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07/08-20

立法會

議程

2008年3月5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2008年公共收入保障令》33/2008
2.《2008年差餉(豁免)令》34/2008
3.《2008年收入(減少商業登記費)令》35/2008
4.《2008年路綫表(城巴有限公司)令》36/2008
5.《2008年路綫表(城巴有限公司)(大嶼山北部及赤鱲角機場)令》37/2008
6.《2008年路綫表(九龍巴士(1933)有限公司)令》38/2008
7.《2008年路綫表(龍運巴士有限公司)令》39/2008
8.《2008年路綫表(新大嶼山巴士(1973)有限公司)令》40/2008
9.《2008年路綫表(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務有限公司)令》41/2008
10.《商品說明(翡翠及天然翡翠的定義)規例》42/2008
11.《商品說明(鑽石的定義)規例》43/2008
12.《逃犯(恐怖主義爆炸)令》44/2008
13.《逃犯(海上安全)令》45/2008
14.《2008年儲稅券(利率)(第2號)公告》46/2008
15.《2008年〈2007年版權(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47/2008
16.《2008年〈2007年版權(修訂)條例〉(生效日期)(第2號)公告》48/2008

其他文件

第76號-截至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為止的財政年度預算
政府一般收入帳目
預算綜合摘要及總目收入分析
(由財政司司長提交)

II. 質詢

1. 陳方安生議員問:


現時,衞生署轄下的18間長者健康中心(下稱"健康中心")為其長者會員提供身體檢查和健康教育等服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65歲或以上的長者人數和分區數字;

    (二)每間健康中心去年服務長者的人數和人次、現時的輪候入會人數和平均輪候時間,以及每年獲分配多少資源和人手;及

    (三)鑒於人口不斷老化,政府會否增加或重整分配給健康中心的資源(包括人手及配套設施方面),以及增加有關的服務名額;如果會,詳情是甚麼;如果不會,原因是甚麼?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 劉慧卿議員問:


關於在學校和社區培養文化素質,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香港有線電視有限公司獲發的本地收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訂明,該公司須在接獲書面通知的6個月內,提供最多3條頻道供政府免費使用,政府會否在短期內行使該項權利,以設立文化藝術頻道,提供表演平台予文化藝術工作者,以及提供更多文化節目給市民欣賞;

    (二)中、小學的課程和課外活動的安排會有甚麼新措施,促使學生、老師和家長更注重在中、小學階段學習文化藝術;及

    (三)有關當局會否檢討香港演藝學院及其他受資助專上院校的有關課程的學額和所獲資源是否足夠,以期這些課程的畢業生能協助中、小學強化旨在推廣演藝文化的教育?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3. 吳靄儀議員問:


近日有傳媒披露,城市規劃委員會(下稱"城規會")就銅鑼灣時代廣場(下稱"廣場")的發展項目給予規劃許可時加入的其中一項附帶條件是,廣場的地面必須預留一幅公共休憩用地。然而,有關土地由廣場落成至今一直沒有開放予公眾作休憩之用,而廣場的物業管理公司還向在該土地舉辦商業活動的商業機構收取租場費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詳細說明城規會就廣場的發展項目給予的規劃許可訂有哪些附帶條件;

    (二)有沒有評估廣場的業主或管理公司在該土地的權責是甚麼,以及就利用該土地而獲得的收益該屬哪一方所有;及

    (三)政府有何政策或措施確保地產發展商履行地契中訂明須提供公共休憩用地的條款?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4. 單仲偕議員問:


據報,就最近的疑似藝人互聯網上照片事件,警務處處長上月表示,管有淫褻或不雅照片亦可能犯法;警務處助理處長則指出,朋友之間傳遞淫褻照片不屬違法,但該等法律解釋受到法律界質疑。另一方面,任何人在《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7A條所述的情況下管有不雅物品以供發布,即屬犯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沒有研究上述法律解釋的準確性;如果有,研究結果是甚麼;及

    (二)過去3年,根據上述條例提出起訴及定罪的個案各有多少;當中涉及以電腦管有淫褻或不雅物品以供互聯網發布的起訴及定罪個案各有多少,以及警務處對該等案件的檢控政策及調查方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保安局局長


5. 涂謹申議員問:

據報,在最近的疑似藝人互聯網上照片事件中,有一名市民被控告一項發放淫褻物品罪。裁判官應控方要求下令將該市民還押8個星期。其後,有關照片被淫褻物品審裁處(下稱"審裁處")評定為不雅而非淫褻物品後,警方撤銷了對該市民的起訴,但表示在處理該案時並沒犯錯或疏忽。有評論指,警方未把有關照片送交審裁處評定便先提出起訴,做法不當,亦有評論指出,在上述案件中,警方就在互聯網上發布淫褻物品作出檢控的做法有選擇性執法之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在警方沒有犯錯或疏忽的情況下,為何會發生上述市民無辜被控告及扣押的事件;以及怎樣確保日後在類似的情況下不會再造成"冤案";

    (二)會不會向上述無辜被控告及扣押的市民道歉及賠償;及

    (三)會不會重新制訂有關在互聯網上發布淫褻物品的執法政策,以確保作出公平的檢控?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6. 張超雄議員問:

據報,早前一名剛出獄的刑釋人士,疑因週末期間未能與協助釋囚的慈善團體接觸,又與家人失去聯絡,在無家可歸和饑寒交迫的情況下,在便利店偷取飯盒充饑,當場被捕。有團體的調查亦發現,該等人士獲釋後往往即時面對經濟和居住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沒有為每名即將獲釋的在囚人士(包括短期或長期被囚禁的人士)制訂獲釋後的更生計劃,並派遣社工以個案管理形式持續跟進該等人士獲釋後的生活;及

    (二)有沒有制訂特別措施,協助在週末或公眾假期獲釋的刑釋人士解決他們即時面對的經濟和居住問題;如果有,當局怎樣確保該等人士知悉有關的求助渠道;如果沒有,原因是甚麼?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7. 李卓人議員問:


關於政府使用紙張的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2000年起,每年政府物流服務署印務科(前印務局)在印製有關年度的《施政報告》、《財政預算案》和《香港年報》,以及為各部門印製的刊物、政府表格、紙類文具及其他印刷品方面所分別消耗的紙張數目和重量,並按紙張類別和所含回收纖維的百分比列出分項數字;

    (二)政府向供應商採購由可再生林木製成的紙張時,有否界定何謂"可再生林木";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自2000年起,曾向政府提供由可再生林木製成的紙張的供應商的名稱,以及其木漿的來源地;

    (四)有否計劃更改政府採購的再造影印紙的用後廢料成分規定,由目前最少80%回收纖維或40%消費後纖維增至含100%該等物料;若有,預計推行的時間;若否,原因為何;

    (五)有否計劃規定各政府部門必須優先使用用後廢料成分達100%回收纖維的再造紙印製印刷品;若有,預計推行的時間;若否,原因為何;及

    (六)政府物流服務署印務科有否計劃申請森林管理委員會發出的產銷監管鏈證書,以便政府使用經該委員會認證的紙張印製印刷品;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8. 鄭家富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3年,分別使用香港私家醫院及公立醫院住院服務的非香港居民的人數和他們的住院總日數;有否評估該等人士使用香港醫療服務有否影響香港公營及私營醫護人手的需求及香港居民享用該等服務(包括輪候時間和收費);若有評估,有關的詳細數字;以及會否考慮委託學術機構就有關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及評估;及

    (二)有否評估未來5年,非香港居民使用香港醫療服務的趨勢和對醫護人手需求造成甚麼影響,以及會否因此需要增加培訓醫護人手?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9. 李柱銘議員問:


關於向露宿者提供的服務,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估計現時有多少名露宿者;

    (二)是否知悉有多少名露宿者在過去3年曾入住由非政府機構營辦的收容中心和他們的平均入住時間;在本年初香港天文台連續25天發出寒冷天氣警告期間,

    (i)露宿者分別入住上述的收容中心及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的臨時避寒中心的人次;

    (ii)這些中心在該段時間的平均每天入住率;

    (iii)當局有何措施鼓勵露宿者入住這些中心,以及有否主動向仍露宿街頭的露宿者提供協助;及

    (三)有關部門對在街頭去世的露宿者的殮葬安排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0. 李國麟議員問:


關於預防和控制傳染病在安老院舍內蔓延,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衞生署轄下的長者健康外展隊伍曾向多少名安老院舍員工提供關於預防和控制傳染病在院舍內蔓延的訓練和指導,並按這些員工的職級列出分項數字;

    (二)有否進行研究,以瞭解在有關安老院舍的員工接受上述訓練和指導後,居於院舍的長者感染傳染病的個案數字有否下降;若有研究,結果為何;及

    (三)鑒於現時各公立醫院均有委任感染控制護士,衞生署會否在每區委任感染控制護士,負責統籌和監督區內的安老院舍預防和控制傳染病在院舍內蔓延的工作;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1. 蔡素玉議員問:


有物業管理公司指出,警方早前曾到各區私人屋苑會所的電子遊戲室進行巡查,並指該等會所必須向影視及娛樂事務處申領遊戲機中心牌照,在獲發牌照後才可繼續使用電子遊戲機。該公司又指出,當局審批遊戲機中心牌照申請的準則非常嚴謹(例如遊戲機中心只可設於商業樓宇及商業用途之物業內,以及不得在教育機構周圍100米內開設)。故此,大部分屋苑會所的電子遊戲機室都難以符合發牌條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現時全港共有多少個屋苑在其會所內設有電子遊戲機室,以及涉及多少部遊戲機;當中多少個屋苑的會所已領有遊戲機中心牌照;

    (二)鑒於屋苑會所的設施只供持住戶證的人士及其親友使用,並不對外開放,而會所內的電子遊戲機亦可供免費使用,為何該等會所的電子遊戲機室須與其他商業遊戲機中心一樣,受同一套發牌條件規管;及

    (三)鑒於上述會所內的電子遊戲機室早已明確顯示於有關屋苑的建築圖則及大廈公契內,為何各有關政府部門明知該設施四周的土地用途和地理環境不符合有關牌照的發牌條件,仍然批准有關的圖則及法律文件?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12. 陳偉業議員問:


近年不少公共小型巴士("小巴")司機向本人投訴,經常有三合會分子滋擾他們:以"站頭費"名義向他們勒索金錢,威迫他們加入與三合會有聯繫的協會,並表示只有有關協會的會員才獲准駕駛小巴進入某些小巴總站。拒絕就範的司機往往被襲擊,而他們的小巴亦經常遭毀壞。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每年接獲多少宗小巴司機報稱被三合會分子滋擾的個案,而當中涉及勒索"站頭費"和威迫司機加入某些組織的個案數字分別為何;

    (二)過去3年,每年對自稱三合會成員並滋擾小巴司機的人提出檢控的個案數目;及

    (三)會否考慮加強巡邏小巴總站和偵查有關罪行,以防止小巴司機被三合會分子滋擾及勒索;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13. 郭家麒議員問:


隨著國際間對不同種類的石棉進行更多職業醫學研究,多個國家已禁止進出口及使用各種石棉,以保障工人及人民的健康。然而,本港依然容許部分石棉產品進口和在港銷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各種石棉和含石棉的物料及廢物進口香港、從香港轉口、在香港買賣、使用及儲存的情況(包括該等物料或廢物的種類及數量);

    (二)有否進行遍及全港的調查,以瞭解本港的建築物是否含有石棉,並讓該等建築物的使用者知悉有關結果;

    (三)過去5年,當局平均就每個註冊石棉承辦商所進行的工程進行多少次巡查,以及巡查時有否發現違規個案;若有,有何跟進行動;

    (四)有否教育業主如何分辨他們將會清拆的物業是否含有石棉,以便他們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以及當局如何確保在樓宇清拆後可能含有石棉的廢料會獲妥善處置;及

    (五)有否計劃全面禁止在港使用含有石棉的產品及進行該等產品的貿易活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局局長

*14. 劉江華議員問:


據報,有些國家對電子玩具產品實施評級制度,生產商會把產品按內容評級,並在產品上加上級別標籤,以顯示該產品適合哪個年齡組別的人士。然而,香港現時並沒有實施相若的制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要求銷售商在引進外國電子玩具產品時,保留產品上的評級標籤,並協助他們加上標籤的中文註釋;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二)會否參考外國的經驗,制訂適合香港情況的電子玩具產品評級制度;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5. 馮檢基議員問:


本港兒童被獨留家中期間遇到意外的個案屢見不鮮。英國早於2004年制訂了兒童託管的10年策略,透過在每個小區設立兒童中心,向所有有14歲以下子女的家庭提供可負擔的、彈性的和高質素的託兒服務,同時讓父母可平衡工作與家庭生活,以提升生活質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在去年11月7日的立法會會議上回答本會議員的質詢時表示,分別受社會福利署資助及由教育局規管的幼稚園營辦的幼兒中心在2006-2007年度的使用率為91%及62%,當局有否進行研究,瞭解該等幼兒中心仍有餘額的原因、在被獨留家中的兒童發生意外較多的地區有否足夠的託兒服務及對該等服務的宣傳是否足夠,以及現時的託兒服務能否滿足家長的需要;若有,研究的結果;

    (二)有否評估透過加強託兒服務所帶來的社會及經濟效益(特別是對婦女及兒童的影響,例如會否增加婦女參與勞動市場的動機、會否因家長能外出工作而減低貧窮兒童的百分比,以及具質素的託兒服務將如何影響兒童成長等);

    (三)除資助互助幼兒中心、寄養家庭及部分兒童之家以增加託兒服務外,會否考慮進一步加強現時的託兒服務(例如向互助幼兒中心增撥資源以聘請更多人手及提升服務質素、大幅增加費用減免的託兒名額、提供24小時的託兒服務,以及增加零至兩歲的託嬰服務);及

    (四)會否考慮參考英國的成功經驗,優先在貧窮兒童較多或第(一)項所指的地區提供全面可負擔、具彈性及高質素的託兒服務?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6. 張超雄議員問:


醫院管理局("醫管局")自2006年10月起全面推行普通科門診診所電話預約服務。前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在就本會衞生事務委員會2006年12月11日的會議提交的文件中指出,醫管局會視乎個別情況,為使用電話預約服務可能確實遇到困難的人士,包括個別殘障病人或弱聽長者等,提供適當協助,例如直接安排病人就診而無需他們使用電話預約服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醫管局有否具體宣傳計劃,向上述人士宣傳上述可向他們提供的協助;若有,請列出有關宣傳的地點類別、時間及途徑(若透過派發單張宣傳,請列出派發單張的數目);

    (二)鑒於本人得悉,有聽障病人親臨醫管局的普通科門診診所求診,當中部分病人並未得到職員協助預約診症時間或安排即日就診,但其他病人卻獲有關職員安排即時增加當日的診症籌額而可即日就診,醫管局有否制訂清晰指引,訂明倘若某時段的普通科門診診症籌額已滿,但有殘障病人或長者親臨有關的診所要求即時就診,前線職員在甚麼情況下應增加籌額,或協助求診病人預約翌日的門診服務;若有制訂指引,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鑒於當局曾於本年1月表示醫管局現階段無計劃加設人手操作電話預約系統,因該安排會對現時普通科門診服務的資源及人手造成進一步壓力,並不符合成本效益,醫管局有否計算該安排將確實需要增加多少人手及資源;若有計算,詳情為何;若否,醫管局如何評估該安排的成本效益;及

    (四)自2006年10月至今,醫管局接獲關於電話預約服務投訴的數目及投訴原因?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7. 涂謹申議員問:


關於保障消費者權益的新措施,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前電訊管理局總監曾於去年1月表示,當局正與各大電訊營辦商商討設立一套屬自願性質的消費者糾紛仲裁計劃,並希望該計劃於去年第二季開始試辦,而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總幹事據報曾於去年7月表示,消委會正草擬適用於服務供應的標準合約,包括引入冷靜期條文,上述計劃和草擬工作的進展,以及預計該計劃何時落實和草擬工作何時完成;及

    (二)有否其他保障消費者權益的新措施?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8. 劉慧卿議員問:


《物料供應及採購規例》("《規例》")第280條訂明,採購價值5萬元以上但不超逾130萬元的顧問及其他服務時,部門須取得至少5名承辦商的報價單。若無法找到足夠的承辦商,以達到最低規定的報價單數目,便須先由一名不低於總行政主任或同等職級的人員批准,才可邀請承辦商提交報價單。他應就該決定在檔案內寫上簡註,並在檔案記錄有關資料,例如曾接觸的承辦商名稱。如接獲的報價單少於5份,須由一名不低於首長薪級第1點或同等職級的人員批准接納有關出價。本人於1月28日致函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查詢食物及衞生局("該局")為何在只接獲一份報價單的情況下,聘用由前政務司司長的新聞秘書開設的顧問公司,負責醫療改革公眾諮詢的有關工作。該局在覆函中表示,有關採購完全按照上述條文的規定進行。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上述條文是於何時和基於甚麼理據制訂的,以及政府在過去兩年引用該條文聘請顧問公司的次數和有關的詳情;

    (二)該局決定只邀請一名承辦商提交報價單的理據,以及可否提供與這決定有關的檔案簡註和資料的副本;

    (三)在該承辦商提交計劃書前,該局曾否向其提供工作大綱;若有,可否提供有關文件的副本、文件發出日期,以及承辦商提交計劃書的日期;

    (四)哪個職級的人員及他於何時批准接納有關出價,以及整個採購程序為時多久;及

    (五)該局有否遵循《規例》第一甲章〈避免政府採購工作出現利益衝突〉的條文,以及如何避免日後進行採購活動時招致有關政府處事親疏有別或向某些人輸送利益的指控?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9. 單仲偕議員問:


關於已去世人士捐贈器官作移植用途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醫院管理局("醫管局")用甚麼準則決定上述人士是否適合捐贈器官;

    (二)是否知悉去年有多少宗有關器官捐贈個案由器官捐贈聯絡員主動跟進,當中有多少宗個案的死者生前曾明確表明願意捐贈器官,以及有多少宗適合捐贈器官的個案所涉死者的家人拒絕捐贈有關器官;去年有多少宗由死者家人主動提出捐贈器官的個案,以及醫管局人員採用甚麼程序跟進該類個案;

    (三)鑒於當局在去年2月表示暫訂於去年年底完成設立中央器官捐贈名冊,以電腦系統登記、儲存及查閱有意死後捐贈器官者資料,該名冊是否已經成立及開始運作;若是,有關系統已儲存多少名有意捐贈器官人士的資料;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鑒於在新加坡及部分歐洲國家,市民除非於生前曾反對捐贈自己的器官,否則會被假設為同意死後捐出器官作移植用途,當局有否進行研究,瞭解香港居民是否接受該種做法;若有,研究的結果;若沒有進行研究,會否進行該項研究?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0. 劉江華議員問:


據報,某些市面有售的雷達偵測器聲稱能偵測到警方偵測車速的雷射槍和攝影機的存在,亦能探測到衝紅燈攝影機的位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測試該類儀器的聲稱是否屬實;

    (二)有否調查駕駛者使用該類儀器近年是否有上升趨勢;及

    (三)目前有否法例規管出售和在汽車上裝置該類儀器,以及會否加強規管;若會,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議案

  1. 根據《公共財政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的議案。

  2.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修訂於2008年1月16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08年道路交通(駕駛執照)(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08年第3號法律公告),廢除第5(3)條而代以 - 

"(3)第11(2)條現予廢除,代以 -

"(2) 申請關於某種類汽車的正式駕駛執照(的士、公共小巴、私家小巴、公共巴士、私家巴士、中型貨車、重型貨車、特別用途車輛或掛接式車輛的正式駕駛執照除外)的申請人,如持有某一種類汽車的有效正式駕駛執照,而署長接納它是該申請人具能力駕駛其申請所涉種類的汽車的證明,則署長須向該申請人發出該申請人所申請的正式駕駛執照。

(2A) 申請的士、公共小巴、私家小巴、公共巴士、私家巴士、中型貨車、重型貨車、特別用途車輛或掛接式車輛的正式駕駛執照的申請人如符合以下說明,署長須向該申請人發出所申請的正式駕駛執照 -

(a)該申請人 -

(i)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持有人;或

(ii)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以外的身分證持有人,並且不受任何逗留條件所規限,但《入境條例》(第115章)第2(1)條所界定的逗留期限除外;及

(b)該申請人持有某一種類汽車的有效正式駕駛執照,而署長接納它是該申請人具能力駕駛其申請所涉種類的汽車的證明。

(2B) 署長如認為適當的話,可免除第(2A)(a)款的規定。"。"。
IV. 議員議案

  1. 推動港鐵全線落實月票及學生票價優惠

    劉江華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公司)在兩鐵合併後,九廣鐵路公司提供的月票優惠,以及前地鐵公司提供的學生優惠,未有在全線推行,因而造成不公平情況,本會促請政府與港鐵公司磋商,推動在港鐵全線推行上述兩項票價優惠,消除現時的不公平情況,令所有乘客受惠。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張超雄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鑒於"之後加上"目前跨境學童每天來港上學,需要繳付港鐵高昂的跨境線收費,加上";及在"現時的不公平情況"之後刪除",令",並以",並在推行此等優惠時考慮把優惠推展至跨境學童,以減輕他們的交通費負擔,令包括跨境學童在內的"代替。

    (ii)鄭家富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票價優惠,"之後加上"並將前地鐵公司提供的學生優惠擴展至包括25歲以上的全日制學生;此外,除將九廣鐵路公司提供的月票優惠在全線推行外,亦應將月票優惠轉為常設安排,"。

    出席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2. 重建本地漁農業

    黃容根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香港特區政府不支持本地漁農業發展,更不斷收窄業界的生存空間,令香港幾乎要完全依靠內地及其他地區供應食品;隨着內地市民消費力增加,再加上食品生產因不同理由,造成食品供應緊張,直接減少了供港食品的數量,而本地漁農產品以往作為食品供應補充來源的作用已大減,香港市民正深受近期食物售價大幅上漲之苦;為此,本會促請政府認真研究香港食品供應策略,重訂本地漁農業應有的角色,以及提出相關措施,確保市民得到穩定、優質和安全的食品供應;有關措施應包括:

    (一)研究將特定的地區規劃為漁農業專區,重新讓符合衞生和環保要求的漁農業可持續發展,並擴展本地有機耕作事業;

    (二)制訂可持續漁業發展的政策,協助本地捕撈業向外發展,並開拓本地優質水產養殖業,研究將香港發展為水產品集散中心,配合水產養殖業的發展;

    (三)配合國際漁農業發展的大趨勢,致力改善香港的生態環境,並加大力度推動漁農業與休閒活動結合的發展;

    (四)強化本地漁農業的質量管理、綜合科研發展和培訓專業人才的工作,使本地漁農業有足夠專業人才,確保本地生產的漁農產品優質和安全;及

    (五)訂立快速審批機制,為受自然災害影響的業戶提供緊急援助,並因應業界的經營規模及營運有關的物價指數,放寬對業界的援助限制和協助受影響的業戶復業,以及就各種與漁農業有關的貸款訂定劃一的低水平息率,以支持業界發展。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李華明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鑒於"之後刪除"香港特區政府不支持本地漁農業發展,更不斷收窄業界的生存空間,令";在"供港食品的數量,"之後刪除"而本地漁農產品以往作為食品供應補充來源的作用已大減,";在"促請政府"之後加上"諮詢公眾意見,";在"(二)"之後加上"盡快提交漁農業保護條例草案,";在"發展的政策,"之後加上"包括制訂在香港設立'漁業保護區'及'禁捕區'的時間表,令本港海域在休養生息下,可維持海洋生物多樣性,";在"本地捕撈業"之前加上"重建",及其後加上"及其";在"向外"之後加上"的";在"致力"之後加上"保護及";在"生態環境,並"之後刪除"加大力度推動漁農業與休閒活動結合的發展",並以"成立基金協助本地漁農業轉型,以及發展非開採性的生態及休閒活動"代替;及在"物價指數,"之後刪除"放寬對業界的援助限制和協助受影響的業戶復業",並以"在有效運用公帑的情況下,審慎地援助業界"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