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予僱員而沒有申請從有關僱員的強積金帳戶提取款項以抵銷有關開支的個案數目及所涉款項總額,以及這些僱主當中,有多少個曾為其僱員向強積金受託人作出自願性供款?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1. 張超雄議員問:


政府的政策是為殘疾人士發展全無障礙的實際環境。根據這項政策目標,《建築物(規劃)規例》(第123章,附屬法例F)及《建築物條例》(第123章)下的其他有關附屬法例規定,新建或大規模改建的私人建築物須為殘疾人士提供通道和設施,而《設計手冊:暢通無阻的通道1997》("《設計手冊》")訂明在提供這類通道和設施方面的強制性和建議的設計規定。然而,不少現時就讀於特殊學校的殘疾學生及他們的家長向本人表示,該等學校並沒有根據《設計手冊》就校內的通道及設施進行提升改善工程,殘疾學生(特別是需要使用輪椅的學生)因校內沒有足夠的無障礙設施而感到極度不便。他們亦指出,由於輪椅佔用的空間較大,一些由小學改建的特殊學校根本不能為學生提供足夠的活動空間。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目前有多少所特殊學校的校舍不符合《設計手冊》的強制性設計規定,以及該等特殊學校的類別;

    (二)政府有否制訂具體計劃,為第(一)項所指的特殊學校進行重建或改善工程,以確保其校舍符合《設計手冊》的規定;若有,計劃的詳情;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政府有否政策要求全港的特殊學校(包括於1997年前落成或改建的特殊學校)達至提供無障礙通道及設施的目標?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局局長

*12. 劉皇發議員問:


有市民向本人指出,雖然政府視區議會議員("區議員")的職務為一種社會服務,可是議會工作的確需要區議員投入相當心力和時間。隨着區議會的職能提升及市民的訴求不斷增加,區議員的職務實在與全職工作無異,但他們卻缺乏醫療福利、勞工保險及退休保障。另一方面,政府將由第四屆立法會起,向立法會議員發放任滿酬金,以提供保障,協助那些決定不再尋求連任或未能連任的立法會議員度過一段時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考慮參照上述的立法會議員任滿酬金安排,向區議員發放任滿酬金,讓他們可免除後顧之憂,放心全力投入區議會工作;及

    (二)會否為區議員提供相當於公務員的醫療福利?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13. 李國麟議員問:


衞生署自1960年代推行香港兒童免疫接種計劃以來,除了在1988年新增乙型肝炎疫苗,以及在2007年2月引入"白喉、破傷風、無細胞型百日咳及滅活小兒麻痺混合疫苗",以取代原有的小兒麻痺口服劑及全細胞型百日咳疫苗外,沒有新增其他疫苗及就該計劃進行重大改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上述計劃與西方及亞洲區內的已發展地區的類似計劃的差別;

    (二)世界衞生組織有否制訂一套國際性的兒童免疫接種建議;若有,上述計劃是否符合該等建議;若不符合,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除了上述計劃建議的疫苗外,衞生署表示個別私家醫生可能會為兒童接種其他需要自費注射的疫苗(包括肺炎球菌疫苗、流行性感冒疫苗、水痘疫苗、甲型肝炎疫苗、腦膜炎雙球菌疫苗、日本腦炎疫苗及乙型流感嗜血桿菌疫苗),政府會否考慮在未來3年內將部分該等疫苗納入上述計劃;若會,將會納入何種疫苗及何時實行;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4. 何俊仁議員問: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的附表1列明保障資料原則,其中的第4原則要求資料使用者須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由他們持有的個人資料受保障而不受未獲准許的或意外的查閱、處理、刪除或其他使用所影響。但該條例並沒有施加明確的強制性法律責任,資料使用者須在資料保安出現問題或他們所持有的個人資料被洩漏時,通知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專員")及受影響人士。專員正在檢討應否將違反該條例內的保障資料原則的行為定為罪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專員獲悉涉及個人資料保安出現了問題或該等資料被洩漏的個案數目;當中資料使用者曾主動就有關情況通知專員及受影響人士的個案數目;

    (二)有否研究應否在該條例加入上述的法律責任;若有,研究的結果;若否,會否進行該研究;及

    (三)上述檢討的進度?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15. 陳婉嫻議員問:


關於為非華語學童提供的教育,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可獲得深入到校支援服務以加強非華語學生的學與教的"指定學校"的選取標準(當中有否包括校內非華語學生的數目,以及因具相關經驗的教師不足而需予以支援等情況);相關的到校支援服務的詳情;成為"指定學校"的渠道和方法;過去兩年,政府每年為每所"指定學校"提供深入到校支援服務的開支,以及曾申請成為"指定學校"但遭當局拒絕的學校數目;

    (二)教育局已委託哪所大學營辦學習中文支援中心;過去3年,該中心曾分別在多少所小學及中學提供課後或假期輔導課程,分別協助多少所小學及中學發展相關的教學資源和向該等學校提供專業意見,以及該中心每年的開支;

    (三)過去3年,共有多少名小一至小四的非華語學生參與教育局在暑期為他們舉辦的4星期銜接課程、他們佔非華語學生總人數的百分比、該課程的每年開支,以及教育局有否就該課程進行教學效能評估;若有,評估的結果;及

    (四)雖然《發展〈中國語文課程補充指引(非華語學生)〉諮詢文件》的提要備有中文和英文版,但為何諮詢文件正文卻只有中文版而沒有英文版;當局會否考慮提供英文版的諮詢文件正文及將該文件的諮詢期延長;若否,當局如何確保不諳中文的少數族裔團體、非華語學生及其家長能全面瞭解該文件的內容並作出回應,令日後發出的上述指引能真正有效地協助該等學生學習中文?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局局長

*16. 田北俊議員問:


鑒於經常有幼童於獨留在家期間遇到意外,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發生的有關意外按意外類別分類的數字;

    (二)有否深入探討家長把幼童獨留在家的原因;若有,結果為何,以及有何計劃加強協助有需要的家長照顧幼童;及

    (三)有否研究應否立法明文禁止把幼童獨留在家;若有,結果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7. 余若薇議員問:


本人近日接獲市民投訴,指水務署沒有為市民提供電子帳單,以致未能盡量節省紙張及公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去年水務署發出的水費帳單總數;及

    (二)水務署會否提供電子帳單;若會,將於何時試行及全面實施、預計會有多少用戶選擇收取該等帳單,以及在推行後,預計每年平均可節省多少紙張;若不會提供電子帳單,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18. 張學明議員問:


政府已批出合約,於2009年6月前在350個政府場地提供無線上網設施,而由上月起,120個公共屋邨的居民可於屋邨的指定範圍內,享用免費無線上網服務。關於推廣無線上網,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在商業區提供免費無線上網的計劃,以鞏固香港作為亞洲商業中心的地位;

    (二)是否知悉哪些亞洲國家或城市有為市民提供免費無線上網;若然,詳情為何;

    (三)對於無力負擔購置個人電腦及上網月費的開支的清貧家庭,政府有否計劃提供任何形式的資助;及

    (四)鑒於有些人對電腦和互聯網毫無認識,政府會否在各區舉辦免費的電腦基本操作及互聯網瀏覽課程?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9. 楊森議員問:


關於醫療開支,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5年,每年的公營、私營及整體醫療開支分別佔本地生產總值的百分比;

    (二)過去5年,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每年向非符合資格人士提供的住院醫療服務的人次及總住院日數;有關的開支和收入總額;以及扣除向這些人士提供醫療服務所涉及的開支後,醫管局每年的開支與本港人口的比例為何;

    (三)過去5年,每年的人均公營醫療開支是多少;

    (四)過去5年,公營醫療開支有否隨著人口的增長而增加;及

    (五)鑒於政府會將公營醫療開支佔政府經常開支的百分比,由現時的15%增至2011-2012年度的17%,2011-2012年度的人均公營醫療開支在扣除人口增長和醫療服務單位成本上升的因素後,估計會較現時增加多少?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0. 張文光議員問:


政府於2000年6月1日實施新的公務員入職制度,各公務員職系基本職級的新入職人員會先按試用條款受聘3年,繼而按3年期合約條款受聘(俗稱"三加三模式"),然後方可獲考慮轉按當時適用的長期聘用條款受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按職系(教師職系除外)列出至今有多少名按三加三模式受聘的僱員已完成3年試用期及3年合約期、當中分別有多少人獲得和不獲轉以長期聘用條款繼續受聘,以及部分人不獲以長期聘用條款繼續受聘的原因;

    (二)至今有多少名按三加三模式受聘的教師已完成3年試用期及3年合約期,當中

    (i)獲得轉以長期聘用條款繼續受聘的人士數目,並按他們現時的職級和正任教的學校類別(即中學或小學)列出分項數字;

    (ii)不獲轉以長期聘用條款繼續受聘的人士數目、有關的原因和他們現時所獲薪酬待遇;及

    (三)會否全面檢討採用三加三聘用模式對吸引人才加入公務員隊伍和挽留人員的影響;若會,檢討方案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法案

首讀


1. 《2008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

2. 《定額罰款(吸煙罪行)條例草案》

3. 《西九文化區管理局條例草案》

4. 《2008年空氣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5. 《2008年道路交通法例(修訂)條例草案》

二讀(辯論中止待續)

1.《2008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 律政司司長

2.《定額罰款(吸煙罪行)條例草案》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3.《西九文化區管理局條例草案》 民政事務局局長

4.《2008年空氣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環境局局長

5.《2008年道路交通法例(修訂)條例草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二讀(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居籍條例草案》律政司司長

IV. 議案

根據《進出口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批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2008年1月15日訂立的《2008年進出口(登記)(修訂)規例》。

(該項規例已於2008年1月24日
隨立法會CB(3)340/07-08號文件發出)

V. 議員議案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五條動議的決議案

    曾鈺成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修訂《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28(2)條,廢除在"立法會主席"之後的所有字句而代以"如認為議員提出的問題與該聲明有關,可准許議員向發表聲明的官員提出簡短扼要的問題。"。

  2. 檢討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小組委員會的報告

    張超雄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檢討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小組委員會的報告。

    出席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3. 舊工業區轉型

    陳鑑林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可供發展的商業用地日益匱乏,與此同時,本港多個舊工業區老化問題嚴重,單位空置、改為貨倉或用作其他非工業用途的情況普遍,使珍貴的土地資源未能充分運用,本會促請政府採取積極措施,重新全面規劃舊工業區,使轉型過程中有所依循,以充分發揮其發展潛力,達致善用土地資源的目的;具體措施包括:

    (一)全面放寬工業用地的土地用途、實施分期補付地價,並重新檢討及修訂"工業用途"及"工廠"的定義;

    (二)強化市區重建局的角色,使其可積極參與舊工業區的重建工作;

    (三)重整舊工業區內的道路設計,增加交通配套設施;及

    (四)增加舊工業區內的文娛康樂設施和擴大綠化空間。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梁家傑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鑒於"之後加上"本港地少人多,";在"日益匱乏,"之後加上"而不少社區也需要撥地提升及增加社區設施,";在"(二)"之後刪除"強化",並以"盡快檢討《市區重建策略》,並研究理順"代替;在"使其可積極"之後刪除"參與",並以"配合"代替;在"舊工業區的"之後刪除"重建",並以"更新"代替;在"交通配套設施;"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 (五) 因應不同社區需要,研究更改舊工業區的土地用途,以改善社區的醫療、福利及教育配套;及 (六) 鼓勵空置廠廈的重新規劃,為創意工業、文化產業、社會企業及不同中小型企業提供發展機會"。

    (ii)單仲偕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商業用地"之後加上"及文娛康體設施";在"情況普遍,"之後加上"而政府徵收的'現有工業大廈改作商業用途暫准費'十分高昂,向城市規劃委員會申請更改用途也不容易,";在"積極措施,"之後加上"一方面";在"規劃舊工業區,"之後加上"容許更多元化的土地用途,包括商業、文娛康體設施及休憩用地,以及降低發展密度、增加公共空間及減少屏風效應,";在"資源的目的;"之後加上"另一方面,研究實施";在"(一) 全面"之後加上"檢討工商業用地及有關的規劃管制政策,";在"放寬"之後加上"部分";在"定義"之後加上",便利更多創意產業及合適的展銷活動在舊的工廠大廈進行,增加它們的發展空間";在"(二)"之後加上"寬減都會區中的'現有工業大廈改作商業用途暫准費',以協助都會區中的工業大廈改為商業用途; (三) 放寬單一及多個工業大廈單位改為商業用途的審批條件,讓分散業權的工業大廈可較易改變個別單位的用途; (四) 盡快在新界發展次都市中心,以提供較廉宜的工業及商業用地,以及為就近的新市鎮提供就業機會; (五)";在"舊工業區的重建"之後加上"及重修";在"工作"之後加上",建設環保型工業大廈,並減低市區工業大廈林立的擠迫情況";刪除原有的"(三)",並以"(六)"代替;在"配套設施"之後加上",並利用行人天橋連接各工廠大廈,使人車道路分隔,減少市民吸入廢氣的機會";刪除原有的"(四)",並以"(七)"代替;及在"文娛康"之後刪除"樂",並以"體"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